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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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 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 t/h以上燃油发电锅炉;以及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 t/h以上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以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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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火电厂排放造成的污染,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代替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1996)。
本标准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1996)主要做了如下修改:调整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取消了按处尘器类型和燃煤灰份、硫份含量规定不同排放浓度限值的做法;规定了现有火力发电锅炉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的时限;调整了折算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过量空气系数。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所替代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3223-1991,GB 13223-1996。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电环境保护研究所等单位起草。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12月2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4年1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附件
1020200_2003-12-23_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3_GB13223-2003.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