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方中药煎煮自动化升级改造建设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分析
1. 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分析
1.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已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登记备案项目代码为2410-420113-04-02-188621。本项目为中成药生产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鼓励类项目。
配方中药煎煮自动化生产可以通过自动化设备精准控制煎煮参数提高煎出率,通过智能化技术实现智能化质量监控和标准化操作流程,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全流程信息追溯和数据记录分析。因此本项目属于“十三、医药5.中药高效提取、全过程质量控制和信息追溯等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与应用”,项目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要求。
1.2 与《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第十二条规定,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区域分为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实行分区管控。
本项目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现有项目用地文件,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三江”重要水域与岸线,也不涉及重要林地、重要湖泊及水库,本项目不在湖北省武汉市生态保护红线内。
1.3 与“三线一单”管理要求符合性分析
根据《环保部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为适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
1.3.1 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相关规划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
本项目占地不涉及水域;空间布局约束工业园区(集聚区):4、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及区域规划环评空间布局选址要求,优化环境防护距离设置,防范工业园区(集聚区)及重污染企业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城市建设区域:7.优化城镇功能布局,严控城市边界拓展及规模,开发建设活动强度应与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对土地实行集约和高效开发。本项目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MA地块,属于工业聚集区,且该项目100m以内无居民区住户或其他环境敏感目标,不构成影响。
1.3.2 环境质量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遵守的环境质量最低标准,确保区域环境功能不降低。
1.3.3 资源利用上线
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本项目施工所需的材料,均可在市域内进行购买,运营期的原料均可以外购;在现有工业园区内建设,给水、排水、供电、供热、天然气等依托工业园区现有资源,本项目可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条件。因此本项目不会突破区域资源利用上限。
1.3.4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要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上,从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率、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充分发挥负面清单对产业发展和项目准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项目生产过程不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同时由前述分析可知,本项目符合武汉市大车都板块综合规划(武汉经开片区)总体环境准入要求以及沌口创新发展核心环境准入要求。因此,本项目符合“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
1.4 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号)相符性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号),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简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本项目占地不涉及水域;空间布局约束工业园区(集聚区):4、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及区域规划环评空间布局选址要求,优化环境防护距离设置,防范工业园区(集聚区)及重污染企业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城市建设区域:7.优化城镇功能布局,严控城市边界拓展及规模,开发建设活动强度应与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对土地实行集约和高效开发。本项目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MA地块,属于工业聚集区,且该项目100m以内无居民区住户或其他环境敏感目标,不构成影响。
1.5 与《武汉市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3-2025年)》相符性分析
2023年1月1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武汉市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3-2025年)》,该规划重点任务中对工业企业及建设项目的要求主要有“(三)规范入河(湖)排污口管理,加强排查整治”、“(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清洁生产”、“(十)加强风险防控,提高防范水平”。拟建项目与该规划的相符性分析如下表所示:
| 规划重点任务(节选) | 相符性分析 |
|---|---|
|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重点工作1.源头管控 严格排污口审批,严禁新增入湖排口,坚持控源截污,完善流域污水收集处理规划,逐步提升流域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 拟建项目不涉及新增入湖排口。 |
| 2.入河排污口排查 按照“查、测、溯、治”的工作步骤和要求持续推进市域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 | 拟建项目不涉及新增入河排口。 |
| 3.入河排污口分类治理及规范化建设对于现有排口中污水直排、未纳入雨水排放体系、不影响防汛抗洪、不具备排水功能的排口,要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加快实施流域范围内雨污分流和混错接改造,逐步消除雨污混流现象;加强雨水口管理,强化初期雨水污染治理;实施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 拟建项目厂区雨水分流,污水排放口为间接排放,本项目不涉及污染区初期雨水,雨水排放已纳入市政雨水管网。 |
| 2.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管理严把入园环境准入关,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推进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 | 拟建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位于工业园区内已建厂房内,实施内容为中成药生产,符合武汉经开片区沌口组团规划。污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新城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
| 3.继续推进工业企业达标排放采取严格的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要求,实施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持续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 | 拟建项目实施内容为中成药生产,为改扩建项目,废水总排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2要求。已办理排污许可证和严格执行证后管理。 |
| 水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工作1.加强工业集聚区风险防范扎实开展化工园区合规整改工作,推进全市工业园区环境风险评估和备案工作,严格执行项目准入制度,强化环境风险源头控制,加大园区环境安全监管力度,加强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决策支持系统建设。 | 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排放,配方中药煎煮自动化车间所使用中药材均为成品包装中药材,本项目直接使用无需进行前处理,且生产厂家已在炮制过程中祛除其毒性,项目药材无含汞、砷类药材。 |
| 2.强化累积性风险防控全面开展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确保各项重金属污染因子废水达标排放,开展典型河湖底泥重金属的监测和累积性风险评估;开展全市重点行业企业以及重点污染源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单位和排放源环境统计制度。 | 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排放。 |
