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311-201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5: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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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灶具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城镇燃气,GB 16410《家用燃气灶具》界定的家用燃气灶具、GB 30531《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界定的商用燃气灶具;使用 GB/T 13611《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以外燃气种类的燃气灶具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燃气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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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燃气灶具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
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燃气灶具产品设计和生产,产品使用、包装和说明等提出了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燃气灶具》(HJ/T 311-2006)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了适用范围;
——增加了燃气灶具的术语定义;
——增加了产品环境设计要求;
——增加了生产过程的要求;
——调整了 NOx、CO、热效率限量的要求;
——增加了噪声限值要求;
——增加了包装材料要求;
——增加了产品公开信息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1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T 311-2006、HJBZ 19-1997。
附件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燃气灶具(HJ311-2017).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