炉渣综合利用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及符合性分析
1 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及符合性分析
1.1 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N7723固体废物治理,对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四十二、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3.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城镇垃圾、农村生活垃圾、城镇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污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1.2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指南相关要求 | 项目相关情况 | 符合性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港口及过长江通道项目。 | 符合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也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内。 | 符合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等活动。 | 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符合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网、围栏、网箱养殖和投施肥(粪)养殖,禁止养殖珍珠。禁止建设向水体排污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符合 |
| 9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本项目距离长江直线距离约6.0km,不在长江及主要支流岸线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范围内,且不属于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符合 |
| 10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 | 符合 |
| 25 |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审批。 |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再次梳理“两高”项目的通知》,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范围。 | 符合 |
1.3 与《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及《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方案》(2024年9月11日)的相符性符合性分析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中第十二条规定: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区域分为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实行分区管控。本项目位于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道雷竹村,结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图,项目所处地区位于生态发展区,本项目为生活垃圾焚烧配套的炉渣资源化处理和利用项目,有利于完善武汉市生活垃圾及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并对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对照《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该项目属于“对区域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可在生态发展区建设,符合《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及《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方案》(2024年9月11日)的相关要求。
1.4 与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理要求的符合性分析
根据《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此外,根据《省环保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中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范围,本项目不在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规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内。
1.5 与其他环保及资源利用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还符合《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空气质量改善规划(2023-2025年)的通知》(武环委〔2023〕4号)、《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生活垃圾焚烧厂炉渣综合利用技术规程》(T/ACEF049—2022)等多项环保及资源利用政策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