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指南(2023年)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06号)、生态环境部《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环办科财〔2021〕17号)、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环办科财〔2021〕22号)等文件要求,为有力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用好用足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按照中央大气资金绩效目标要求,围绕我市大气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指南(2023年)》,请你们组织做好项目入库申报、实施、验收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附件:天津市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指南(2023年)
市生态环境局 市财政局
2023年8月4日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 谢东东
联系电话:87671522;
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处 刘海亮
联系电话:87671525;
市生态环境局财务处 毛树声
联系电话:87671556;
市财政局经建一处 魏 玮
联系电话:2330376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指南(2023年)
按照财政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06号)、生态环境部《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环办科财〔2021〕17号)、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环办科财〔2021〕2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天津市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入库申报、实施、验收和资金管理等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围绕我市大气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制定《天津市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指南(2023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所称天津市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大气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和协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资金。本指南适用于2023年以来至大气资金项目管理指南再次修订之前申请中央大气资金入库的项目。
二、申报流程
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中央大气资金支持的项目,均应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依据项目申报进展情况,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中央项目管理系统”)分为申请库、储备库、拟支持库、实施库和淘汰库。
申请库。市有关部门、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的区主管部门组织行业或辖区内项目储备,审核后按要求填报入库(详见附件1)。中央项目储备库申报窗口全年开放,可随时通过中央项目管理系统提交项目入库申请。
储备库。市生态环境局全年对申请库内区政府或区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开展入库评估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提交生态环境部入库审核。
生态环境部每年4月15日前和9月15日前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项目入库集中审核,并根据入库申请情况适当加大入库审核频次。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未通过的进入淘汰库。入库满三年的在库项目调出储备库。
拟支持库。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储备库内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调至拟支持库,并提请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备案审核。
实施库。生态环境部将审核通过后的拟支持项目纳入实施库。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对实施库内项目下达资金预算。市有关部门、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的区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并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通过中央项目管理系统报送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展。进入实施库的项目不得随意调出或调整,确需调出或调整的,由市有关部门、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的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通过中央项目管理系统提交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确认后予以调出或调整。其中,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需重新履行报批程序的应提交有关批复文件。
淘汰库。除上述进入淘汰库的情况外,入库项目如发生较大调整、无法实施或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中央项目管理系统提出项目调出申请,生态环境部审核确认后将项目从储备库调至淘汰库。
三、入库方向
(一)重点支持项目类型
中央大气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结合《通知》中申报入库的项目类型,充分考虑天津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及重点方向,我市重点支持锅炉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治理、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相关的项目等。
(二)入库项目具体要求
(三)不予入库情况
四、项目入库及评审
(一)入库基本条件
(二)申报范围
中央大气资金项目申报范围包括原有设备设施拆除或改造、新增设备设施建设内容发生的设备采购、土建及安装等工程直接费用及相关间接费用。对于消防和安全设施,电力、燃气增容等建设内容相关工程投资以及建设单位管理费等不支持。新增设备设施所有权不归属治污主体企业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申报范围除满足上述要求外,部分对应类型项目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改燃后采用的清洁能源应为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
包括脱硝除尘末端治理。
包括燃煤炉窑改燃、炉窑(不含燃煤炉窑)末端治理及低氮改造等。
主要包含以下五种类型:
1)工艺废气深度治理包括采用成熟高效的治理技术对现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2)源头替代指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替代,工程内容包括替代工程所必需的前处理、喷涂和烘干等工序的生产设备以及送排风系统建设等,不含节能、提高生产效率和自动化水平的设备投资。
