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9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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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9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和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高效处置的防汛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洪涝灾害,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全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天津市中心城区防汛排水预案》和《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坚持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工作机制,全面统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持依法管理、社会参与。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用于指导全区组织应对水旱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我区的水旱灾害包括洪水、城区积水等灾害。
1.5 风险分析
和平区位于天津市中心城区,北纬39°08′,东经117°12′。区域内地势平坦,一般海拔2.8米~4.5米。东北方向隔海河与河北区,河东区相望,西边以兴安路北段、南马路、南门外大街和卫津路为界与南开区相毗连,南边以河沿道、马场道、徐州道为界与河西区接壤。
区内地形地貌地势平坦,一般海拔2.8米~4.5米,属温带半湿润大陆季风型气候,四季分明,温差较大。区内一旦遭遇长时间和短时暴雨,造成雨水不易宣泄,暴雨后在低洼地区和下沉式立交桥下易形成积水,造成雨涝。区域防汛重点监测点位主要有中国大戏院、南门外大街、电台道、南市、吴家窑二号路、小白楼音乐厅、烟台道等片区。
1.6 灾害分级
洪水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在市防指指导下,和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一般、较大洪涝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市防指开展重大、特别重大洪涝灾害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1.7 预案体系
和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洪抢险保障方案、城区排水方案、防汛物资保障方案、防汛通讯保障方案、防汛交通保障方案、区防指各成员单位保障方案和各街道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和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各街道办事处设立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1.1 区防指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武部部长,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2.1.2 办事机构
区防指下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作为区防指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应急局,日常工作由区住房建设委协助配合。区防办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区住房建设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2.1.3 街道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在区防指指导和本级党工委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落实区防指各项部署,开展预案编修、应急值守、信息报送、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完善防汛监测网络、疏通预警发布渠道等工作。汛期加强重点地区巡视,严格落实预警响应措施,事发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做好后续综合协调处置工作。
2.2 工作职责
2.2.1 区防指职责
贯彻执行市防指、市防指市区分部的决定;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辖区内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发布防汛动员指令,动员辖区内各种抢险救援力量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启动、终止辖区内防汛应急响应;下达重要防汛抗旱指示、命令,并督促相关单位执行;组织做好防汛宣传工作等。
2.2.2 区级领导防汛抗旱责任分工及防汛抗旱工作职责
(1)区级领导防汛抗旱责任分工
严格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按照区委、区政府领导分工,实行战区制。发生灾害时,除承担区防指职责外的其他区领导负责各自分管领域,落实防汛抗旱工作责任。
(2)区级领导防汛抗旱工作职责
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新理念。督促指导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不断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防灾意识,提高应对水旱灾害的能力,努力实现“一个确保、三个不发生”防汛工作目标。
②督促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认真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每年5月底前对分管领域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防汛抗旱工程建设投入,不断提高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
③充分了解分管领域防洪工程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导各街道制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督促落实,督促指导防汛抗旱工程建设、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等工作。
④掌握分管辖区内的汛情、雨水情、工情、旱情,指导分管领域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组织分管领域干部群众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工作,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防汛抗旱调度指令。
⑤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在发生水旱灾害后,迅速开展防汛自保,尽快恢复生产,搞好灾后重建、灾情统计和防汛抗旱工程修复。
2.2.3 区防办职责
(1)承担区防指的日常工作,起草相关文件,组织落实区防指各项工作部署;
(2)协调区防指成员单位、各工作组,检查指导各街道开展防汛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3)开展和平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4)负责防汛抢险救灾处置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
(5)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防指成员单位及职责
按照区防指统一部署,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督促、指导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做好防汛自保,确保安全度汛。
区应急局:负责区防办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区级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的调拨;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协调驻区部队参加防汛抢险救灾;协助做好受灾地区群众安置转移;配合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治安。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防汛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新闻媒体对全区洪涝灾害应对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做好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加强网络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做好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和预警,及时处置有害信息;配合公安和平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区属部门洪涝灾害应对相关协调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防汛工程、灾后重大恢复重建等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并进行综合协调服务;负责联系协调国网城南供电分公司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抢险救灾现场的临时电力供应。
区科技局:负责商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依托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处置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组织对区级监管范围内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在建工程做好防汛自保;组织指导危陋房屋安全度汛工作;负责监督区属排水设施日常养护、维护。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指导绿化园林设施排水、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恢复工作,组织灾后园林绿地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监管范围内道路桥梁、道路管线井、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防汛安全。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报告伤员数量和医疗救治情况。
区人防办:负责公用人防工程的防洪自保安全,为防汛工作提供通讯保障。
区教育局:组织做好全区教育系统防汛工作;指导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做好转移安置协助工作;做好教育系统防汛抗旱宣传教育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动员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会同属地街道办事处做好遇难人员火化等善后事宜。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防汛资金保障,及时拨付资金并监督使用。
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调拨、供应和储备管理,保障灾区基本生活需要。
区文化和旅游局:落实区政府工作职责,协助景区管理机构和属地街道做好旅游景区游客的疏散、转移、避险、应急救援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承担辖区应急、防汛抗旱和防灾减灾工作。
公安和平分局:负责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治安,协助转移受灾群众,并为相关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面稳定;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区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负责做好交通疏导与交通管制工作,视情实施断交并保障道路交通畅通。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配合做好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承担紧急情况下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低洼易积水居民区的先期排水和应急救援任务。
市排水一所:负责养管范围内排水设施管理维护,负责组织所属职能部门、泵站、站组做好防汛排水调度及市级“一处一预案”点位防汛抢险工作。
区排水管理所:负责养管范围内排水设施管理维护,做好区属“一处一预案”点位防汛抢险工作。
人保公司天津和平分公司:督促投保单位和个人做好洪涝灾害防御;灾后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根据需要,区防指成员单位可进行调整和补充。
2.4 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一般、较大洪涝灾害,一般由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洪涝灾害时,区级现场指挥部接受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领导、指挥。
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对洪涝灾害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及时向上级防指报告事件有关信息;适时调动防汛抢险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上级防指及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2.5 应急专家库
区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或依托市级专家组成本区防汛应急专家组,负责洪涝灾害抢险和救援等方案的制定研究;研究分析灾害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灾害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
2.6 工作组
根据职责分工,区防指成立以下工作组,分别开展有关工作。
2.6.1 气象组
由区应急局负责,传递突发灾害性天气信息、气象灾害预警;做好暴雨、台风等灾害影响评估;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6.2 水情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市排水一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排水管理所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按职责分工做好巡视巡检等雨水情监测工作;及时掌握雨水情信息,提前预判洪水对我区的影响,向上级指挥部提出雨水情预警意见,向区各有关部门通报雨水情及预警信息,并提请召开防汛会商会议;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6.3 调度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市排水一所、区住房建设委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掌握我区及与我区相关的流域防洪工程工情、雨水情、调度方案等基本情况;负责联系上级防指,协调相关调度部门,做好防汛调度工作;根据汛情发展变化,提请召开防汛调度会商会议,负责拟定、发布防汛调度指令,督促相关单位执行;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6.4 抢险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市排水一所、区住房建设委、区人武部、区城市管理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了解周边地区雨水情、工情和险情,掌握全区一、二级行洪河道的工情与险情;组织协调指导责任部门制定除险加固措施和抢险方案,汇总险情,提请召开防汛抢险会商会议,提出防汛抢险队伍、物资需求;组织区级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实施抗洪抢险,衔接驻区部队参与防汛抢险行动;根据各街道办事处需求和具体情况,及时派出专家组现场指导;督查各街道办事处做好防汛抢险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6.5 转移安置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公安和平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组织受洪涝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保障;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卫生医疗和疫情防治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6.6 物资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市排水一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与调运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6.7 保卫组
