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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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提出了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气、水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业用太阳能电池玻璃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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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等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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