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瓦斯排放限值以及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煤层气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现有矿井、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瓦斯排放控制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矿井以及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瓦斯排放控制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建矿井或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矿井或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瓦斯排放限值以及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煤层气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现有矿井、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瓦斯排放控制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矿井以及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瓦斯排放控制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建矿井或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矿井或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控制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促进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保护大气环境,缓解温室效应,制定本标准。
在保证煤矿通风安全的前提下,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瓦斯排放限值以及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煤层气排放限值。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于2008年4月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