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烟草加工业卷烟生产过程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标准分为五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草加工业卷烟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 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烟草加工业卷烟生产过程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清洁生产标准分为五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草加工业卷烟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 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烟草加工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烟草行业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分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也将不断修订,一般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12月2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