| 3.实施尾矿库综合治理制定乌龙泉大洪山尾矿库整治工作方案,开展乌龙泉大洪山尾矿库综合治理。 | 拟建项目不涉及尾矿库。 |
| 4.加强环境风险预防设施(措施)建设定期排查水源地取水口应急防护工程及邻近环境风险源防护措施建设及运转状况,监督规划环评文件中风险预防性设施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 拟建项目不涉及水源地取水口。 |
| 5.完善环境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跨行政区河流及事故频发河流的水环境监测,构建水污染预测预报模型系统,完善现有应急会商系统,建立应急数据库平台,提升突发水环境风险事件的研判评估和决策处置能力。 | 项目废水间接排放,水环境监测及水污染预测模型系统建设未对政府要求,本项目不涉及。 |
1.6 与《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空气质量改善规划(2023-2025年)的通知》(武环委〔2023〕4号)符合性分析
根据武环委〔2023〕4号文中《武汉市空气质量改善规划(2023-2025年)》,拟建项目与武环委〔2023〕4号文件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 通知内容(节选第四章重点任务与措施) | 拟建项目符合性分析 |
|---|---|
| (一)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1.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园区或工业聚集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新、改、扩建煤电、钢铁、焦化、铸造、水泥、平板玻璃、建材、石化、化工、煤化工等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相关要求;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采用清洁运输方式。严控新增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粘胶剂等项目。 | 项目不涉及工业炉窑,不属于上述“两高”项目范围,工艺过程不使用或生产溶剂型涂料、油墨、粘胶剂等。 |
| 2.加快淘汰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定期开展全面清查,分类处理各类违规在建项目,严控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全市新增排放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烟粉尘按国家、省要求实施总量指标替代。 | 本项目属于中成药生产项目,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编制技术指南》,中成药生产不属于上述需要绩效提级的制药企业范围内。目前建设单位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后期将按照规范要求持续完成相关手续。 |
| 4.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大力推进源头替代。加快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替代,全面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 | 本项目为中成药生产项目,不在上述重点行业范围内。 |
| (二)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2.严格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旁路,建立保留旁路清单并通过专家论证,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并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着力提升LDAR质量,VOCs泄漏认定浓度对标重点地区,气态VOCs物料、挥发性有机液体及其他液态VOCs物料的泄漏认定浓度分别为2000、2000及500μmol/mol,定期对不可达密封点和储罐密封点采用红外法检测。强化非正常工况废气收集处理,通过辅助管道、设备或移动式设备处理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排放废气。 | 本项目不使用VOCs原辅材料,不涉及新增VOCs废气排放。 |
| 3.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源及移动源氨排放监管。加强工业企业氨排放源控制,完善脱硝系统氨捕集和氨逃逸管控;加强对工业制冷企业制冷剂的泄漏探测与预警管理;开展机动车氨排放与控制技术研究。 | 本项目涉及排放氨的污染源主要为污水处理站恶臭废气排放,厂内污水处理站主要产臭池体加盖,密闭收集,经过滤网+活性炭吸附箱+碱液喷淋处理后约15米高排气筒排放。 |
1.7 与《长江保护法》符合性分析
| 条例序号 | 长江保护法相关管控要求 | 符合性分析 |
|---|---|---|
| 第二十一条 | 长江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 本项目污水受纳水体为长江(武汉段),属于达标的水功能区;本项目水污染因子COD、NH3-N将采取总量控制。 |
| 第二十二条 | 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 本项目位于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不新增用地,用地不涉及生态保护区。 |
| 第二十三条 | 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长江流域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应当经科学论证,并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本项目不涉及船舶航行和航道整治工程。 |
| 第二十八条 | 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 本项目不涉及采砂活动。 |
1.8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禁止项目 | 符合性分析 |
|---|---|---|
| 1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位于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2 |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本项目位于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距离长江(武汉段)约5.0km,不属于化工项目。 |
| 3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本项目位于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不属于上述所列高污染项目。 |
| 4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属于中成药生产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行业。 |
| 5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所列内容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限制类和淘汰类所列内容;本项目不涉及过剩产能行业;本项目符合《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实施意见的通知》(鄂环办[2021]61号)相应管控要求。 |
| 6 |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1.9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鄂长江办[2022]18号)的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内容 | 相符性分析 | 符合性 |
|---|---|---|---|
| 1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位于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2 | 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 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项目。 | 本项目位于武汉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不位于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且不位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 | 符合 |
| 3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不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符合 |
| 4 | 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本项目不涉及生产性捕捞。 | 符合 |
| 5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本项目距离长江最近距离约5.0km,属于中成药生产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 符合 |
| 6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属于中成药生产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产业类型项目。 | 符合 |
| 7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本项目属于中成药生产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严重过剩产能项目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符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