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设立审批(A型) ( 新设)实施规范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4-01-12 22: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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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保税物流中心设立审批(A型) ( 新设)实施规范
详情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32 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 (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中心 (A型 ) (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合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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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设立审批(A型)(新设)实施规范.pdf 【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