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办法》《阳新县融资担保机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暂行办法》《阳新县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46
收藏
详情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办法》《阳新县融资担保机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暂行办法》《阳新县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阳新县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依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鄂金发〔2019〕20号)、《省财政厅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四补”机制的通知》(鄂财金发〔2021〕4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担保体系建设,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困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阳新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担保公司”)作为县属唯一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载县域内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增信的政策性职能。

到2024年,阳新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本金规模应增加至4亿元(不含其他专项资金),年末在保余额应不低于12亿元,平均放大倍数稳定在3倍至5倍,新增担保额和在保责任余额实现稳定双增长,每年受保的中小微企业应达到350户以上,覆盖面应达到30%以上,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80%以上。

第三条  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准公共性定位。县担保公司是由政府出资为主,履行政府性、准公共性、政策性职能,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为主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坚持保本微利,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逐步弱化直至取消反担保,降低担保服务门槛和担保费率,履行服务企业职能。

第四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县担保公司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化运作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应不断强化风险管理,建立内部控制、代偿、不良资产处置及损失核销制度;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事前公证制度;落实风险准备金制度、尽职免责制度。并遵循以下负面清单:

1、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

2、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

3、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融资增信;

4、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5、不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6、不得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7、不得受托投资;

8、考核期末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的在保余额占期末全部在保余额的比例不低于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政策标准;

9、考核期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小微贷款担保金融占全年新增融资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政策标准。

第五条  全面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合作。依托省再担保集团,推进担保、再担保、银行和政府合作,建立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和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承接国家担保基金、省再担保集团为县域内中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提供增信和分担风险的政策红利。至2024年底,县内各银行、县担保公司、县政府均应与省再担保集团建立合作关系,签订《政银担合作协议》,实现再担保增信分险全覆盖。

第六条  推行政银担合作分担风险新模式。推广担保、省再担保、银行、政府共担风险的新型合作模式。

(一)风险分担。政府参与风险分担限于《政银担合作协议》项下担保融资风险分担,分担比例按协议约定执行。我县首期风险代偿资金规模为1000万元,专项用于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的风险分担。授权县财政局代表县政府履行风险分险责任,并按《政银担合作协议》的约定办理。

县担保公司应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

银行机构应深度参与新型政银担合作,其风险分担比例不低于20%。

(二)风险止损。银担合作的融资担保代偿率应控制在5%以内,若银担合作的融资担保代偿率高于5%应停止合作,待代偿率降低到5%以内后,可以再重启合作,代偿率高于5%期间如有存量客户出现代偿,按银担合作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三)追偿责任。县担保公司为代偿追偿责任主体,应全力进行代偿追偿,公安、法院等所涉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追偿所得再抵扣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后,按各方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  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从2022年开始,县财政要统筹整合现有财政资金或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以及优质资产,综合考量资产质量和流动性、拨备覆盖率、放大倍数和担保机构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建立与融资担保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补充机制。

1、满足资产比例达标要求。严格落实担保机构资产比例达标要求,切实做到I级、Ⅱ级资产之和不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I级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2、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根据年度工作目标需要相应补充的,担保公司流动性严重不足的,按照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后资产比例不达标的,担保公司业务发展快、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的,不能满足本县业务增长需要的,应及时补充资本金,保持资本实力与担保能力相匹配。

3、不断改善和优化股权结构。在坚持政府控股的前提下,积极引入多渠道资本投入,包括争取国家担保基金股权投资、市县政府投资、国资国企投资等,不断优化担保机构股权结构,构建股权结构合理、风险分担清晰的新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第八条  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县担保公司是风险代偿的责任主体,应立足自身,积极代偿,强化风险准备,提高风险拨备。

政府给予县担保公司一定的担保风险补偿,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一)补偿范围:考核期(一般为年度)对县担保公司代偿率不超过5%的代偿落实风险补偿责任。

(二)补偿标准:县财政应按照不低于县担保公司当年度在保责任余额的1%给予补偿。

(三)其他情形:因不可抗力因素(疫情、重大灾害或重大政策调整)而产生的风险代偿,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风险补偿。

