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xxxx-201x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4: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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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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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陆上石油天
然气开采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工业炉窑和锅炉及燃气轮机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贮存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自本标准规定的标准实施之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关于天然气净化厂脱硫尾气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1999〕48号)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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