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测定黄磷生产废气中气态砷及其化合物的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黄磷生产废气中以气态形式存在的砷及其化合物的测定。
本方法检出限为 1.25 µg/5 ml 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银吸收液,当采气体积 15 L 时,砷的检出限为
0.08 mg/m3,测定下限为 0.32 mg/m3(均以 As 计)。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黄磷生产废气中气态砷及其化合物的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黄磷生产废气中以气态形式存在的砷及其化合物的测定。
本方法检出限为 1.25 µg/5 ml 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银吸收液,当采气体积 15 L 时,砷的检出限为
0.08 mg/m3,测定下限为 0.32 mg/m3(均以 As 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
体健康,规范黄磷生产废气中砷及其化合物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黄磷生产废气中砷及其化合物的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9 年 12 月 3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