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评估的通知(吉自然资办发〔2019〕367号)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评估的通知
吉自然资办发〔2019〕367号
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2019]1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9]30 号)要求,省厅决定推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评估(以下简称“区域地灾评估”),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域地灾评估是指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它有条件的区域开展整体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形成区域整体评估结果。
二、区域地灾评估由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或其他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或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对管理的区域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对评估过程进行指导。
三、从事区域地灾评估的单位,应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29 号令)中规定的甲级资质。
四、区域地灾评估应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 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 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 29 号令 )、《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1 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O286-2015)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在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及危险性现状评估的基础上对区域范围内的拟建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或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五、区域管理机构或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区域地灾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书。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 15 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审查一般聘请 5-7名专家,设组长 1名审查意见书提交组织方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六、区域管理机构或县(市、区) 级人民政府实行区域地灾评估告知制度。并应将区域地灾评估结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行“一张图”管理。在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时,及时向建设单位告知用地范围内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建设过程中限制性条件等内容。
七、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区域评估报告的评估意见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八、区域管理机构或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联合自然资源部门对区域地灾评估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检查抽查保障区域评估工作质量,督促区域评估成果的利用、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检查抽查发现评估单位、建设项目单位违法违规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并将检查抽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九、当评估区域地质环境条件改变较大或出现地质灾害灾(险)情时,区域管理机构或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委托评估单位对原区域地灾评估报告进行修正,针对变化区域重新评估。
十、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推行区域地灾评估实施细则。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