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印发《关于保障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用地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保障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用地的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文化旅游、生态环境、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各地、州、市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文化旅游、生态环境、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关于保障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用地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26日
关于保障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用地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大力实施旅游兴疆战略,优化旅游产业布局,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自治区实际,就用足用好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保障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深入实施“旅游兴疆”战略,把旅游业发展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富民产业,为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服务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
(一)切实加强规划引领。坚持资源和生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协调衔接。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考虑旅游发展用地需求,将旅游发展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旅游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发挥规划、计划的引领和调控作用。
(二)依法实行分类管理。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占用)、农用地转用手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景区管理机构和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旅游开发区域除外。旅游项目中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栈道及毡房和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硬化地面,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三)着力优化审查报批。优化旅游项目用地报批程序,提高审查报批效率,做好旅游产业项目用地的指导服务。在农用地转用审批过程中,对符合用地审批要求的项目,依法依规做到即收即审即办。对于建(构)筑物占地属于点状布局的,可按照“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进行点状用地报批。加大旅游厕所、观光停靠点等用地保障力度,新建、改建旅游厕所、观光停靠点等零星设施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可集中申请,按法定报批程序集中统一办理用地手续。
(四)多种方式创新供地。旅游项目用地用途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确定。用途混合且包括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中影视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观用地按《指南》“娱乐康体用地”管理,按照出让方式供地;景区内建设亭、厕所、步道、索道基座、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和消防、供水供电等设施用地,可按《指南》“公园绿地”“公用设施用地”管理,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旅游项目用地范围外政府配建的非盈利性停车场、广场、绿化等设施用地,可参照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市政广场和公共绿地等用途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使用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建设的旅游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三、支持旅游新业态发展
(五)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在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依规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个人及依法通过经营权流转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利用包括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开展乡村旅游,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发展乡村旅游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控制,并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
(六)大力发展冰雪旅游产业。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重点冰雪场地设施建设项目,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积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利用现有滑雪场地增设住宿、餐饮、娱乐等商业附属设施,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七)支持自驾车、房车营地旅游有序发展。城镇和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也可实行弹性出让。选址在城镇规划区外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其自驾车营区、旅居车营区、商务俱乐部、木屋住宿区、休闲娱乐区等功能区应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其他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
(八)鼓励文化、研学和红色旅游。利用现有文化遗产、红色教育基地、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林场等,开展文化、研学和红色旅游活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四、加强组织保障
(九)做好旅游用地服务。各地、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协调下,要不断增强服务和保障全区旅游业发展的意识,提高服务能力、水平和质量。自治区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旅游业用地政策指导,加大基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力度,着力解决旅游用地政策不会用、用不到位的问题。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主动作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优化办事流程,加快旅游项目用地审批,及时供应土地。
(十)建立部门协商机制。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积极开展旅游产业用地重大问题研究和探索创新。指导各地做好国土空间规划与旅游发展规划、重点旅游建设项目土地审批、供应等工作衔接,共同促进自治区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各地参照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对旅游项目采取“清单式”管理,逐项协调解决当前旅游用地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十一)强化旅游用地监管。各级相关部门要共同开展监管,严格旅游业用地供应和使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供应和使用管理应同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自然公园规划及其他相关区域保护发展建设等规划。严格旅游用地用途管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依法追究责任。规范土地供应行为,以协议方式供应土地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