由公安和平分局牵头,会同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区人武部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并为相关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打击破坏防汛工作的犯罪活动;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并保证防汛抢险、救灾道路畅通;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市、区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6.8 生活保障组
由区商务局牵头,会同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做好区级防汛抢险专业队伍、部队、民兵、预备役、社会应急力量等应急救援队伍生活保障工作;做好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区级生活保障物资的调拨、供应;视情启用区级粮食储备;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6.9 财务组
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应急局和区住房建设委组成。负责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灾后重建等资金核定、筹措和拨付;负责申请市级防汛、救灾款项工作;负责防汛抢险、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做好防汛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6.10 信息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应急局、区住房建设委组成。负责防汛信息报送工作;组织做好防汛宣传报道工作;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6.11 交通运输组
由公安交管和平支队牵头,会同区应急局组成。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协调调运物资、输送抢险人员和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如需接收其他区或者其他省市的救援物资,或运输难度超出本区的承载能力,应立即请求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予以援助;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6.12 通讯组
由区科技局牵头,会同区委网信办、区应急局、区住房建设委、公安和平分局、区人武部、区人防办组成。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指挥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联系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抢修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完成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风险防控
坚持“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区防办每年汛前组织各有关单位采用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以防汛工作中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并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表,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依法整顿或关闭;同时加强防汛工作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险意识。
3.2 监测
为有效防控水旱灾害的发生,做好对突发事件风险因素评估,依托市水文、气象、工程管理及上游地区发布的监测信息,建立完善日常防汛监控机制。
3.2.1 洪涝灾害信息监测
区应急局、区住房建设委和各街道办事处密切关注流域及我区雨水情信息,做好转发相关预警信息的具体工作。
3.2.2 防洪工程信息监测
区政府防汛负责人组织市排水一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堤防、闸站等防洪工程和安全保护范围的区域进行定时巡查检查。当河道水位达到保证水位以上应加密巡查频次,增加巡查人员。
3.3 预警信息传递
区防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完善预警信息转发工作机制,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暴雨预警信息、市水务局发布洪水预警信息,通过市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转发至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要求传递预警信息。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服务机构等特殊场所的警报盲区,区防办组织各街道办事处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电子显示屏、走街串巷、敲门入户等方式逐户传递预警信息。
3.4 预警应对措施
区防办接到预警后,根据预警种类和预警级别,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雨水情发展,会商研判洪涝灾害形势,做好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准备。区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强对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本区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视情况提前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应急力量预制、物资调拨、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等预警响应工作。
3.5 预警调整与解除
根据市气象局、市水务局等预警发布部门发布的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指令,区防办及时通过市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转发至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落实好各项具体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遵循《天津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天津市中心城区排水预案》,将本区防洪、城区排水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4.1.2 应急响应的主体为区防指。
4.1.3 进入汛期,区、街道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跟踪掌握雨水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区防指成员单位应按照区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等方面工作。
4.2 应急响应分级
本区防洪、城区排水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个等级,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
4.3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根据市防指、市防指市区分部发布的指令或经决策会商,启动我区防洪、城区排水应急响应,并报市防指和市防指市区分部备案。
本区防洪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批准,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指总指挥批准。
本区城市排水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办主任批准,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批准,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指总指挥批准。
4.4 信息报告
4.4.1 防汛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2 发生洪涝灾害时,区防指成员单位应立即向区防办报告灾害信息或隐患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区防办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市防办、市防指市区分部办公室报告灾害基本情况。区人民政府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害基本情况。对正在进行抢险救援的洪涝灾害,区防办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4.4.3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现场指挥部及联系人、请求支援情况等。暂时无法判明事件严重程度时,应根据灾害达到的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5 先期处置
4.5.1 洪涝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根据危害程度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组织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开展抢险救灾,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努力将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市防指报告。水情组加强重点地区、地道、积水片、堤防、闸站的巡视,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采取措施排除险情;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密切关注辖区内地铁沿线及地铁站周边公共区域防洪排水状况,协助相关单位确保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4.5.2 发生极端强降雨时,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分片区明确可供临时安置的商场、学校和大型商业综合体等楼宇,科学合理设置转移路线,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4.6 应急响应
4.6.1 Ⅳ级应急响应
(1)防洪应急响应
上游区域将发生流域性强降雨;海河发生一般洪水;市防办启动涉及本区的防洪Ⅳ级应急响应;其他需要启动防洪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经决策会商,区防指启动我区防洪Ⅳ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应急响应行动:
①决策会商: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驻区防办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人员上岗: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区防办主任、副主任;气象组、水情组、调度组、抢险组、通讯组、物资组、信息宣传组和市排水一所、公安和平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排水管理所等区防指成员单位组织本组、本部门相关人员上岗到位。
(2)城区排水应急响应
本区行政区域内降雨量25毫米,后期雨情基本不再发展,本区大部分地区不会产生严重积水;市防指市区分部启动涉及本区的城区排水Ⅳ级应急响应;其他需要启动城区排水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按照市防指市区分部启动城区排水Ⅳ级应急响应的指令,进行决策会商,采取以下应急响应行动:
①决策会商:区防办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人员上岗:区防办主任、副主任;区防指工作人员;市排水一所、区排水管理所等专业排水单位人员上岗到位。
(3)工作职责: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根据雨情、水情、工情、汛情的相关影响,履行相应职责。
(4)处置措施:
区防办:根据需要提出组建现场指挥部建议,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派工作组、专家组深入一线指导、监督、检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街道督查抢险救灾工作;督促检查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全区防汛工作情况,上报各级领导,并通报有关单位;适时提出建议并组织防汛会商会议;起草下发防汛会商会议决定,并抓好落实;做好洪涝灾情统计上报;通知抢险组集结区级防汛应急救援队伍,落实抢险设备,做好防汛准备。
气象组: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每日至少2次转发气象信息。
水情组:密切关注我区及上游地区雨水情变化趋势,加强重点地区、地道、地铁站及沿线、积水片、堤防、闸站的巡视,做好观测、记录、报告工作,每日至少2次发布我区及上游地区水情信息及重要河道水势情况;做好分洪口门测报准备工作;视水情提请召开防汛调度会商会议。
调度组:负责掌握我区及与我区相关的流域防洪工程工情、雨水情、气象预报、洪水预报、调度方案等基本情况;负责联系上级防指,协调相关调度部门,做好防汛调度工作;根据汛情发展变化,提请召开防汛调度会商会议,负责拟定、发布防汛调度指令,督促相关单位执行。
抢险组:掌握全区一、二级行洪河道的工情,汇总全区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组织抢险救灾专家24小时待命,随时做好防汛抢险救灾技术指导准备;组织区级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待命;根据需要派出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物资组:做好防汛物资及设备调拨准备。
信息宣传组:组织编发新闻通稿;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区委宣传部组织相关部门向新闻媒体通报雨水情和工作情况;各部门(单位)拓宽信息搜集渠道,持续向区委宣传部提供洪涝灾害信息和素材。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本系统的相关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组织加强本区在建工程的管理工作,做好适时停工准备;组织做好危陋房屋的排查工作和涉及片区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准备工作。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做好强降雨期间的交通疏导、管控工作,适时做好桥梁、地道、涵洞、下沉路段等易积水点位的道路双向封闭和交通管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灾民、物资等交通运输保障准备工作。
公安和平分局: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准备。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降雨期间道路桥梁(含地道、下沉路)巡视,遇积水按照“10厘米预警、30厘米断交”的原则,采取硬隔离措施,配合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做好断交工作;组织做好城市公园防汛自保工作;负责组织因洪涝灾害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雨后区容区貌和环境卫生清整。
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适时关闭景区,疏导游客。
区商务局:组织指导地下商业经营管理单位做好防汛自保工作,适时组织商户停业,疏散相关人员。
市排水一所:负责实施“一低两腾空”,并加强对易积水地区的排水调度工作,切实落实排水措施。
区排水管理所:负责对区属“一处一预案”点位加强巡视巡查,随时做好出动设备上岗准备。
其他工作组、区防指成员单位上岗人员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准备与保障工作。