3)配套监控设备仅包括在治理设施排放口安装并与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联网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在线监测设施,涵盖在线监测设施中的气态污染物、烟气参数采样及分析单元的仪器设备。配套监控设备可与工艺废气深度治理组合申请,也可单独申请或以区为单位打包形成一个整体项目申请。
4)密闭负压无组织排放治理包括采取“房中房”方式在车间内实施密闭负压无组织排放治理,收集废气应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具体涵盖“房中房”结构建设及相应的废气管道调整。密闭负压无组织排放治理可与工艺废气深度治理组合申请,也可单独申请。
5)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无组织排放治理包括在本市已建成运营的工业企业储罐及仓储企业非成品油储罐实施浮盘密封改造。
申报范围包括在本市已建成运营的油品仓储企业实施罐顶排放治理,以及码头和油船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建设,储运油品包括原油、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以及与前述油品挥发性特征类似的循环油、组分油、凝析油、轻质油等。
申报范围包括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建设等,仅支持设备投资。
(三)申报补助标准
申报补助标准为项目申报入库的申请标准,最终补助额度及地方资金配套要求以生态环境部审核结果为准。
污染治理项目。单个项目中央大气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中央大气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改燃项目除外)。
能力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市、区财政事权予以补助,单个市级项目中央大气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90%,单个区级项目中央大气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80%。
(四)补助方式
主要采取以奖促治补助方式,先预拨后清算,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及实际投资情况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五)入库申报
市有关部门、区政府或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区项目申报(滨海新区可组织各功能区自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在完成立项等前期建设手续(挥发性有机物配套监控设备项目完成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即可提出资金申请,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预期绩效评估差异化要求按总投资的50%和30%两档申请补助资金。区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以及项目申报条件符合性、建设条件完备性进行审核,并可随时将通过审核的项目通过中央项目管理系统申请入库,按照相关填报要求上传材料(详见附件1),并会同区财政局将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区申报材料(详见附件3)报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以来已通过中央项目管理系统提交入库的项目,各区依据本指南补充报送上述材料及项目申请。
(六)入库评审
对区级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材料及现场核查,对未通过材料或现场核查的项目通过中央项目管理系统退回,由区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核实完善,于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重新报送后仍未通过核查的,原则上通过中央项目管理系统退回并不再予以入库评审。
对市级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局系统的项目参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其他项目由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报送的补助资金项目入库申请材料中技术路线、环境效益、投资估算等内容进行入库评估审核,对项目现场进行抽查。
(七)确定拟支持清单
遵循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兼顾同等条件下环境效益突出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从生态环境部确定的储备项目中择优确定中央大气资金拟支持项目清单。
五、资金及项目管理
(一)资金下达及合同签订
补助资金来源为中央大气资金。
项目调至实施库后,市生态环境局函告市财政局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或拨付项目资金。
对各区项目,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资金下达文件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专项资金合同。项目原则上应于资金下达的次年10月底前建成,并于12月底前完成验收,具体建成及验收完成时间以合同为准。
区财政局或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应按照专项资金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建设期等要求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安全生产及竣工验收等制度。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区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辖区资金管理措施要求,监督资金使用。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按专项资金合同约定使用补助资金,建立专账,单独核算,在项目完成后按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财务结算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对按阶段使用补助资金的项目,委托资金管理银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发票等形式要件进行审核。
项目申报单位应记录并保存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形象进度阶段的文字和影像资料,并配合现场检查。区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每个项目单独建档,妥善保管项目档案原件,归档内容应包括而不限于项目审批、招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资金下达及支出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六、项目验收
(一)验收程序
对各区项目,区主管部门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验收、固定资产转固等工作。区主管部门负责现场查验、组织项目立项部门或有关单位开展补助资金项目验收、验收材料审核等,明确项目环境效益、实际总投资。项目验收材料审核内容包括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以及项目验收条件符合性等,验收材料(详见附件4)经区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报送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材料环境效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复核,对已通过验收的污染治理项目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二)验收要求
以下各类污染治理类项目通过资金项目验收,达成基础生态效益目标,需满足如下验收要求。
燃煤锅炉拆除或封存,封存需满足拆除烟囱或物理截断烟道(母管),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获得排污许可证。
