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压燃式发动机,以及装用以天然气(NG)或液化石油气(LPG)作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及其点燃式发动机的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技术要求(包括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 km/ h 的M2、M3、N1、N2 和N3 类及总质量大于3 500 kg 的M1 类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汽车的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型式核准。
若装备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N1 和M2 类车辆满足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的耐久性技术要求,可不执行本标准。
HJ438-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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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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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包括测量方法)。本标准是对GB 17691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中关于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内容的补充。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修改采用欧盟(EU)指令2005 / 55 / EC 《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以及燃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车用点燃式发动机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法律》中对重型汽车耐久性(有效寿命)的要求,以及随后修订版2005 / 78 / EC 中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试验程序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汽车检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6 月24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附件
1020406_2008-6-24_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_HJ438-2008.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