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443-2008 清洁生产标准 石油炼制业(沥青)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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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炼制业(沥青)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标准分为四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 末端处理前)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石油为原料用连续氧化法(氧化沥青装置)和溶剂法(丙烷、丁烷脱沥青装置)生产沥青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以蒸馏法生产沥青的企业不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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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石油炼制行业(沥青)生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石油炼制业沥青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分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3~5年修订一次。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清洁生产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科林蓝宇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9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附件
1020301_2008-9-27_清洁生产标准石油炼制业(沥青)_HJ443-2008.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