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4554-201x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4: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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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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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现就该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9年1月15日前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王世强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556879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王宗爽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915203
  电子邮箱:wang_zs@craes.org.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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