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新增蒸汽冷凝水回收系统改造建设项目与产业政策协调性、符合性分析
1. 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符合性分析
1.1 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为华润三九(黄石)药业有限公司锅炉改造建设项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D4430热力生产与供应”类别,通过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比对,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以及淘汰类,因此建设项目符合相关国家产业政策。经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已进行投资备案,取得了备案证(备案登记项目代码:2501-420204-04-01-249665)。因此,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1.2 项目选址符合性
1.2.1 用地和规划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在现有厂区内进行锅炉房升级改造,不新增用地。根据华润三九(黄石)药业有限公司土地证明,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符合相关用地要求,选址合理。
1.2.2 生态红线符合性分析
根据《省环保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鄂环发〔2018〕8号),本项目不位于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项目的建设符合《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项目选址合理可行。
1.3 与“三线一单”符合性
1.3.1 生态红线保护区
本项目位于下陆区大泉路1号华润三九(黄石)药业有限公司,由《黄石市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可知,项目不属于生态保护区范围内。项目用地范围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不属于生态保护区范围内。因此,项目选址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1.3.2 环境质量底线
(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项目所在区域2023年大气环境质量除PM2.5外,其他项目年均值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年均值二级标准要求。当前,采取环评提出的措施后,项目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合理处置。本项目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环评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本项目建设不会改变区域环境质量功能,不会导致区域环境质量降低,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2)声环境质量现状:根据项目现场踏勘和监测结果,项目厂界、敏感点噪声现状能满足2类和4a类标准限值。
1.3.3 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用水来自自来水公司,用电来自当地供电系统。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料的选用和管理、废物回收和利用、污染防治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地控制污染。项目的水、电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
1.3.4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本项目为华润三九(黄石)药业有限公司锅炉改造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同时也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的禁止性规定。
1.4 与《黄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符合性分析
根据《黄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黄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更新。本项目与黄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准入相关符合性判定如下表所示。
| 维度 | 准入要求 | 相符性分析 |
|---|---|---|
| 空间布局约束 | 1. 禁止新建煤矿、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和产能核增项目。 2. 禁止在长江黄石段、富水水系、大冶湖水系3条主要河流水系非法占用滩涂湿地。 3. 王英水库禁止围栏围网、投肥投饵养殖,严格控制沿岸土地的非生态开发。 4. 禁止在长江干流沿岸新建有色黑色金属冶炼、化工、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等污染较重行业项目。 5. 新建重点行业企业应科学选址,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存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不得在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重点行业周边或不符合要求的的污染地块上新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 6.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项目。 11. 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覆盖面95%以上,市区、大冶市及阳新县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重点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重点企业污泥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0%。 12.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 本项目属于锅炉项目,不属于新建煤矿,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和产能核增项目;本项目不涉及非法占用滩涂湿地;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企业;本项目属于热力供应与生产业。本项目不属于燃煤锅炉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畜禽养殖业。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其质水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排放标准。 2. 所有工业企业一律执行行业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没有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没有水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的,一律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3. 阳新县、大冶市等2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县(市)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466)中的水污染物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镍、总砷、总汞、总铬特别排放限值;《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中的水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锌、总铜、总铁、总铝、石油类特别排放限值;《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中的水污染物总锌、总锰、总汞、总银、总铅、总镉、总镍、总钴特别排放限值。 | 本项目锅炉废水排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市政工业污水管网进入团城山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处理达到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后,尾水汇入长江(黄石段);本项目不涉及。 |
| 空间布局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 | 1. 禁止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 2.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审批。 3. 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4.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5. 禁止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化工、制药、制革、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 | 本项目不涉及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业。符合 |
| 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 | 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禁止在控制区内使用。 |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
| 禁止露天焚烧 |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 |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定范围内新建项目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本项目距离长江岸线边7.15km,本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求。 |
| 禁止在湖泊水域围网、围栏养殖 | 禁止在湖泊水域围网、围栏养殖。 |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
| 禁止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无关建筑物 | 在湖泊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湖泊控制区内,禁止从事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活动。 |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
| 禁止在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无关项目 | 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该规定范围内。符合 |
| 新建“两高”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 | 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全部削减措施应在建设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前完成。 | 本项目产生的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处理后经 |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定范围内新建尾矿库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长江位于项目东侧7.15km,本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求。 |
| 其他要求 |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PM2.5未达标城市基本淘汰行政区域内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 | 本项目新建3台2t/h天然气锅炉,不属于燃煤锅炉,符合规定。 |
1.5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符合性分析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长江保护法,进一步完善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体系,2022年1月19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明确提出要求: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序号 |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年版)》相关内容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项目。 | 符合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该规定范围内。 | 符合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不在水源保护区岸线及河段 | 符合 |
| 4 | 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该规定范围内。 | 符合 |
| 5 |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外的新增工业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 | 符合 |
| 6 | 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 | 符合 |
| 7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本项目距离长江岸线边7.15km,不在该范围内。 | 符合 |
| 8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上述高污染项目。 | 符合 |
| 9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 | 符合 |
| 10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符合 |
| 11 | 禁止新建、扩建对长江水生生物保护造成严重影响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 | 符合 |
| 12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长江位于项目东侧7.15km,本项目所在位置不属于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求。 | 符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