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T427-2008 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高炉炼铁)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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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六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控制指标、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行业具有高炉炼铁生产工艺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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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钢铁行业高炉炼铁工艺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环保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钢铁行业炼铁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共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3~5年修订一次。
本标准与《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HJ/T 189-2006)使用相同、相近术语和指标名称而其术语定义与指标数据不一致之处,以本标准为准。下面列出代替《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HJ/T 189-2006)中的术语和指标:
本标准表1中高炉炉顶煤气余压发电(TRT)替代HJ/T 189-2006表1中高炉炉顶煤气余压发电指标;
本标准表1中入炉焦比指标替代HJ/T 189-2006表1中入炉焦比指标;
本标准表1中高炉喷煤比指标替代HJ/T 189-2006表1中高炉喷煤量指标;
本标准表1中高炉渣回收利用率指标替代HJ/T 189-2006表1中高炉渣利用率指标;
本标准5.2.3替代HJ/T 189-2006中的5.2.1。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冶金清洁生产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正丰易科环保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附件
1020301_2008-4-8_清洁生产标准钢铁行业(高炉炼铁)_HJT427-2008.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