第九条  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机制。财政部门应统筹上级奖补资金和本级资金,建立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以发挥政策叠加和联动效应。

(一)补贴条件:县担保公司应坚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业务定位,遵循本办法规定的负面清单。考核期(年度)内考核评价符合上述要求的,给予担保费补贴。

(二)补贴范围:考核期(年度)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以单户500万元以下业务为主,对符合国家担保基金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创新市场主体单户金额可提高到20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的小微等普惠领域贷款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

(三)补贴标准:原则上补贴后的综合担保费率不得超过3%(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贴之和)。具体标准参考以下方式计算:

保费补助=小微等普惠领域的业务规模(聚焦信用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一般为1%,补助后实际费率不超过3%)×奖补系数(依据绩效评价评分结果)。

(四)其他奖补: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规定,对扩大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及首次融资担保业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成效明显的担保机构,以将代补方式给予奖补,并按现行有关规程办理。

(五)奖补兑现: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担保公司的奖补资金应全额拨付给担保公司。县级财政部门按上述规定给予县担保公司的担保费补贴,应剔除中央和省级财政奖补部分(不重复补贴)后,予以差额补贴(如中央和省级奖补额度超过本办法核算的补贴额度,应全部拨付给担保公司)

第十条  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机制。根据《湖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 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鄂金发〔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建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机制,适当提高风险容忍度,支持担保产品创新、提升融资担保服务质效,推动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呆账核销机制。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呆账核销实施细则,建立常态化呆账核销制度。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指导融资担保机构按实施细则依法依规核销呆账,审计部门组织进行呆账核销专项审计,加强监督;帮助协调落实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和税收减免等配套扶持政策等。

第十二条  补偿补贴资金的使用。给予县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资金应主要用于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和担保代偿,以提高其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三条  扶持政策的实施。政府分担《政银担合作协议》项下的风险损失,按合作协议执行。资本金补充、风险代偿补偿、担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与县担保公司年度审计、绩效评价相结合,同步实施。

县担保公司应于每年年度审计、绩效评价后提出注资,风险代偿补偿,担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申请,财政部门、县金融办结合审计和绩效评价情况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按照《湖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鄂财金发〔2019〕3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金融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阳新县融资担保机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阳新县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担保服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四项配套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鄂金发〔2019〕20号)和《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鄂金发〔2020〕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新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由县政府财政资金出资控股,履行政府性、准公共性、政策性职能,以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为主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公司)。

第三条  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是指担保公司在各类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损失后,经尽职免责调查认定,担保公司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了职责,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励性薪酬扣减、行政处分等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担保公司各类业务办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公司及其负责人、担审会成员和直接办理业务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尽职要求

第五条  担保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监管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业务操作规程、项目评审、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

第六条  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实施规范履职,且不存在违反对担保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第七条  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办理业务应秉承审慎经营、诚实守信原则,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对涉及本人近亲属等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和机构申请的业务,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三章  免责情形和问责要求

第八条  担保公司开展各类担保业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年度代偿率未超过5%,该年度发生的代偿,原则上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特殊情况下,可结合本县经济金融发展实际,适当放宽代偿率容忍度。但对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九条  业务人员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担保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任认定中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为服务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或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发生代偿的;

(二)由于非洲猪瘟、牛瘟、禽流感等动植物疫病导致担保业务发生代偿,且具备县级及以上植保、兽医等法定机构认定出具证明材料的;

(三)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执行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政策,导致担保业务发生代偿的;

(四)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化解风险,按照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对特定对象依法依规办理政策性扶持的担保业务,出现风险或者造成损失的;

(五)为支持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创业担 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相关办法,依法依规为经人社部门审 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的创业就业贷款提供 担保增信服务,出现风险或者造成损失的;

(六)债务人因遭受重大灾难或突发变故,导致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如火灾、重大交通事故、重病、意外死亡等,且具备有效证明材料的;

(七)担保贷款本金已还清或大部分还清、仅因少量欠款、欠息造成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并已按有关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偿措施的;

(八)对已发生代偿的合规担保业务,在规定期限内,积极追偿收回全部或大部分代偿金额的;

