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柏乡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20〕- 91)
柏乡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柏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柏乡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日
柏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县城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完善县城功能,提升县城品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邢政发〔2015〕11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县城规划区内。
二、改造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工作,科学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工作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开发企业和棚户区居(村)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三)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四)提倡多村联动,联片开发。打破以村为单位的界限,实现“大社区”管理模式,设置不同的功能分区,使商业和住宅分离,打造块状商业。同时,必须按规划要求建设学校、便民市场、停车场、公厕、社区管理用房等公益设施。
三、审批流程
(一)由片区改造办公室(乡镇、开发区)依据已列入计划的棚户区改造规划,经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审核后,向县政府提交棚户区改造计划申请。提交时应附以下材料:
1、调查摸底情况(同意拆迁改造率达到90%以上),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片区改造办公室(乡镇、开发区)为征收实施单位,村委会负责进行摸底调查,并由片区改造办公室(乡镇、开发区)牵头汇总上报。
2、风险评估报告。
(二)县政府对棚户区改造计划进行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企业、村集体、个人都不得与开发单位或个人签订改造协议。凡私自改造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严肃查处,并不得办理任何手续。
(三)拟定招商文件,提倡带产业参与开发,有意向参与土地整理开发的意向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资质、营业执照、近三年业绩和不低于1亿元的银行资金证明(含产业投资)。
2、对有意参与开发建设的企业近期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规划设计、手续办理、资金来源、工程建设、纳税情况等方面。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项目范围四至,由片区改造办公室(乡镇、开发区)结合相关职能部门拿出意见后,报县规委会审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片区改造办公室(乡镇、开发区)依据我县征收政策制定,经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审核后,按照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委托的总平面图设计单位,一般应具有甲级资质。
(五)涉及国有土地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为责任主体,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涉及集体土地的,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以乡镇(区)为责任主体,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回迁房建设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确需先建设回迁安置用房,回迁安置用房没有开工建设的,不得开工建设商业开发部分。
(二)加快回迁房审批手续办理。由县政府组织建立绿色通道,各审批部门加快对回迁房建设的审批流程。
五、拆迁改造保证金
(一)通过招商确定意向开发单位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由意向开发单位向县房屋征收部门缴纳拆迁改造保证金。拆迁保证金按拆迁占地面积15万元/亩的标准缴纳。若未按要求缴纳的,相关部门不得进行下一步手续办理。
(二)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时,符合报名条件的均可参加土地出让活动。但参与竞买人须在报名前,向县政府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部门做出完成改造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的承诺,缴纳拆迁改造保证金和前期投入费用,并由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参与竞买人持证明参与土地出让报名工作。
(三)竞买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在项目全部完成拆迁和回迁后,一次性退还拆迁保证金。
(四)竞买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拆迁改造保证金和前期投入费用全部退还。
(五)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保证金予以没收:
1、没有按批准的时间和范围完成回迁楼建设的。
2、私自改变规划设计的。
六、认定标准
被征收人应提前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其《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以便确定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没有上述证件的,需经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予以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土地面积以上述证件记载的面积为准,使用权登记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有出入的,其土地来源清楚有宗可查的,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及相关乡镇(区)7日内进行认定。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事实占地面积在无争议无纠纷的条件下,经实地测量后予以确认。
(二)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及相关乡镇(区)7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对其土地来源清楚有宗可查的,经实地测量后确认;土地来源不明确,又无法认定其合法性的,对土地占用者不予补偿,按征收土地规定对被占地单位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为伙院的,其房屋补偿按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上注明的面积根据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其土地补偿按各户房屋确权面积占全院房屋总面积的比例进行补偿,或由各户协商确定各自占地面积给予补偿。
(四)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的认定
被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管理部门登记的建筑,由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及相关乡镇(区)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重置价格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对被征收的房屋,已形成法律意义上的交易事实且转让方出具产权无争议证明的,现住房户可作为被征收人进行依法征收。
七、征收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房屋评估金额+土地使用权评估金额+临时安置补偿费(3个月)+搬迁补助费(一次)+附属物补偿费+其他费用。
(二)产权调换:
1、置换总面积≤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 ×0.60+ ------------------------------------;
商品房建筑成本价格(1800元/平方米)
置换总面积≤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1。
2、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宅基地产权调换:
置换总面积≤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0.60。
3、置换房屋面积如需折算为现金,按2700元/平方米进行现金补偿。
4、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内,巷道等公用土地按空宅基地偿
标准对土地所有权人予以补偿。
5、被征收人使用可置换基础面积,结合选择回迁安置房的楼层系数,计算被征收人最终补偿面积。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选择回迁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20平方米(含)以内的面积,按商品房源市场价的85%计价;房屋建筑面积超出20平方米以外的面积,按商品房源市场价格计算。
