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工业(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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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提出了铜、镍、钴、铅、锌、锡、锑、汞、铝、镁、钛共11 种有色金属冶炼工
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等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
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废旧有色金属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排污单位和铝用碳素工业排污
单位。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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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有色金属冶炼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有色金属冶炼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
录及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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