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若干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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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若干意见
(2014年10月30日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4日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区委部署要求,密切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发挥好区人大代表密切党和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是区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区人大代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增强群众观点,提高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使命感,积极主动经常深入基层联系人民群众,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内容包括:
(一) 向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法规,中央以及市委、区委的部署要求,市区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 听取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对本行政区内国家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为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在会议或者闭会期间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准备;
(三) 围绕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决定重大事项等工作安排,听取所在单位、行业、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视察、考察和调研等作准备;
(四) 向原选区选民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听取意见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参加会议、视察、调研、座谈以及走访、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进行,重点联系原选区选民、联系区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和本系统的人民群众及区人大代表居住地的人民群众。一般要做到:
(一) 积极参加人大代表联络站和民情联络点的接待服务群众活动,听取群众意见诉求。区人大代表每年面对面联系群众不少于2次;
(二) 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议案和建议督办以及其他活动,代表小组、代表专业组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活动。每年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小组的活动不少于2次,参加代表专业组的活动不少于1次;
(三) 根据区人大代表的要求,经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镇人大主席团联系安排,区人大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四) 区人大代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前,应当根据会议议题和活动内容,听取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参加会议、活动做好准备。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对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处理反馈:
(一) 区人大代表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时,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求和反映的情况,经过认真研究整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议题时予以反映,可以通过人大代表建议直达“五专”工作平台向有关机关、组织反映,也可以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反映,作为代表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二) 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方面的有关意见、建议、要求和情况,区人大代表能够当场回答的当场予以回答。不能够当场回答的,可以在事后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了解情况,15日内予以回复;
(三) 对于收到的人民群众的信访件,区人大代表可以转交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按照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办理相关程序处理,并向区人大代表反馈处理结果;
(四) 区人大代表对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专题调研、持证视察、考察、约见有关机关及组织负责人,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镇人大主席团应当提供支持和帮助;
(五) 区人大代表对人民群众提出的需要由上级有关机关、组织处理的问题,可以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转请市人大代表依法提出;
(六) 区人大代表收到有关机关、组织对代表所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或者答复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原选区选民及有关群众;
(七)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健全分析处理机制,协助区人大代表梳理分析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
(八)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依法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沟通,并将办理情况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区人大代表。
第六条 本区各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应尊重区人大代表的权利,支持和保障区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
(一) 区各有关部门及办事机构应积极协助做好区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组织安排好有关活动,为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二) 区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区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了解、掌握和宣传区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情况:
(一)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由各镇人大主席团和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区人大代表采取书面报告和现场口头报告的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情况;
(二) 各镇人大主席团和人大街道工委要及时将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情况记入区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并于每年年终将区人大代表年度履职档案和相关工作总结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三) 区人大常委会和各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区人大代表积极依法履职,特别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典型事迹,营造区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良好社会氛围。区人大常委会在每年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中,要反映区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第八条 区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区人大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九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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