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6133-2010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 (中国第一、二阶段)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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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以下简称“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但不限于)下列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净功率不大于 19 kW 发动机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
——草坪机;
——油锯;
——发电机;
——水泵;
——割灌机。
净功率大于 19 kW 但工作容积不大于1 L 的发动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用途的发动机。
——用于驱动船舶行驶的发动机;
——用于地下采矿或地下采矿设备的发动机;
——应急救援设备用发动机;
——娱乐用车辆,例如:雪橇,越野摩托车和全地形车辆;
——为出口而制造的发动机。
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主要采用 GB/T 8190.4(idt ISO 8178)《往复式内燃机排放测量 第 4 部分:不同用途发动机的试验循环》的运转工况,修改采用欧盟(EU)指令97/68/EC 及其修正案2002/88/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内燃机气体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的法律》以及美国法规40 CFR Part 90《非道路点燃式发动机排放控制》的相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上述标准相比,主要差别如下:
——发动机标签的有关内容;
——基准燃料的种类和技术要求;
——实施时间和管理要求;
——增加了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 和附录F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内燃机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0 年9 月1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1 年3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附件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26133-2010).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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