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万吨产水性涂料、5万吨石漆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符合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7-30 11: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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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详细分析了瓷釉新材料项目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的协调性、符合性,包括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环保政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多个方面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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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符合性分析
1.1 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可视为允许类,故本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要求。
同时,本项目经阳新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已进行投资备案,取得了备案证(见附件2)。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1.2 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1.2.1 与《浮屠镇新材料与新能源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性分析
根据《浮屠镇新材料与新能源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本产业园以高新金属材料加工为主,主要为改性压铸铝合金件,挤出机改性铝合金型材,粉末改性压制烧结制品等,并加工为电子元器件,规划积极引进家电加工、电子科技等产业,形成金属材料加工—电子配件生产—家电、电子产品生产产业链。
集中布局“一核双园”的高新产业空间。“一核”为高新材料研发园,位于B单元北侧,包括以湖北釉时代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核心生产水性涂料,供热材料及高端装备加工。“双园”为高新材料应用园和高新材料拓展园。高新材料应用园位于B单元南侧,为电子、电器原件产品应用;高新材料拓展园位于A单元,为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发展拓展地区。
项目位于阳新县浮屠镇浮阳路2号,位于规划B单元北侧,本项目建设单位为湖北釉时代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符合B 单元北侧以湖北釉时代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核心生产水性涂料,供热材料及高端装备加工的规划要求。
1.2.2 与《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相符性分析
| 文件内容 | 分析内容 | 是否相符 |
|---|---|---|
| 除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外,禁止在长江黄石段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 项目生产区与富水距离为6.8km ,在长江重要支线岸线1km 范围以外 | 符合 |
| 禁止在长江黄石段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符合 | 符合 |
| 严守黄石市区长江水源地、阳新县兴国城区富水水源地、网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黄石市磁湖风景名胜区、雷山风景名胜区、磁湖、大冶湖、保安湖、三山湖、朱婆湖等重要湖泊、富水水库、王英水库及东方山、黄荆山、雷山、大王山、大众山等森林公园等生态保护红线,强化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的生态保护 | 项目位于阳新县浮屠镇浮阳路2号区,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范围 | 符合 |
| 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环评审批,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化工、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 本项目为涂料复配类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且项目位于浮屠镇工业集中区,阳新县人民政府出具了《阳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成立浮屠镇工业集中区的批复》(见附件5),浮屠镇工业集中区属于合规园区 | 符合 |
| 持续实施燃煤锅炉淘汰,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 项目生产能源均消耗电能,不涉及煤炭使用和供热锅炉 | 符合 |
1.2.3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符性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距离长江重要支流-富水为6.8km,且不属于化工及尾矿库项目。因此项目建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符。
1.2.4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和《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湖北省实施细则》相符性分析
| 序号 | 文件内容 | 分析内容 | 是否相符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现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港口、码头等涉水项目 | 相符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 | 相符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相符 |
| 4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属于围湖造田、围海造地等项目 | 相符 |
| 5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涉水项目,同时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不会对长江防洪、河势、供水安全、航道稳定等造成不良影响 | 相符 |
| 6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项目不设排污口 | 相符 |
| 7 |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本项目不涉及 | 相符 |
| 8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本项目不涉及 | 相符 |
| 9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 | 相符 |
| 10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行业 | 相符 |
| 11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项目不属于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项目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放量不大,不属于高排放高耗能项目 | 相符 |
| 12 |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相符 |
1.2.5 与《黄石市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治理攻坚战役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
| 序号 | 黄污防指文[2023]7号附件2黄石市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 符合性分析 |
|---|---|---|
| 1 | 加快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强化医药(含中间体)、化工、电子信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铝型材、汽修、油品储运销重点行业领域的VOCs深度治理 | 符合,本项目属于水性涂料复配类项目,项目原料及产品均属于低VOCs含量物料 |
| 2 | 加快落实源头替代。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推广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使用 | 符合,本项目属于水性涂料复配类项目,项目原料及产品均属于低VOCs含量物料 |
| 3 | 有序推进低效治污设施整治。全面梳理VOCs治理设施台账,分析治理技术、处理能力与VOCs废气排放特征、组分等匹配性;针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等低效治理技术且无法实现稳定达标的,加快推进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严把工程质量,确保达标排放。 | 符合,本项目有机废气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可保证VOCs稳定达标排放,同时企业做好VOCs治理设施台账 |
| 4 | 深入开展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全面提升VOCs废气收集效率。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全面排查VOCs无组织排放问题并迅速整改,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 符合,本项目投料、灌装工序均设置集气罩,减少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排放 |
1.2.6 与《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
| 文件内容 | 分析内容 | 是否相符 |
|---|---|---|
|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 本项目不设置供热锅炉,项目生产能源为市政电网提供的电能,不涉及煤炭使用 | 符合 |
| 应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严格实施准入制 | 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和落后产能 | 符合 |
| 度,必要时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采取限批措施,淘汰落后产能 | 符合 | 符合 |
| 工业污染源的污染防治,应参照燃煤二氧化硫、火电氮氧化物和冶金、建材、化工等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具体内容,开展相关工作 | 项目不涉及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等污染物 | 符合 |
| 对于排放细颗粒物的工业污染源,应按照生产工艺、排放方式和烟气组成的特征,选取使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工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宜采取袋除尘、电除尘、电袋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项目投料过程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达标排放后排放 | 符合 | 符合 |
| 产生大气颗粒物及其前体物污染物的生产活动应尽量采用密闭装置,避免无组织排放;无法完全密闭的,应安装集气装置收集逸散的污染物,经净化后排放 | 本项目粉尘经收集后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排放 | 符合 |
1.2.7 与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相符性分析
| 序号 | 标准/指南名称 | 相符性分析 |
|---|---|---|
| 1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防水涂料》(HJ457-2009) | 项目中使用的原辅料中均不含该标准中禁止添加的物质,且项目为混合搅拌,不涉及化学反应,故产品中不会含有禁止物质,符合要求。 |
| 2 |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J2537-2014) | 项目中使用的原辅料中均不含该标准中禁止添加的物质,符合要求。 |
| 3 |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 | 本项目属于水性涂料生产,符合该手册中对于低VOCs含量涂料的生产要求。 |
1.2.8 与危险化学品相关政策的相符性分析
| 序号 | 政策文件名称 | 相符性分析 |
|---|---|---|
| 1 |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禁止、限(控)制、淘汰和鼓励政策目录清单(2023年本)》 | 本项目为水性涂料复配类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报告表。根据文件要求,本项目可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及以上工业(产业)园区实施产业集中布局集聚建设发展,且项目位于浮屠镇工业集中区内,符合政策要求。 |
| 2 | 《黄石市化工行业项目投资管理规定(试行)》 | 本项目为水性涂料复配类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报告表。根据文件要求,本项目可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及以上工业(产业)园区实施产业集中布局集聚建设发展,且项目位于浮屠镇工业集中区内,符合政策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