6、临街商铺置换:按首层建筑面积1:1置换改造后的首层商铺;二层及以上建筑面积按对等层数进行置换。
拆迁位置因规划原因不再建临街商业的,可按住宅置换或进行异地安置。
置换门市面积超出原临街商铺面积的,在10平方米(含)以内享受优惠价,优惠价按商铺市场价85%计算,超出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7、被征收人除房屋以外的其他地面附着物以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原则上不参与产权置换。
8、违法、违规所占土地按同期同区位征地价格补偿给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住宅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之外的其他费用:
1、临时安置补偿费500元/户/月,货币补偿按3个月计发。
产权置换的正常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实际结算按交房时间计算。
2、搬迁补助费800元/次(货币补偿计发一次,产权调换计发两次)。
3、停产停业损失费
征收用于合法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
照或者登记证,证载经营地点与被征收房屋相符),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的,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平均数乘以6个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应纳税所得额和向劳动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缴费手续,但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实际用于经营,且能够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或其他有效证件等证照手续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
4、临街商铺的经营损失按商业房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一层补偿50元/平方米,二层补偿30元/平方米(按实际经营确定,未经营的不予补偿)。临街商铺不享受安置补偿费。
5、临街商铺出租损失补偿按实际经营面积首层10-20元/平方米/月标准予以补偿。
第4、5条的补偿标准适用于建设路、槐东大街、汉牡丹大街、迎宾路等主干道两侧商铺,其他地段临街商铺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6、附属设施拆移补偿:有线电话每部100元;空调每台200元;热水器和太阳能每台150元;宽带网每部158元,不在此列的其他附属物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或评估确定。
(四)奖励标准:
1、签协议奖励:自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1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和附属物价值)5%的补助。2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和附属物价值)3%的补助;30天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和附属物价值)1%的补助。超过3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补助。
2、搬迁奖励:自签订协议10日内腾空并交房的,每户一次性享受1000元搬迁奖励,超出期限的不享受搬迁奖励。
八、优惠政策
(一)容积率控制。棚户区改造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8。
(二)保障性住房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再实物配建保障性住房,也不再缴纳易地建设资金。
(三)规费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所涉及的经营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取或给予减免。
(四)公共设施占地补偿政策。公用设施占地面积确权。棚户区改造项目因需退让和建设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的,该部分公用设施占地可以列为公用设施占地补偿范围,公用设施占地面积由县征收部门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确定。
(五)税收政策。在棚户区改造中,严格落实减税降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工作推动。
九、严格落实退出和约束机制
在相关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意向开发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变相转让改造项目,一经发现将取消意向开发单位的开发资格。确需更换意向开发单位的,需报县政府批准后,由责任部门重新组织公开招商。原开发单位前期投入费用,经评审后由新开发单位支付。
对于两年内没有实质性进展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退出机制。原批准文件作废,并在电视台、报纸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凡是手续不全,擅自预售房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一经发现,终止该项目,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十、保障措施
(一)宣传引导,舆论造势。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主城区扩容提质、有效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的重大举措,各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搞好宣传发动,重点宣传棚户区拆迁改造工作的意义、目标、原则、补偿标准和优惠政策,及时总结推广改造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切实做好舆论引导,有效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推动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科学谋划、全力组织实施,力争提前完成任务。改造区域乡镇(区)作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单位,要及时将改造的工作计划、改造任务、完成时限以及工作要求进行量化分解,责任到人。改造区域乡镇(区)和改造涉及的有关单位,要教育、引导辖区居民和干部职工服从大局积极配合,尽快完成协议签订和搬迁工作。
(三)简化程序,加快审批。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进入后续项目审批程序,由县政府主管领导召集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人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安排部署项目审批手续。县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审批职能,简化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加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快速推进。
(四)加快回迁,确保质量。高度重视回迁安置工作,主动服务,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对回迁楼建设工程开辟绿色通道,以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进度。县规划部门要引导开发企业搞好回迁安置房的规划设计,使户型设计科学合理。县住建部门要强化对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保证回迁安置房的工程质量。其他相关部门要确保交付使用的回迁安置房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等设施设备达到使用要求。
(五)强化督查,稳步推进。建立棚户区拆迁改造督导检查和进度通报制度,按照确定的年度任务目标,定期进行督查,及时掌握各拆迁项目的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迅速解决,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稳步推进拆迁改造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既定目标。
十一、改造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按照“收支两条线”全部交县财政。土地完成出让后,在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扣除相关规费、提留1.5%用于组织棚户区改造经费。土地收储成本的拨付,由县财政局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审核,简化手续,及时拨付给征收责任主体,再由征收责任主体补贴给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单位用于回迁房建设。
十二、本意见由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柏乡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柏政字﹝2018﹞4号)同时废止。本意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性文件,各片区改造办公室依据本意见制定各项目房屋征收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