(5)根据实际情况,区防办派出专家组帮助指导一线防灾抗灾工作。
4.6.2 Ⅲ级应急响应
(1)防洪应急响应
海河发生较大洪水;海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接近保证水位;海河堤防发生较大险情;市防办启动涉及本区的防洪Ⅲ级应急响应;其他需要启动防洪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经决策会商,区防指启动我区防洪Ⅲ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应急响应行动:
①决策会商:区防指总指挥驻区防办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人员上岗:在防洪Ⅳ级应急响应上岗人员基础上,区防指总指挥,各工作组组长、区防指各成员单位组织本组、本部门相关人员上岗到位。
(2)城区排水应急响应
本区行政区域内降雨量50毫米以上时,雨势可能持续发展,本区行政区域低洼地区积水,河道水位正常;市防指市区分部启动涉及本区的城区排水Ⅲ级应急响应;其他需要启动城区排水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按照市防指市区分部启动城区排水Ⅲ级应急响应的指令,进行决策会商,采取以下应急响应行动:
①决策会商: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驻区防办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人员上岗:在城区排水Ⅳ级应急响应上岗人员基础上,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区防指全体工作人员上岗到位。
(3)工作职责: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进入高度戒备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根据雨情、水情、工情、汛情的相关影响,履行岗位职责。
(4)当海河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区防指可视情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配合市防指或在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
(5)处置措施:
在Ⅳ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办:组织加密会商,及时掌握雨水情、险情、灾情及各部门(单位)工作动态,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市防指市区分部,并通报有关单位;协调相关工作组做好力量预置和物资准备,随时执行防汛抢险救灾任务;派工作组深入一线指导、监督、检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组: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每日至少3次转发气象信息。
水情组:根据需要增设临时测报站点,加密重点地区、地道、地铁站及沿线、积水片、堤防、闸站的巡视,相关信息实时上报;随时关注洪水预报信息。
调度组:按要求做好我区行洪河道调度运行工作;监督相关单位落实各级防汛调度指令。
抢险组:提请召开抢险救灾会商会议;根据需要组织区级防汛应急救援队伍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根据险情、灾情提出物资需求建议;掌握汇总部队、民兵、预备役、消防救援队伍防汛抢险救灾准备工作情况,落实各级防指相关指令。
转移安置组:做好转移安置群众所需救灾物资、设备和设施准备,视情况及时开展工作。
通讯组:联系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通信保障工作。
保卫组:根据抢险救灾队伍、物资和受灾人员运输路线,组织做好沿线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做好抢险救灾现场安全警戒、人员车辆疏导。
交通运输组:协调防汛抢险救灾所需运输车辆,随时执行交通运输任务。
生活保障组:落实区政府工作职责,组织开展防汛应急队伍、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保障准备。视雨水情、灾情,随时协调调拨生活保障物资。
财务组:会同区防办申请核准防汛资金,并统筹管理、拨付区级防汛经费;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区防办申请市级防汛抗旱款项,并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信息宣传组: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适时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会,向媒体通报雨水情和工作情况;组织新闻媒体对全区洪涝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等。
区教育局:根据区域降雨情况,按照市教委要求,区教育局组织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施弹性教学;按照区防指要求组织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做好转移安置接收准备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组织做好辖区在建工程适时停工,人员避险工作;加强危陋房屋的排查力度,组织做好危陋房屋排查和涉及片区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工作。
公安和平分局: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困群众紧急疏散、转移安置的治安维护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辖区公园做好防汛自保工作,适时停止公园内设施运营,及时劝离、疏散、安置游客;组织燃气企业做好供气保障工作,加强管线巡查,及时做好抢修、抢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区商务局:组织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必要时增加各类生活必需品储备。
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做好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准备。
其他工作组、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准备与保障工作。
4.6.3 Ⅱ级应急响应
(1)防洪应急响应
海河发生大洪水;海河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海河堤防发生重大险情;市防指部启动涉及本区的防洪Ⅱ级应急响应;其他需要启动防洪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经决策会商,区防指启动我区防洪Ⅱ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应急响应行动:
①决策会商:区防指总指挥驻区防办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人员上岗:在防洪Ⅲ级应急响应上岗人员基础上,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本单位、部门相关人员上岗到位。
(2)城区排水应急响应
本区行政区域内降雨量达到100毫米时,雨势可能持续发展,海河水位达到2.0MTD,新开河、永定新河、独流减河、子牙河等排沥河道水位较高影响本区二级河道和泵站排水。本区行政区域普遍积水;市防指市区分部启动涉及本区的城区排水Ⅱ级应急响应;其他需要启动城区排水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按照市防指市区分部启动城区排水Ⅱ级应急响应的指令,进行决策会商,采取以下应急响应行动:
①决策会商:区防指总指挥驻区防办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人员上岗:在城区排水Ⅲ级应急响应上岗人员基础上,区防指总指挥、有关单位领导、区防指全体工作人员,市排水一所、区排水管理所等专业排水单位全体人员上岗到位。
(3)工作职责:区领导及各部门(单位)进入高度戒备状态,严格落实市级层面部署要求,执行防汛命令,区防指各工作组均到岗到位,在上级防指指挥、指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4)当海河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或海河堤防发生重大险情,区防指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配合市防指或在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
(5)处置措施:
在Ⅲ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办:协调配合解放军、武警、消防救援队伍执行防汛抢险救灾任务;做好市级领导、督查组、工作组、专家组的接待工作;提请市防指、市防指市区分部指挥本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给予物资、装备、队伍支援,并组织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气象组: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每日至少转发4次气象信息。
水情组:通报上级部门水情会商意见;每日至少3次发布我市及上游地区水情信息及重要河道水势情况。
调度组:根据河道、水库、蓄滞洪区雨水情以及气象预报、洪水预报,按照指令开展洪水、排水调度,及时反馈调度指令落实情况;根据雨情启动所有排水泵站全力排水;对淹泡严重的地区要采取临时排水措施;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河道、湖坑水面滞蓄雨水,消减涝水峰量。
抢险组:定期召开抢险组会商例会;掌握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和部队、民兵、预备役、武警部队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分洪口门破口分洪等任务情况,提供技术支撑;配合市防指、市防指市区分部支援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加我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落实各级防指相关指令。
转移安置组:落实区政府工作职责,组织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和灾民生活救助。
物资组:密切关注物资需求状态,随时组织上报物资库存情况,通知区有关部门与各生产经营企业保持联系,了解企业库存动态;配合接收市防指、市防指市区分部支援物资、装备。
通讯组:根据市防办下达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地点通信保障要求,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保卫组: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和群众转移后受灾地区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生活保障组:接受市级层面指导,落实区政府工作职责,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保障。
信息宣传组: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防汛抢险救灾新闻报道工作。
区教育局:根据雨情、水情,按照市教委要求,组织做好学校停课准备,适时组织停课,并做好在校学生的安全防护工作;组织有安置任务的学校做好转移安置接收配合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组织全区城市公园视情况停止一切户外作业活动,转移公园内游客和工作人员至安全区域。视洪涝灾情,适时组织各燃气相关单位做好停止作业、人员撤离等工作。
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区防指指令,按程序分别申请、配合、协调解放军、预备役、民兵、武警部队和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本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行动。
其他工作组、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指令和职责分工,组织指挥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全力投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4.6.4 Ⅰ级应急响应
(1)防洪应急响应
预计海河将发生特大洪水;海河堤防发生决口险情;市防指启动涉及本区的防洪Ⅰ级应急响应;其他需要启动防洪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经决策会商,区防指启动我区防洪Ⅰ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应急响应行动:
①决策会商:区防指总指挥驻区防办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人员上岗:在防洪Ⅱ级应急响应上岗人员基础上,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全部上岗到位,区级领导到各自分管领域上岗到位。
(2)城区排水应急响应
本区行政区域内降雨量达到150毫米时,雨势可能持续发展,海河分泄上游洪水或海河水位已超过2.0MTD,海潮位较高影响河水下泄,将造成本区大范围严重积水情况;市防指市区分部启动涉及本区的城区排水Ⅰ级应急响应;其他需要启动城区排水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按照市防指市区分部启动城区排水Ⅰ级应急响应的指令,进行决策会商,采取以下应急响应行动:
①决策会商:区防指总指挥驻区防办指挥,主持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人员上岗:在城区排水Ⅱ级应急响应上岗人员基础上,区防指全体人员上岗到位。
(3)工作职责:区领导及各部门(单位)全力履行职责,执行防汛抢险救灾命令。
(4)区防指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全力抗洪抢险救灾。
(5)处置措施:
在Ⅱ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区防办:建议区防指发布抗洪抢险救灾动员令,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组织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将区防指工作情况及时上报。
气象组: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持续转发气象信息。
水情组:根据区防办需要,随时报送水情信息。
调度组:根据当前雨水情、工情以及防御地区的重要程度和超标准洪水调度安排,严格落实调度指令,实时反馈落实情况。
抢险组:协助市防指配合国家防总、海河防总支援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加我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物资组:协助市防指组织做好国家防总、海河防总及其他省市物资支援和征集社会物资的接收,并通知各有关部门做好调运工作。
交通运输组:配合做好上级增援抢险救灾行动所需交通工具、物资的运输。
通讯组:全力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其他工作组、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组织指挥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全力投入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全区防汛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抢险状态,各类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4.7 工作信息报送
当应急响应持续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时,区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工作组上报工作信息并作汇总后,按照如下要求向市防办报送工作信息。
水情组负责报送我区及上游地区水情、河道水势信息。防洪Ⅳ、Ⅲ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2次;防洪Ⅱ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3次,防洪I级应急响应每日至少报送4次。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报送道路封闭、交通疏导情况;市排水一所、区住房建设委和区排水管理所分别负责报送城区积水排沥、危陋房屋排查抢修和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工作情况;其他区防指上岗成员单位负责报送本系统工作开展情况,每日至少向区防办报送2次。区防办每日至少1次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防办。
各单位按照区防办要求,随时做好信息加报准备。
4.8 响应升级
当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超出原来响应等级时,区防办立即提出提升响应等级建议,并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若本区救援力量、资源不能满足防汛抢险救灾需要,及时报请区委、区政府并上报市防指、市防指市区分部请求支援。
