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设立审批(B 型)(新设)实施规范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4-01-12 22: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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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保税物流中心设立审批(B 型)(新设)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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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32 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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