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鄂水利规〔2024〕2号)
省水利厅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鄂水利规〔2024〕2号
各市、州、县水利和湖泊(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6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湖北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3〕11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水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主体责任
公路水路项目建设单位是水土保持工作责任主体,要认真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履行水土流失防治各项法定责任义务,在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送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审批。加强对项目参建单位的管理,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到位。在项目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水土保持设施的内容、质量和进度要求: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及规范,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在项目完工后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完成报备
二、深化项目前期水土保持论证
(一)强化可研阶段水土保持论证。公路水路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可选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协助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按照水土保持要求对项目选址选线、建设方案等进行比选论证和优化,工程布局与建设方案应符合绿色设计要求。应避让水士保持空间管控划定的水土保持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确实不能避让的,应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提高防治标准。根据项目及周边区域环境特点加大土石方平衡与调配的论证研究,合理控制取(弃)土场预制场、拌合站、施工便道等大临工程规模,确定路线平纵指标因地制宜综合考虑路基、以桥代路、以隧代路等方式,尽可能实现工程挖填方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统筹平衡,落实绿色交通建设要求将土石方利用率作为评价绿色交通建设的重要指标,从源头上降低弃土弃渣规模。加强弃土弃渣综合利用,大力推广工程加工自用,综合用于当地回填造地复垦,最大程度提高弃土弃渣综合利用率,全面推进工程弃土弃渣减量化、资源化。
(二)提高水土保持方案质量。公路水路项目建设单位强化组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与主体设计单位联动,切实将水土保持工作要求落实到主体设计中,确保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满足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水土流失防治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详实明确,符合项目建设实际。建设单位应组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对弃渣场开展现场综合选址、查勘,并就临时用地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和权属单位或个人进行确认,落实用地可行性,避免实施中因无法征占地导致弃渣场变更
(三)深化设计阶段水土保持要求。公路水路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编制水土保持篇章,深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将水土保持投资足额列入工程概算,全面推行取土、弃渣场“一场一图”设计和施工便道等水土保持措施典型设计。应将水土保持方案内容纳入初步设计水土保持篇章,并同步进行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时应有水土保持专家参加,明确水土保持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明确水土保持措施布置、工程量和施工组织安排,弃渣场等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全面推行主体工程排水系统顺接、沉沙措施以及制(存)梁场、预制场、拌合站、施工便道等水土保持措施施工图设计,明确表土剥离与保护、生态恢复和临时防护措施,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安全稳定。
三、强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
(一)加强水土保持组织管理。公路水路建设单位应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督促水土保持设计、监理、监测和施工等单位严格落实水土保持责任,保障资金投入,确保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得到全面落实。
(二)规范水土保持施工。公路水路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要求施工,优化施工工艺,规范施工行为,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加强表土剥离保护和施工临时防护,及时恢复植被,规范弃土弃渣行为,严格按设计坡比、高度和平台宽度实施并有利于弃场稳定的要求进行分区、分层堆置,坚决杜绝乱挖乱弃、顺坡溜渣及超范围扰动等。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时疏通水系,加强渣体稳定性监测,对3级及以上有重大影响的弃渣场进行安全监测,确保渣体安全稳定。
(三)强化监理责任。公路水路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步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水土保持监理单位需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土保持监理规范和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开展监理工作,强化与主体工程监理的协调联动。监理单位按要求对水土保持设施提出质量评定意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水土保持要求和措施。其中,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四)落实监测规范。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水土保持监测规范标准要求开展监测,强化水土流失“过程控制”和“定量分析”,要对3级及以上弃渣场开展视频监控,通过视频监控全过程记录弃渣和防护措施实施情况,提升服务质量和效能,按规定开展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及时出具书面监测意见,为建设单位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提供依据和支撑
(五)严格控制方案变更。水土保持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及时按《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四、加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一)规范设施验收及报备。公路水路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确定的验收条件和标准,依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的通知(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按规定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回执的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涉及多个建设主体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统一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办理报备手续。分段开通的,可分段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
(二)强化设施验收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项目,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公路水路项目统筹管理优势,加强调度,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织做好水土保持设施管理维护,对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核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未按要求开展自主验收的建设单位进行重点监管,未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应验未验”“未验先投建设项目的执法查处、责任追究力度,责令限期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加大验收核查力度,对核查中发现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公路水路项目水土保持验收合格后,运行管理单位要依法防治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五、推进水土保持协同监管
(一)构建协同监管格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通过会商、座谈、联合调研等方式适时进行沟通交流,推动解决项目水土保持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公路水路建设年度计划、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合账、监管情况等信息共享机制,为协同监管提供支撑。建立联动监管机制,通过开展联合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形成监管合力。强化监管结果应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问题,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抄送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二)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对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与主体工程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加强项目水土保持设计工作质量评价、施工及监理单位信用评价和建设单位考核,强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管理。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全面提升公路水路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水平。
(三)加强服务保障和监督执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路水路项目建设,加大对公路水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管服务力度,督促指导项目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对重点公路水路项目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跟踪督导,开辟绿色通道。对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防治效果突出的项目,推荐评定国家或省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对发现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要对责任单位采取约谈、通报、重点监管、信用惩戒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并加大执法查处力度。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2月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