(九)债务人出现风险隐患后难以及时化解风险,通过减额度或强化反担保措施续保缓释风险,最终将代偿额度减到最小的;

(十)因工作调整、岗位变化等移交的担保存量授信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 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移交前未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

(十一)参与集体决策的工作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有 合法依据),经事实证明该意见正确,且该项决策与担保业务风险存在直接关系的;

(十二)在档案或业务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 信的证据表明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担保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债务人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上级决策仍予办理,发生担保业务代偿的;

(十三)其他无充分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担保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情形;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业务人员办理业务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免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弄虚作假,与债务人、合作机构等恶意串通或故意 隐瞒真实风险情况等骗取担保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且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索取或接受经济利益的;

(四)发现债务人信贷资金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一

致,或债务人信贷资金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及 其他违法违规项目,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发生代偿的;

(五)担保业务出现风险后,未及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业务工作人员有效沟通信息,共同制定和实施清收方案,相互推诿、延误清收时间,致使发生代偿的;

(六)发生代偿后,存在未按时履行催收义务等不作为情 形,导致债权追偿超过诉讼时效、丧失全部或部分债权或损失 扩大的;

(七)发现债务人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进行实地调查和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发生代偿的;

(八)向债务人乱收费,变相增加债务人融资成本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担保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章  尽职免责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设立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工作小组由担保公司监事(会)负责人牵头,融资担保机构纪检监察负责人和审计、财务、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应当回避的除外),报董事会审议确定。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尽职调查、尽职评议、责任认定等环节。

第十二条  开展尽职评议时,被评议的承担管理职责和直 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评议人)应主动回避,不 参与评议。

第十三条  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后,在六个月内开展 尽职免责调查。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处理,必须以开展尽职 免责调查与评议并进行责任认定为前提,不得以合规检查、专 项检查等检查结论替代尽职评议。尽职免责调查可采取调阅、 审核相关业务资料等非现场方式,以及必要的谈话、核实等现 场方式。调查情况应作为尽职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尽职免责调查结束后,工作小组在审核评议结论的基础上形成尽职评议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和业务各环节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被评议人是否尽职给出明确的评议结论。

评议结论分为尽职、基本尽职、不尽职三类。其中,尽职 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的;基本尽职是指基本履行工作职 责,但在办理程序、风险防控措施等方面仍需改进,发现的问 题不是导致业务出现风险的直接原因;不尽职是指未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职责的。对认定为不尽职的,明确其责任,提出违规依据及责任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尽职评议结论提交担保公司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审议确定。尽职评议结论经审议确定后,工作小组制作事实认证材料,送被评议人签字;被评议人不签字且未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应注明原因和送达时间,并作出书面说明。被评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工作小组应对其意见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若有证据证明存在责任认定错误的,重新认定责任;若不予采纳的,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工作小组按照担保公司班子成员会议审议确定的尽职评议结论,对责任认定为尽职的,可以免除责任;对责任认定为基本尽职的,可酌情减免责任追究;对责任认定为不尽职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责任认定结果应在担保公司内部公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责任认定结果作为担保公司内部考核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的重要因素。考核评价结果与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薪酬挂钩。

第十八条  风险部负责尽职免责工作档案的管理,客观、全面地记录调查、评议、认定过程和结果,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涉及担保公司负责人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和处置,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业务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阳新县金融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颁布之前的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认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阳新县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新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损失核销行为,加强代偿损失管理,切实提高资产质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版)》(财金〔2017〕90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由县政府财政资金出资控股,履行政府性、准公共性、政策性职能的阳新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人或再担保人提供融资性反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服务而发生代偿损失核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担保人是指向银行等债权人贷款或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并接受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本办法所称代偿资产,是指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融资性担保后,在债务到期时,被担保人未能按约定清偿债务,担保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代为履行债务后形成的债权。

本办法所称代偿损失,是指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的担保公司所实际承担的赔付损失,即追偿收入与代偿本息及追偿支出的差额。

第二章  代偿损失的认定

第四条  担保公司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并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代偿资产可认定为代偿损失:

(一)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被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被担保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二)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担保公司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被担保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依法获取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担保公司对其和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被担保人或反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