4.9 新闻与舆情应对
按照防汛工作进展,适时集中组织媒体报道防汛准备、即时汛情、应急处置等情况。
工作流程:区防办和各工作组提供新闻素材,信息宣传组组织编写新闻稿件,经信息宣传组负责同志审核后签发;需现场采访报道的,由区防汛有关部门负责安排,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媒体;区应急局微信公众号“天津市和平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发布防汛抢险工作动态、便民提醒等信息。
区委宣传部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较大、一般洪涝灾害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配合市防指信息宣传组开展特别重大、重大洪涝灾害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
4.10 信息核查
各级防指准备采用和发布的防汛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由区防指根据上级部署立即调查核实。
4.11 救灾指导
灾害损失较大、伤亡人数较多时,区委、区政府派工作组或委托有关部门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4.12 应急响应结束
4.12.1 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12.2 本区防洪Ⅳ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批准,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区防指总指挥批准。城区排水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防指市区分部宣布。
防洪、城区排水应急响应结束后,现场各类抢险救援力量有序撤离,同时视情况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视灾情,各街道、部门继续按职责分工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12.3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或转发应急响应结束信息。紧急防汛期终止的决定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5 善后处置
5.1 修复重建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人民政府组织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对损毁的防汛设施、市政基础设施进行修复。
5.2 灾后统计
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汛期灾情报告工作,认真履行灾情管理职责,确保汛期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统一、准确、及时。灾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要迅速组织力量深入一线,尽快统计核实汇总灾情,及时详细地填写《汛期灾情统计表》,上报区防办。所报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瞒报和迟报。
5.3 调查评估
5.3.1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害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市委、市政府。一般洪涝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应急局组织开展。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较大以上洪涝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5.3.2 区应急局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对本年度洪涝灾害进行全面评估,对洪涝灾害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向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报告。
5.4 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区财政局及时拨款,保证物资及时补充到位。
5.5 保险
鼓励、倡导单位和个人参加财产和人身安全保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通报。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为投保人的保险理赔工作提供灾情鉴定等保险理赔证明,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5.6 征用补偿
在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中临时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区防指从区属有关部门(单位)抽调精干人员到区防办集中办公,充实、加强区防指工作力量。在区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区防指紧急事务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并为科学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保证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高效运转。
6.2 队伍保障
6.2.1 区应急局牵头,区住房建设委、区排水管理所、区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组建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区住房建设委、区排水管理所组织我区防汛专业队伍,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全区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本区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6.2.2 区人武部组织预备役、民兵等应急救援力量,协调驻区部队参加本区防汛抢险救援工作。
6.2.3 各街道办事处组建基层应急救援力量,严格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防汛自保措施。
6.2.4 区防指加强区级防汛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军地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3 物资保障
6.3.1 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应急局、区住房建设委和区城市管理委等部门重点做好粮食、生活必需品、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满足较大、一般洪涝灾害发生后应急处置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3.2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区域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需要调用市级防汛物资的,由区防指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相关规定调用,若确有困难,经市防指批准,市防指物资组组织调运,交通运输组负责运输。各街道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储备处置洪涝灾害的应急物资、装备。
6.3.3 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进入汛期后,应在易发生淹泡的十字路口、海河沿岸、隧道(下沉路)预置救援绳、竹竿、救生圈、救生衣等应急救援物资,及时救援落水群众。
6.3.4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引导、鼓励居民根据自身的居住环境、地域特点、家庭成员、以及本区可能面临的主要灾害类型等实际情况,积极参与家庭应急物资的储备,通过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带动学习掌握基本应急技能,提高自身抵御灾害风险的能力。
6.4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洪涝灾害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资金管理。处置洪涝灾害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受灾地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赴灾区巡医问诊以及开展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6 治安保障
公安和平分局、公安交管和平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防汛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并为相关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打击破坏防汛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畅;紧急情况下,做好落实区防指命令的保障工作;指导受灾街道、居民委员会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
6.7 通讯保障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确保汛期24小时通讯畅通。区科技局协调联系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安全检查、维护与防汛抢险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8 交通运输保障
6.8.1 必要时,区防指上报市防指请求交通运输车辆支援,保证应对洪涝灾害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优先安排和运送。
6.8.2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组织做好汛期交通疏导工作,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6.9 电力保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联系协调国网城南供电分公司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抢险救灾现场的临时电力供应。
6.10 设施保障
区防指成员单位加强防汛设施安全防范,对重点设施、关键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进行防汛设施设备巡查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6.11 科技支撑
区防办建立完善应急防汛指挥系统,依托专家库,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 宣教培训和应急演练
7.1 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天津应急广播、和平有线电视台、网络(和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平区人民政府官方微博)、社区宣传栏等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防汛知识,深入普及应急法律、法规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提高全区应急文化水平。必要时通过上述信息发布渠道滚动播发预警响应信息,及早提醒广大市民做好防护避险准备。
7.2 区防办应在汛期前完成专业防汛抢险专业队伍人员调整,落实防汛责任人和防汛专业队伍,督促区防指相关单位开展防汛抢险技术培训、演练以及抢险机械设备维修等工作。
7.3 区防指建立健全防汛抢险救援队伍训练常态化机制,制定防汛抢险救援队伍的训练计划,明确训练目标、内容和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培训和实战演练,并组织各类社会应急力量根据辖区内工程实际和特点,开展查险、抢险训练。
7.4 防汛抢险专业队伍根据专业特点安排具体的训练科目。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1.1 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对区防指的年度工作考核。
8.1.2 区防办组织对各部门防汛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8.1.3 对在防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及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2.2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起草,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抄送市应急局、市防办。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单位或本部门防汛应急预案及保障方案,以部门名义印发,抄送区应急局、区防办。各街道办事处制定本辖区防汛应急预案,经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抄送区应急局、区防办。
8.2.3 区防办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按照《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相关要求组织修订本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2.4 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局要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加强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区风险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防汛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洪涝灾害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8.2.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和平区2020年防汛预案》(津和应急〔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和平区防汛保障方案及牵头编制单位
2.名词解释
3.海河、津河水位
4.洪水分级标准
 
和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体系,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能力,预防和控制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和平建设。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区委领导下,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危险化学品单位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2)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底线思维,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
(3)坚持统一指挥,协同联动。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专业优势,事发街道先期处置重要作用和事发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关键作用,全面协调科学调度,形成整体合力。
(4)坚持依法依规,科学施救。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提高应急救援效率。提高科学施救能力,切实保障救援人员安全,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我区负责或参与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事故灾难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与《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对各成员单位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保障预案具有指导作用。
1.5 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从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
