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xxx-20xx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4:4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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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定性分析,以及丙酮、异丙醇、溴乙烷、
二氯甲烷、2-丁酮、乙酸乙酯、正己烷、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苯、四氯化碳、1,2-二氯丙烷、三氯乙烯、甲基异丁酮、甲苯、乙酸异丁酯、乙酸正丁酯、四氯乙烯、氯苯、乙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环己酮、苯乙烯、邻二甲苯、异丙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1,2,3-三甲苯、邻二氯苯30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定性定量分析。其他挥发性有机物如果通过方法适用性验证,也可采用本标准测定。
使用气袋法或仪器直接进样法采样,定量环进样时,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为3 mg/m3~7 mg/m3,测定下限为12 mg/m3~ 28 mg/m3。使用气袋法采样,吸附管富集样品时,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为0.2 mg/m3~0.4 mg/m3,测定下限为0.8 mg/m3~1.6 mg/m3。详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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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附录D和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验证单位: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北京博赛德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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