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21年抚州市水资源公报
1.《2021年抚州市水资源公报》(以下简称《公报》)中涉及的各类数据是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与实时监测统计分析成果。
2.《公报》中多年平均值统一采用1956-2016年水文系列平均值。3《公报》中赣江上游是指广昌县、宜黄县所在的梅江四级水资源区;赣江中游是指乐安县所在的乌江四级水资源区;信江是指资溪县、金溪县、东乡区所在的白塔河四级水资源区;鄱阳湖环湖区是指东乡区所在的信江尾闾四级水资源区。4.《公报》由抚州市水利局组织编制,参加编制的单位包括抚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江西省灌溉试验中心站;其它资料数据由水利、统计等部门提供。
5.《公报》中涉及的定义如下∶
(1)地表水资源量 指河流、湖泊、冰川等地表水体逐年更新的动态水量,用天然河川径流量表示。
(2)地下水资源量 指降水、地表水体(含河道、湖泊、渠系和渠灌田间)入渗补给地下含水层的动态水量。山丘区采用排泄法计算,包括河川基流量、山前侧渗流出量、潜水蒸发量和地下水开采净消耗量,以总排泄量作为地下水资源量。平原区采用补给法计算,包括降水入渗补给量、地表水体入渗补给量、山前侧渗补给量和井灌回归补给量,将总补给量扣除井灌回归补给量作为地下水资源量。
(3)水资源总量指当地降水形成的地表和地下产水总量,即地表产流量与降水入渗补给地下水量之和。在计算中,可由地表水资源量加上地下水与地表水资源不重复量求得。
(4)供水量指各种水源工程为用户提供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供水量,按地表水源、地下水源、其他水源统计。地表水源供水量指地表水工程的取水量,按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调水工程、非工程供水量五种形式统
计;地下水源供水量指水井工程的开采量,按浅层淡水、深层承压水和微咸水统计;其他水源供水量包括污水处理再利用、雨水利用和矿坑水。
(5)用水量指分配给用户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用水量,按农业、工业、城镇公共、居民生活、生态环境五大类用户统计。农业用水量包括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灌溉用水量及鱼塘补水、牲畜用水。工业用水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城镇公共用水包括第三产业及建筑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生态环境补水仅包括人工措施供给的城乡生态环境用水和部分河湖、湿地补水,而不包括降水、径流自然满足的水量。
(6)耗水量指在输、用水过程中,通过蒸腾、蒸发、土壤吸收、产品带走、居民和牲畜饮用等形式消耗,不能回归到地表水体或地下水含水层的水量。
(7)耗水率指耗水量占用水量的百分比。
(8)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在某次或某一时间内被农作物利用的净灌溉水量与水源渠首处总灌溉引水量的比值。
(9)用水指标 ①人均用水量指每一用水人口平均每天的生活用水量。②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每万元国民生产总值消耗的水资源量。计算方法为总用水量(单位∶立方米)除以国内生产总值(单位∶万元)。③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每万元工业增加值消耗的水资源量。计算方法为工业用水量(单位∶立方米)除以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用水量指新取水量,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④耕地灌溉亩均用水量指每亩农作物播种前及全生长期各阶段除有效降水外,还需要由灌溉补给的水量(含损耗),由泡田期和水稻生长期两部分组成。计算方法为耕地灌溉用水量(m)除以耕地面积(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