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公规〔2021〕1号
关于印发《贺州市公安局关于〈贺州市农贸
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裁量
基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公安局,八步、平桂分局,局属各部门:
为了规范我市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印发《贺州市公安局关于〈贺州市农贸市场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裁量基准(试行)》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公安局
2021年11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本局领导
贺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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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公安局关于《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裁量基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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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行政处罚和自由裁量基准 |
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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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规定的区域停放车辆的 |
《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消费者以及其他人员进入农贸市场,应当服从管理,在指定区域内停放车辆。 |
《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和进入市场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的区域停放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机动车处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处二十元以下罚款。 |
消费者和进入市场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的区域停放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属于初次违反的 |
机动车处一百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处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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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和进入市场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的区域停放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且属于曾被处罚后再次违反的 |
机动车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