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487.3-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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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木及木制品废料(以下简称木废料)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木废料的进口管理:
4401.3000.00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
类似形状
4501.9000.00 软木废料;碎的、粒状的或粉状的软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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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境外不能用作原料
的固体废物进口,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
原料的木、木制品废料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
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木废料的进口管理。
本次修订对 GB16487.3-1996 的名称、前言、范围、引用标准、定义、控制要求
等方面作了适当修改。控制要求中主要修订了放射性的控制要求、夹杂物的控制要
求,增加了部分禁止夹杂进口的废物种类。
按照有关法律,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
本标准 1996 年7 月29 日第一次发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 年11 月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6 年 0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附件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木、木制品废料_GB16487.3-2005.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