1.5.1 一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2 二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3 三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4 四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设立和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本区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在市指挥部指导下,负责应对辖区内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时开展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先期处置,协助市级层面开展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研究部署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决定和批准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和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负责开展和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编修工作,完善预案支撑文件;组织协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检查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应急局:负责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负责统筹避难场所安置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及时调控舆情热度,管控有害信息,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配合公安和平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区发展改革委:协调相关单位抢修因事故受损的供电等基础设施;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应急供电保障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商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依托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提供应急性、过渡性的临时救助;履行区政府职责,会同市民政局、协助街道办事处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资金保障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及周边的环境监测工作,对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评估;按规定做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预警发布与解除工作;提出污染处置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事故污染物进行处置。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协助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建构筑物的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本行业专业救援队伍和大型建筑机械参与抢险救援;协调相关单位抢修因事故受损的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抢修因事故受损的供热、供气、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依据职责分工参与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等工作,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亡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负责做好卫生防疫技术指导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涉及特种设备的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负责组织测绘单位开展应急测绘保障工作。
公安和平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治安保障,组织人员疏散,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立案侦查。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需要对现场和相关区域进行交通管制,为抢险救援、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和人员搜救。
成员单位可根据救援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2.4 街道办事处应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好预案管理、应急值守、信息报送、预警发布等工作。事发后,及时开展先期处置,配合区级层面做好本辖区社会动员、人员疏散、转移安置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应急处置结束后,协助做好善后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2.5.1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按照“战区制、主官上”的原则,就近组建和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级层面统一指挥。
2.5.2 事发后尚未指定现场总指挥的,最先带领救援处置力量到达现场的区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组建临时现场指挥部,临时履行现场总指挥职责,并按规定做好指挥权限移交工作。
2.5.3 若危险化学品事故超出本区处置能力,应立即提请市级层面支援,并按规定移交指挥权限。
2.5.4 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发生变更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2.5.5 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实际情况,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装备,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2.5.6 到达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
2.5.7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参与,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救援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情况。
(2)专业处置组。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以及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事发单位参与,负责事故施救、险情控制、人员搜救等救援处置工作。
(3)秩序维护组。由公安和平分局牵头,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参与,负责对事发地实施现场警戒和保护,维护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援道路畅通;负责组织有毒物质扩散等受影响区域人员的疏散工作;负责死亡、失联人员身份核查,对遇难者身份进行鉴定。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员院前急救、专科救治工作;负责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5)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应急局参与,负责事故现场周边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联系市级层面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实况资料、预报和预警信息,为判断有毒有害气体扩散方向、范围提供技术依据。 (6)综合保障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商务局、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参与,负责根据事故救援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避难设施、测绘、交通运输、供电、供水和通信等方面综合保障工作。
2.6 专家组
区指挥部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根据需要参与应急预案编修、演练,为风险防控、灾情研判、救援处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救援处置工作,协助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撑。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3.1.1 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对发现的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安全评价报告按规定程序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3.1.2 风险管控
区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各区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定期开展本行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风险评估与论证,依法对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风险清单和风险数据库,根据评估结果,落实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责任和措施。
危险化学品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通过辨识确定本单位风险点,制定并完善风险管控措施,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清单,设置风险公告告知,确保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提高管控效果,降低事故风险。
3.1.3 隐患排查治理
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四铁”“六必”要求,建立完善隐患台账、清单,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生产、经营、应急能力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进行挂牌督办或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危险化学品单位加大隐患和应急准备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限期整改。
3.2 监测
区人民政府组织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各区级部门落实危险化学品单位普查、登记、评估等管理制度和监测制度,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建设,配备专业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监测,对重大风险源和隐患点位实施全天候监测,必要时,组织开展联合会商,综合分析评估事故的发生、趋势、影响,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危险化学品单位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种类、理化性质、危害程度和急救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监测系统,对监测系统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按时提供监测数据。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时;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仍在蔓延。
(2)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时;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时;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4)蓝色预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时;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故隐患仍然存在。
3.3.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应注明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建议或强制性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蓝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区指挥部可综合研判现场处置情况,向市级层面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预警信息原则上按照预警级别,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重点单位、可能受影响区域民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服务机构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发布方式。
3.3.3 预警响应
①区人民政府组织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预警区域街道办事处、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
②加强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以及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风险管控措施;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随时做好救援准备;
④其他需要采取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①组织力量赴现场配合市级专家对事态进行研判,配合市消防救援总队专业救援力量、市级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先遣小组开展相关处置;
②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和处置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③加强对预警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加强安全检查,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⑤做好预测受影响区域的人员、财产疏散转移安置的准备工作;
⑥关闭或限制使用可能受到影响的公共场所和设施设备,控制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⑦其他需要采取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①责令应急救援人员、指挥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战备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②组织力量赴现场配合市消防救援总队专业救援力量和市级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③准备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通报可能受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
⑤其他需要采取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类型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区有关各级、各类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指挥部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适时组织发布或转发预警信息。
