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实行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3-08-03 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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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黑龙江省关于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实行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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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实行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保证全省林地保有量规模总体稳定,有林地面积和森林覆被率不因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而减少或降低,根据森林法和《黑龙江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实行占补平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必须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全省年占用林地总量不得超过国家林草局下达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各地提报的建设项目申请占用林地的还林规划,其还林的地块要尽可能使用非林地,无非林地地块的,可以利用荒山荒地、宜林地、林业辅助用地,以及废弃矿山等地类。
二、申请占用林地的市、县(市、区),没有地块用于还林的,由有关市、县(市、区)林草部门出具情况说明,省林业和草原局将对项目收缴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统筹,另行落实还林地块,不影响申请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
三、执行林地占补平衡规定落实的还林地块,不得与“三北”造林、退耕还林等工程的造林地块重叠,要单独建立造林档案,单独检查验收。
四、各地上报的占用林地还林规划,省林业和草原局将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核实确认。并将依法严格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造林不符合要求的市、县(市、区)将依法处理,对有关人员将依法依纪依规严厉追究责任。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建设项目占用征收力度实行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发〔2015〕36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