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xxxx-20xx 涂料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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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涂料生产企业(包括涂料树脂、乳液、制漆)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涂料生产企业(包括涂料树脂、乳液、制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管理,以及涂料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
染物排放控制与管理。
生产涂料专用树脂的企业参照本标准执行,涂装、颜料、助剂生产等不以涂料为终端产品的企业不适用于本标准。环氧树脂和酚醛树脂生产企业分别执行相应的行业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铅、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的排放浓度限值也适用于向
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的其他水污染物的浓度控制要求,由涂料生产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协商确定或
执行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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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促进涂料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最佳可行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污染控制技术为基础,规定了涂料工业现有企业、新建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涂料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中国涂料工业协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国际化学品制造商协会。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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