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XXXX-XXXX 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 化学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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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化学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化学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所属行业类型包括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炼焦、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业、专用化学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医药制造和化学纤维制造等以有机合成为主要生产工艺的行业。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详情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山东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附件
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1化学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征求意见稿).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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