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437-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 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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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 km/ h 的M2、M3、N1、N2 和N3 类及总质量大于3 500 kg 的M1 类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车辆的OBD 系统的型式核准和生产一致性检查。
若装备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N1 和M2 类车辆已经按照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的规定进行了OBD 系统型式核准,则其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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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是对GB 17691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
法(中国Ⅲ、Ⅳ、Ⅴ阶段)》中关于车载诊断(OBD)系统的内容的补充。
本标准技术内容修改采用欧盟(EU)指令2005 / 55 / EC 《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车用点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排放法律的理事会指令》,以及其修订指令2005 / 78 / EC、2006 / 51 / EC 中的有关车载诊断(OBD)系统的内容。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济南汽车检测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6 月24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HJ437-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 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

附件
1020406_2008-6-24_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_HJ437-2008.pdf 【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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