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xxx-201x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4: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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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提出了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 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及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且其适用的主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未作相关规定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 固体废物(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时,掺加生活垃圾的质量不得超过入窑物料总质量的 30%)水 泥工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应执行 HJ 848。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排污单位掺烧固体废物。
排污单位及企业自建焚烧设施可参照本标准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 固体废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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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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