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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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联动,进一步创新环评审批服务机制,服务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严格环境准入与优化营商环境并重,充分发挥规划环评的宏观引导功能,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推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试点,有效简化项目环评内容,减少环评文件编制和公众参与公示时间,促进项目环评工作提速增效,进一步提升投资便利度,推动重大项目落地建设,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条件
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的产业园区应满足如下条件:
1、经国家和我市依法合规批准设立;
2、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审查;
3、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4、未被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范围;
5、具备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且稳定运行;
6、环境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
三、联动措施
纳入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试点的产业园区,入园的建设项目可在开展环评过程中,采取优化及简化措施。
(一)对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等要求,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属于同一行业类型的建设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由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打捆开展项目环评,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可不需重复开展环评,并在办理排污许可证时将打捆环评及批复作为申领依据。
(二)简化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具体为:
1、符合产业园区规划总体定位、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可免于开展选址环境可行性分析、政策符合性分析。
2、符合产业园区规划总体定位的建设项目,无需再次开展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生态环境影响预测预评价,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生态环境评价结论。
3、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并稳定运行,依托上述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可仅说明依托情况,免于开展依托可行性分析。
4、产业园规划环评已对规划内建设项目的区域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论证,相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5、建设项目相关污染因子已纳入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监测计划并已组织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可简化环境质量监测计划。
(三)入园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可免于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的第一次公示;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可由10个工作日减为5个工作日。
(四)入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监测数据、产业园区按年度公开的相关环境质量数据。
四、组织实施
(一)申报。各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部署,自愿申报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要严格对照试点条件开展自评,填报《天津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申报表》,向所在区生态环境局提出试点申请。
(二)初审。接到试点申请后,相关区生态环境局会同行政审批部门,对照试点条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产业园区试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
(三)审核。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试点申请和初审意见,组织对申报试点的产业园区进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后的产业园区,市生态环境局将定期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试点名单。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部署推动。实施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是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试点方案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各区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组织产业园区管理部门积极申报,切实落实各项试点政策。
(二)强化宣贯服务。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面向产业园区、环评咨询机构及相关企业,及时宣传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的条件、措施及作用等,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区生态环境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会同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加强政策宣讲,指导、帮扶入园企业切实享受联动试点优惠政策。
(三)强化措施保障。列入联动试点的产业园区应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并确保环评文件质量;结合园区实际,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及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年度组织对园区环境质量开展统一监测和评价,并主动提供项目环评所需的相关数据资料,为简化评价内容提供便利条件。
(四)强化跟踪评估。列入联动试点的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要根据试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效果评估,及时听取建设单位、环评审批部门的意见建议,总结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在后续相关规划调整和规划环评过程中,及时对园区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等进行优化完善,促进产业园区绿色高质量发展。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建设单位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做好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产业园区在试点过程中,发生建设项目未批先建、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违法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试点资格。
附件:天津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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