3.3.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时,应按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根据事态进展,研判危险化学品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蓝色预警信息由发布预警信息的区人民政府宣布解除;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须报请市指挥部,按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宣布解除。
4 信息报送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送
4.1.1 报送程序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现场有关人员须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同志报告。单位负责同志接报后立即向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区指挥部办公室、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人民政府按照接报即报原则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首报要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对于市委、市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要迅速组织力量核实后电话反馈,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4.1.2 报送内容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损失初步估计、危害程度初步判断、现场初步救援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续报。事故续报应在以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事发单位概况、人员伤亡情况、涉及化学品名称、数量及危险特性、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环境影响、建筑物及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应急救援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和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相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全力营救、疏散、安置受威胁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4)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
(5)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2 基层组织应急处置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区级层面负责初判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协助市级层面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跨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如果事故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情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1.2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初判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分为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响应。
(1)一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市级层面启动涉及本区的一级响应的。
(2)二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市级层面启动涉及本区的二级响应的。
(3)三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
5.2 指挥协调措施
5.2.1 一级、二级响应
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有关区领导同志、区指挥部有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本区应急救援力量,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限,并按部署要求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5.2.2 三级响应
5.3 处置措施
5.3.1 现场处置
(1)区人民政府就近成立现场指挥部,同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及事故类别,科学合理制订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变化、救援需要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市级层面成立现场指挥部后,区级现场指挥部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接受统一指挥。
(2)到达现场的应急力量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登记并留存联系方式,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进行救援处置,相关负责同志或人员发生变更,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3)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
(4)开展事故发生地及可能影响区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开展饮用水污染情况及水质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实况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
(5)开通应急通道,优先安排、调度、放行抢险救援力量、受危害人员及救援物资等运输车辆。
(6)开展伤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7)定时总结调度,书面汇总上报现场处置情况。
5.3.2 保障措施
(1)视情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志愿者有序参与应急救援、人员救助等工作,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维护社会秩序。
(2)组织应急测绘队伍,利用无人机等手段快速获取现场影像资料,为指挥决策和处置救援提供技术保障。
(3)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修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和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5)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燃料、衣被等救灾物资,指定有关场地、场所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
(6)依法从严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7)加强舆情管控,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8)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依法发布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5.4 安全防护
5.4.1 现场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事故类别及应急人员职责,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5.4.2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协调和指导。
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
5.5 响应升级
当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提请市委、市政府调动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增援,本区各方面应急力量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并按照部署做好各项救援处置工作。
5.6 救援暂停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果断组织应急救援人员暂时撤离,降低或化解应急救援次生事故风险。
5.7 信息发布
5.7.1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5.7.2 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区委宣传部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负责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委、区政府配合市级现场指挥部新闻舆情组,开展信息发布、舆情分析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5.8 应急结束
5.8.1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或威胁被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8.2 按照“谁决定响应,谁决定结束”原则,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级层面宣布应急结束。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1)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妥善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并做好家属的安抚、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3)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4)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其他必要的善后处置措施。
6.2 调查评估
6.2.1 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参与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
6.2.2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评估要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在规定时间提交。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1.1 按照市级部署,区人民政府建立我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区消防救援支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现场指挥部安排部署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驻区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依法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1.2 各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组织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提高救援人员装备水平和救援能力,鼓励考取应急救援员等国家应急救援职业资格。
7.1.3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单位应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7.2 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7.2.1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种类、风险和救援的需要和特点,自建或依托企业建立储备库,收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7.2.2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别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工作,在现有资源基础上,逐步建立与安全需求相匹配的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完善应急装备物资保障体系,健全政府采购、调用征用和补偿机制。
7.2.3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和危害,储备和配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的装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科技局及时联系相关市级部门,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抢修故障设备与线路,必要时启用迂回线路或应急通讯保障车,为应急救援处置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4.1 根据救援处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人民政府协调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保证所需物资设备、应急救援人员、受危害人员的优先安排和运送。
7.4.2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负责实施事故现场交通管制措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完善应急通行机制。
7.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机构,坚持“分级救治”原则,调度、安排医务人员和医疗物资装备,开展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和卫生防疫,有效发挥现场伤员救治、转运和后方收治的关键作用。
7.6 治安保障
公安和平分局、公安交管和平支队组织警力,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社会面治安秩序,落实区政府工作职责,及时转移疏散群众。
7.7 经费保障
7.7.1 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7.2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事故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7.3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持续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7.8 应急供电保障
区发展改革委协调国网城南供电分公司进行电网抢修,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供电装备燃料调配。国网城南供电分公司建立健全供电应急保障队伍,完善供电保障设备设施,有效保障现场指挥部、事故救援、抢修现场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电。
7.9 测绘保障
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组织测绘单位开展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测绘响应调度、部门协作、资源共享等机制,提高应急测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7.10 宣教培训
7.10.1 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局要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与技能。
