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总钴的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总钴的测定。
不经预富集,当取样体积为 10 ml,方法检出限为 0.007 mg/L,测定下限为 0.02 mg/L,测定上限为
0.16 mg/L。经预富集后,方法检出限可降低 50 倍。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总钴的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总钴的测定。
不经预富集,当取样体积为 10 ml,方法检出限为 0.007 mg/L,测定下限为 0.02 mg/L,测定上限为
0.16 mg/L。经预富集后,方法检出限可降低 50 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
健康,规范水中钴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总钴的 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9 年 12 月 3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