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评估的通知(吉自然资办发〔2019〕354号)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评估的通知
吉自然资办发〔2019〕354号
各市 (州、长白山管委会)、县 (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 [2019]30 号)要求,省厅决定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评估 (以下简称“区域压矿评估”),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域压矿评估是指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区域评估工作。
二、重要矿产资源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 34 个矿种和我省 9 个优势矿种 (硅藻土、膨润土硅灰石、炼镁白云岩、石墨、宝玉石、松花石、陶粒页岩伊利石粘土)。
三、区域压矿评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吉国土资调发[2018]5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进行。
四、区域内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或压覆评估范围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不作压覆处理的,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可以作为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依据。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或自然资源部审批。区域内的单个项目无需重复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将区域压矿调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区域评估,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区域压矿评估结果纳入国士空间规划,实行“一张图”管理,并实行区域压矿评估告知制度。在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时,及时向建设单位告知用地范围内存在的矿业权分布和矿产资源分布等内容。
七、当评估区域出现矿产资源重大变化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原区域压矿评估报告进行修正。
八、本通知由省自然资源厅解释。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