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xxxx-20xx 电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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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包括普通锌锰电池、碱性锌锰电池、铅酸蓄电池、镉镍、氢镍类电池)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管理,以及电池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总汞、总铅、总镉、总镍的排放浓度限值也适用于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向设置污水处
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的其他水污染物的浓度控制要求,由电池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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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促进电池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最佳可行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污染控制技术为基础,规定了电池工业现有企业、新建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池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相关的排放限值。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中国电池工业协会。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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