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451-2017 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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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的应急防备能力口标,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配备要求,配套设施、设备要求,以及应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沿海、内河从事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从事船舶修造、拆解业务单位的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建设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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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JT/T 451-2009《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与JT/T 451-200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根据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风险评估确定应急防备能力口标要求(见4.1、4.2、4.3、4.4) ;
—增加了除溢油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防备要求(见5.3);
—增加了现有码头与新改打一建码头不同的应急防备要求(见 5. 1 ,5. 2) 。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航海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烟台海事局烟台溢油应急技术中心、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大连海事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春昌、韩龙、丛旭东、董艳、熊德琪、程金香、汪守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JT/T 451-2001 , JT/T 451-2009 。
附件
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JTT451-2017).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