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政规〔2023〕1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我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一步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我市计划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3200套,其中2022年筹集建设不少于600套,2023—2025年共筹集建设不少于2600套。到2025年,全市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进一步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
三、基础制度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有住房需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门槛。
(二)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因地制宜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发放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改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切实增加供给。鼓励国有企业带头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其他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享受同等支持政策。
(三)户型面积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住宅型原则上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宿舍型原则上以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建设要求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规定执行。已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包括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剩余房源),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四)引导集中建设。纳入自治区年度新增建设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为已建、在建或可在当年开工建设的项目,原则上集中新建的项目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改建的项目不少于3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鼓励将规模较小、布局分散的项目集中规划,统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步推行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营一体化模式,推动形成辐射效应、规模效应。
(五)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 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 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做好土壤污染调查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 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政府确定。
(二)简化审批流程。
1. 建立健全项目联合审查机制,构建快速审批流程。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各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采用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对项目予以认定。市本级(包括城区、园区,驻梧区直、中直单位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理,出具项目认定书;各县(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各县(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理,出具项目认定书。
2. 项目投资主体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三)税费金融政策支持。
1.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完成建设工程后,建设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和相关部门验收意见向供水、供电、燃气等部门申请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等多渠道给予资金支持,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企业通过市场化融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4.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5.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五、监督管理
(一)纳入服务平台监管。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系统统一管理;上线保障性租赁住房APP,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进度管理,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范围,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出租管理,编制租赁合同范本,明确权责,合理设置合同期限,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小户型、低租金、面向新市民及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要求;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将运营主体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二)加强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动产权登记证书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三)严格项目准入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方案由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确定,并接受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要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租金收缴、退出等日常工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向项目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申请。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和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明确运营期限。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由各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方可退出。其中享受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持续运营10年后,根据业主单位申请可允许退出。未享受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根据项目运营情况提出退出申请,经联合审查同意后退出。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在国家、自治区和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制度框架下,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多渠道筹集房源,满足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要。各县(市、区)政府对促进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负主体责任,要及时完善本地住房保障体系,制定辖区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各项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担负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责任,牵头开展考核评价。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督促指导,及时会商研究、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狠抓工作落实。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继续执行住房保障工作激励机制,强化考核和评估问效,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激发基层改革创新活力,确保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综合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在各类媒体上及时宣传和解读保障性租赁住房新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强化正面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梧州市“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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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梧州市“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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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套、间、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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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 |
2022年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套、间) |
“十四五”时期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套、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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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合计 |
637 |
3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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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小计 |
0 |
2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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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 |
0 |
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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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临港经济区 |
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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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小计 |
637 |
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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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梧县 |
637 |
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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