改造后NOx排放浓度不高于10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5mg/m3,可同时改造或仅改造其中一项,相关污染物排放浓度在对应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1)工艺废气深度治理。验收检测时相关生产设施生产负荷应达到75%及以上,处理设施出口实测最低标干风量应达到设计风量的90%及以上,总反应活性挥发性有机物(TRVOC)排放限值不高于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许可排放限值的70%,同时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低于80%,改造后TRVOC排放浓度及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在项目对应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2)源头替代。按专项资金合同约定实施完成相应的前处理、喷涂和烘干等工序的生产设备以及送排风系统建设并达到申报的环境效益,替代涂料满足《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相应涂料原辅料替代内容在项目对应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3)配套监控设备建设。按《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的规定通过验收,并与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联网。
4)密闭负压无组织排放治理。采用车间内局部密闭或设备整体密闭的“房中房”结构形式,使挥发性有机废气的产生源与周围环境形成阻隔,通过配套送排风系统使其结构内呈微负压状态,并安装负压计。“房中房”除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中对密闭空间的要求外,在人员、设备、物料等进出时,仍应保持负压状态。
5)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无组织排放治理。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实施改造,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或行业标准中特别控制要求基础上,采用“全接液高效浮盘+二次密封”结构。
1)浮盘密封改造。内浮顶罐配备新型高效浮盘与配件,选用“全接液高效浮盘+二次密封”结构。通过实施高效密封改造,在满足《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要求的基础上,存储原油、石脑油、航空煤油和汽油等易挥发油品储罐罐顶排放浓度不超过2000μmol/mol、其他油品储罐罐顶排放浓度不超过500μmol/mol。
2)储罐罐顶密封改造。对储罐罐顶呼吸废气采取集中收集或回收处理措施后,无废气排放或排放浓度不高于10g/m3、净化效率≥95%。
3)码头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建设。油气排放浓度不高于10g/m3、净化效率≥95%。
4)油船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按照相关工作进展另行制定补助方案。
实际建设内容满足专项资金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并达到申报的环境效益,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获得排污许可证。
1)燃煤炉窑改燃。炉窑拆除或封存,封存需满足拆除烟囱或物理截断烟道,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获得排污许可证。
2)末端治理、低氮改造。实际建设内容满足专项资金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并达到申报的环境效益,且需满足以下要求:执行国家标准的,相关污染物排放浓度不高于在用标准中许可排放限值的50%;执行我市标准的,相关污染物排放浓度不高于在用标准中许可排放限值的80%。改造后相关污染物排放浓度在对应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改造后相关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超低排放控制要求。深度治理项目,改造后相关污染物排放浓度不高于在用标准中许可排放限值的80%。改造后相关污染物排放浓度在对应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实际建设内容满足专项资金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并达到申报的环境效益,且需满足以下要求:执行国家标准的,相关污染物排放浓度不高于在用标准中许可排放限值的50%;执行我市标准的,相关污染物排放浓度不高于在用标准中许可排放限值的80%。改造后相关污染物排放浓度在对应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实际建设内容满足专项资金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并达到申报的环境效益。
七、项目绩效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对已通过验收的污染治理项目按照项目绩效评估表(详见附件5)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工作,评估结果85分(不含)以上为优、85—60为良,依据优、良评估结果确定50%、30%的补助比例。
八、资金清算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开展资金清算工作,对于污染治理项目,依据优、良评估结果按照项目复核后实际总投资的50%、30%对补助资金予以清算调整。
项目竣工验收后,若中央补助资金与实际投资比例大于依据绩效评估结果确定的补助比例,超出的中央补助资金按财政有关要求退回。
资金清算结果由市生态环境局函告市财政局。
九、监督管理
(一)申报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目标可达性等负责。申报单位应自主选择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承担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和规范使用资金等责任,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手续,并配合接受相关部门的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资金清算以及补助资金回收工作。
(二)各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是组织辖区或本部门污染治理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全过程监管负总责。区主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入库条件,核实申报及验收材料,推动项目建设,督促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监督项目资金使用,督促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固定资产转固等工作,组织项目验收,确认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和环境效益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拨付项目资金,确认按要求需区级配套资金情况,核实项目已获得财政资金情况,会同区主管部门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及固定资产转固等工作。各区每年2月底和8月底通过中央项目管理系统更新资金执行和项目进展情况。
(三)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及验收材料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开展项目绩效评估和资金清算,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视情况开展现场查验,定期调度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展;对存在违约、违规情形且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项目下达撤项文件,并函告市财政局收回补助资金;会同市财政局收回项目结余资金。
附件:1.申请入库资料清单
2. 项目单位申报材料
3. 区申报材料
4.验收材料
5.项目绩效评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