7.10.2 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应急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应急培训,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7.10.3 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理论、体能和技能培训,熟练操作使用专业装备器材,定期开展实战训练和拉动演练。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起草,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应急局备案。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保障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抄送区应急局。街道办事处、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经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报送区应急局备案。
8.2 应急演练与预案修订
8.2.1 区人民政府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每2年至少进行1次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演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每2年至少进行1次危险化学品事故部门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事故的应急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8.2.2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8.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应急局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区应急局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 附则
9.1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局承担。
9.3 名词术语
9.3.1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本预案所指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放射性物品。
9.3.2 危险化学品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装卸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企事业单位。
9.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和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津和应急〔20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和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和平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区气象预报预警、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协同高效、规范有序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水旱灾害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坚持各级党委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政府主导机制。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各部门的联动,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形成全社会的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合力。
(2)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强化底线思维,全面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3)坚持属地管理、社会参与。按照上级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部署,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落实行政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制和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4)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坚持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加强与毗邻地区、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保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设立和平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2.1.1 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应急局局长担任。
2.1.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和平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气指办),区气指办设在区应急局,区气指办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2.2 工作职责
2.2.1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市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向社会发布较大一般应急处置信息;督促、检查、指导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2.2 区气指办的主要职责
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贯彻落实区指挥部关于气象灾害防范与应对工作部署;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和平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支撑文件;负责联络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组织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组织收集、调查、评估气象灾害损失和影响;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情况和灾情数据的收集、上报工作;总结分析本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并向区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区指挥部部署,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任务分工,组织本部门并协调督促本行业其他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灾情统计,向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下达区级救灾物资调拨指令;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指导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保障。
区委宣传部:引导社会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客观、正面报道相关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气象灾害事件新闻发布,及时通报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区人武部:协调驻区部队,组织民兵和预备役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助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协助公安和平分局维护社会治安。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应对相关协调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和信息上报;协调相关单位抢修因事故受损的供电等基础设施;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应急供电保障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商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依托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处置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指导所辖建筑行业安全施工;在危险建筑工地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置警戒标志,组织排险;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下,组织开展危房解危和鉴定工作;协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相关专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配合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组织指导区排水所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对因灾损毁的排水设施进行抢修。
区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发动、收集社会募捐,协助恢复重建。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本区开展区域性降雪的除雪应对工作,落实除雪物资、设备、车辆和除雪队伍的管理工作;督促户外广告业主和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分别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检查和加固工作;负责保障城区供热、供气、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以及维护管理和灾后修复工作;在市城市管理委指导下,加强对所管辖区域树木的排查,及时加固或清除影响安全的树木;组织因气象灾害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行道树发生断枝、倒地影响交通等险情的协调处理;组织指导城区林木防火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卫生医疗机构对因灾致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灾后卫生防疫,防止重大疫情的传播及蔓延。
区教育局:组织、协调全区教育系统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要求做好停、复课的组织工作并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做好教育系统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区财政局:对气象灾害防御资金给予保障,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做好绩效评价;协同有关部门向市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区商务局:负责保证灾区蔬菜、肉、蛋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加强市场监测,做好市场调控;协调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区文化和旅游局:履行区政府职责,做好旅游景点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疏散工作;指导旅游企业对因灾导致行程推迟、暂缓、取消的游客做好解释说明和相关服务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与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对违反价格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公安和平分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抢险救灾的现场秩序,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地区。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维护交通秩序,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严密监控;保证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做好运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车辆秩序维护等工作;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做好以防火灭火为主的各项消防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队伍,组织灾害信息员收集气象灾害情报,及时做好气象灾害信息报送工作;在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本街道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社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以及“一本通”预案的编制工作。
城南供电、自来水等相关单位职责:加强电力、供水等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对受损的电力、供水设施等基础设施进行抢修,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2.4 应急专家组
区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或依托市级专家组成本区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为本区中长期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究、气象灾害应对措施等提供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 预报与预警
3.1 气象预报
3.1.1 预报体系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结合本区实际,配合市气象局适时在气象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和大型活动场所等增设气象灾害监测点,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3.1.2 信息共享
区应急局与市气象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会商分析制度和应急联动联防机制,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应急局对接市气象局开展全区历史气象灾害事件普查工作,建立气象灾害事件信息数据库。
3.2 预警信号
3.2.1 预警信号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1)一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大雾、霾、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2)二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3)三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高温、雷电、雷雨大风、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4)四级预警
发布了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雷雨大风、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3.2.2 预警信号发布
(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的转发工作。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2)发布和传播途径
