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化纤行业(涤纶)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标准分为六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对苯二甲酸直接酯化法生产聚酯和以聚酯为原料生产涤纶纤维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化纤行业(涤纶)生产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标准分为六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对苯二甲酸直接酯化法生产聚酯和以聚酯为原料生产涤纶纤维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保护环境,为化纤行业(涤纶)生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化纤行业(涤纶)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分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3~5年修订一次。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