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碱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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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纯碱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纯碱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纯碱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水污染物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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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纯碱工业废水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纯碱工业生产工艺及治理技术特点规定了纯碱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项目、排放限值、监测及监控要求,适用于纯碱生产企业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纯碱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纯碱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包括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纯碱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化工环保协会、中国纯碱工业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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