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4914-2008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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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中产生的直接排放入海的污染物在不同海区的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适和于我国的内水、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对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在作业中所使用或生成后直接排放入海的生产水、钻井液、钻屑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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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4914-19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本标准与GB4914-1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重新规定了海区等级(见第4章);
——重新规定了生产水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见第5章);
——增加了钻井液和钻屑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的规定(见第5章);
——增加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中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固体垃圾的排放要求/浓度限值的规定(见第5章);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萃取重量法测定可被正己烷萃取的物质(HEM;油脂)和硅胶吸附后可被正己烷萃取的物质(SGT-HEM;非极性物质)(见附录A),附录A部分引用了美国环保署 的USEPA1664A 标准中的技术内容;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B水基钻井液和水基钻井液钻屑含油量的分析方法(见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 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菊英、许丽娜、韩庚辰、张志锋、赵云英、陈畅曙、韩建波、栗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4914-19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