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含验收)服务指南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含验收)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验收)的委托和提供。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意见。
三、中介服务依据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八条规定: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78号)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报请节能审查部门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一般由节能审查部门组织开展,也可委托节能评审机构组织开展,一般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现场核实的,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验。
(四)《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18〕5 号)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节能验收工作,是指本市节能审查部门按照《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对其审查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检查、核实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相关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