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xxxxx-20xx 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征求意见稿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02:56
收藏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电石工业企业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石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石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及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石工业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详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石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石工业企业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控制要求。
电石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本标准的 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B9078-1996)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中国电石工 业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