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6675的本部分适用于所有玩具,即设计用于或预定用于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任何产品或材
料。本部分适用于消费者首次得到的玩具,也适用于通过合理的、可预见的正常使用和滥用测试后的玩
具,除非另有特殊声明。
本部分规定了可接受的玩具结构特征的要求,包括形状、尺寸、轮廓、间隙(如摇铃玩具、小零件、锐
利尖端、锐利边缘、铰链等)及某些玩具性能的参数要求(非弹性头弹射物的最大动能、某些乘骑玩具的
最小倾倒角等)。
本部分规定了从新生婴儿至14岁儿童使用的不同年龄组玩具的要求及测试方法。这些要求随玩
具所对应不同年龄组而不同。特定年龄组儿童使用的玩具的要求是根据危险的特性及儿童应对的智力
和体力而制定的。
注1:参见附录A玩具年龄分组指南,更详细年龄段划分参见GB/T28022。
本部分要求在某些玩具本体或其包装上有合适的警告内容和/或使用说明。警告及使用说明的基
本内容在附录B中列出。
本部分不能全部覆盖各类玩具或特定玩具可能存在的全部潜在危险。除了要求标示功能性危险及
玩具所适用的年龄范围外,本部分未对存在为众所周知的明显危险的功能性玩具提出警示说明的要求。
注2:这种明显危险的例子是针的正常功能所必需的锐利尖端。玩具缝纫套装的购买者很清楚针的危险,使用者在
学习缝纫的一般性教育过程中会了解到功能性锐利尖端的危险,而购买时通过产品包装上的警示说明也可
了解。
注3:玩具滑板车在使用方面也有固有的已被认识的危险(如使用过程中的不稳定性,特别是对初学者)。符合本部
分要求,会使与结构特性相关的潜在危险(锐利边缘、夹伤等)减少到最小程度。
下列产品不适用于本部分:
a) 自行车(除玩具自行车外),即鞍座最大高度大于435mm 的自行车(见E.1);
b) 投石器/弹弓;
c) 带有金属尖头的飞镖或标枪;
d) 家庭及公共场所的户外游戏场地设备;
e) 气压和气动气枪和气手枪(见E.1);
f) 风筝(但本部分包括风筝线的线电阻要求);
g) 最终成品主要不具有玩耍价值的模型、业余消遣品或工艺品;
h) 体育用品和设备、野营用品、运动设备、乐器和家具,但不包括其玩具仿制品;
通常来说,玩具仿制品与这类用品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例如:乐器或运动器材与其玩具仿制品
存在明显的差别,生产者或销售商的意图、正常使用和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决定其是否为玩具仿
制品;
i) 内燃机驱动的飞机、火箭、船只、车辆模型,但不包括其玩具仿制品(见E.1);
j) 不是为14岁以下儿童设计的收藏品;
k) 节假日装饰品;
l) 预定用于深水中的水上器材、游泳学习用器具和如游泳垫和游泳辅助器等供儿童助浮用的水
上器具;
m) 安装于公共场所(如街道和商场)的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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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6675.2—2014
n) 由500个以上拼块或不带样图的供专门人士使用的拼图;
o) 烟花爆竹,包括火药帽(但玩具专用火药帽除外);
p) 在成人监管下供教学使用的含有加热元件的产品;
q) 蒸汽机;
r) 额定电压超过24V 的可与影像屏幕连接的视频玩具;
s) 婴儿奶嘴;
t) 仿真武器;
u) 额定电压超过24V 的电烘箱、电熨斗或其他功能性产品;
v) 弓弦的最大松弛长度大于120cm 的弓箭装置;
w) 儿童用饰物(见E.1)。
GB6675.2-2014 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完整版)
GB6675是玩具安全系列标准,包括以下部分:
———基本规范(GB6675.1);
———通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机械与物理性能(GB6675.2)、易燃性能(GB6675.3)、特定元素的迁
移(GB6675.4);
———特定要求,是针对特定产品的要求。
本部分是玩具安全系列标准通用要求中的机械与物理性能(GB6675.2),与GB6675.1、GB6675.3、
GB6675.4、GB19865(适用于电玩具)结合使用。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部分代替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本部分与GB6675—2003的4.1和附录A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删除了原标准附录A.A“电池动力玩具”,其他附录重新编号;
———将声响要求、测试方法列入正文中,并增加了定义,内容也作了较大改动,删除原标
准附录A.F;
———多处修改了年龄组的划分界限,比如将“36个月及以下”修改为“36个月以下”;
———增加了与磁体相关的定义,见4.5.8“半球形玩具”、4.29“磁体和磁性部件”、5.26“磁体拉力测
试”、5.27“磁通量指数”、5.28“磁体冲击测试”、5.29“磁体浸泡测试”、B.2.20“供8岁及以上儿
童使用的磁/电性能实验装置”、附录D“玩具枪标记”及E.43“磁体”等内容;
———对4.8“突出部件”、4.10“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4.13.3“乘骑玩具的传动链
或皮带”、4.18.2“蓄能弹射玩具”、4.18.3“非蓄能弹射玩具”、4.26“玩具旱冰鞋、单排滚轴溜冰
鞋及玩具滑板”、5.10“塑料薄膜厚度测试”和5.24.8“挠曲测试”等条款作了较大的修改。
本部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SO8124-1:2000《玩具安全 第1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及其修
正A1:2007、A2:2007及ISO8124-1:2009修正A2:2012。本部分与ISO8124-1:2000的技术性差异及
其原因如下:
———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本部分做了具有技术性差异的调整,以适应我国的技术条件,调整的情
况集中反映在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具体调整如下:
● 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GB/T230.1—2009代替ISO6508-1:2005;
● 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2411代替ISO868;
● 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3505代替ISO4287;
● 用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GB/T3768—1996代替ISO3746:1995;
● 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3785.1—2010代替IEC61672-1:2002;
● 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3785.2—2010代替IEC61672-2:2003;
● 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6672代替ISO4593;
● 用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14746代替ISO8098;
● 增加引用了GB/T17248.2、GB/T17248.3、GB/T17248.5、GB/T26710、GB/T28022;
———4.10增加注1;
———修改5.10;
———修改5.24.2;
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纳入了修正A1:2007、A2:2007及ISO8124-1:2009修正A2:2012。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3)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玩具实验室、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广
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广东群兴玩具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天祥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扬州进出口玩具
检验所、中国上海进出口玩具检测中心、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玩具检测
技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阳、李骏奇、郭祥彬、劳泳坚、刘家雄、张艳芬、朱维星、王龙、柯灯明、刘炘、
雷再明、雷达华、尹丽娟、黄逸贤。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6675—1986、GB6675—2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