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充分利用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接收和转发气象分析预测和天气预报信息至有关部门(单位)和广大公众,提醒提前做好各项防范准备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政务微博等渠道准确、及时传播预警信息,实现预警信息全覆盖;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商应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的“绿色通道”及时向公众免费发送预警信息。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应落实专人负责关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时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区人民政府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工作人员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逐户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3 预警调整与解除
区气指办密切关注市级层面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气象灾害进展情况,及时转发市气象台发布的调整或解除预警信号信息。
4 预警准备、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 预警准备
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气象灾害预报和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受到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辖区内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下,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辖区防灾减灾救灾的组织管理、气象信息传播、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传播普及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明确气象信息员,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4.2 信息报告
发生气象灾害灾情、险情后,事发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区气指办报告。
接报后,区人民政府、区气指办应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
4.3 先期处置
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者气象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和区气指办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应急响应。积极组织开展防灾、抗灾、救灾行动,确保社会稳定和电力、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市政等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下,迅速启动预案应急响应,同时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采取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落实政府关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要求。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三级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实行应急响应措施。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实行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5.1.1 Ⅰ级响应
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干旱、大雾、道路结冰一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人员特别重大伤亡、经济特别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危害;本市已经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1.2 Ⅱ级响应
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沙尘暴、干旱、大雾、道路结冰二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市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处置;气象灾害后果已经或将要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经济重大损失或重大危害;本市已经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1.3 Ⅲ级响应
发布雷电、雷雨大风、冰雹、高温、霜冻、霾各级预警信号,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陆地大风三级和四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沙尘暴、大雾、道路结冰三级预警信号;本市已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2 指挥协调措施
5.2.1 Ⅲ级响应
(1)区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区应急响应,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和各级应急机构迅速开展防范应对工作。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24小时值班备勤,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保障预案应急响应。
(3)区人民政府组织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响应结束后,区气指办将应急工作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并及时向市气指办报送相关情况。
5.2.2 Ⅱ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2)区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区预案应急响应,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和各级应急机构迅速开展防范应对工作。
(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启动气象灾害保障预案应急响应,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增援准备。
(4)应急响应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向市气指办报送应急工作情况。
5.2.3 Ⅰ级响应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依照市指挥部工作部署要求,并在其指导下,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启动本部门气象灾害保障预案应急响应,根据各自应对气象灾害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3)应急响应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向市气指办报送应急工作情况。
5.3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各单位要加强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积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5.4 现场处置
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部统一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当出现超出处置权限或能力范围的情况时,应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指挥机构请示报告,请求支援。
根据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区指挥部视情况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赴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工作。
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区指挥部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及时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视灾害严重程度,向毗邻的区、街道办事处请求支援。
5.6 新闻报道与公布
气象灾害的新闻报道与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权威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由市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发布信息。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较大、一般气象灾害发布工作,指导区指挥部发布信息。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信息公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7 响应调整
5.7.1 响应升级
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升高,或气象灾害严重程度增加、影响范围扩大,预计已经超出初始判定的响应等级时,研判决定响应升级,组织、调动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当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靠区级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时,立即报请市级层面支援。
5.7.2 响应降级
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降低,或气象灾害影响范围缩小、危害程度减轻,根据综合分析评估,决定应急响应降级并按照调整后应急响应级别采取应急措施。
5.8 应急结束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到气象灾害应急结束指令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灾情报告、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开展调查和评估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6.2 救济救灾
区民政局协调做好气象灾害生活救助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做好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工作。
区应急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和区民政局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3 医疗卫生
区卫生健康委做好伤员的医疗救治和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4 设施恢复
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气象灾害造成的相应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区人民政府将恢复重建计划上报市人民政府后实施。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市政道路桥梁、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5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单位、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区金融局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6.6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7 应急保障
7.1 机制保障
7.1.1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制度
区指挥部参加市指挥部适时召开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议,将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总结、安排和部署传达到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并依照会议内容部署本区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
7.1.2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制度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形势,适时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
7.2 队伍保障
结合本区实际,区气指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适时建立气象灾害防御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或依托市级气象灾害监测队伍,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时更新和补充技术装备,通过培训和演练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防范和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
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区应急局要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应急联系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收集、传递灾情信息。
各街道、社区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负责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工作,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3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合理安排气象灾害防御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必需的支出,并明确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一旦发生气象灾害,区财政局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确保气象灾害应对工作顺利进行。
7.4 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
住建、城管、商务、应急、发展改革等部门开展物资装备的调查摸底,应按规定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并根据需求及时更新、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数量,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确保救灾工作需要。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气象灾害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7.5 通信保障
区科技局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保证气象灾害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可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为气象灾害应对工作组织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7.6 法制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预警、防御、应急工作。区司法局将气象灾害应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有关部门及街道司法所广泛宣传普及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组织指导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和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气象灾害事件处置和善后处置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援助。
8 宣传教育、培训
8.1 宣传教育
8.1.1 区人民政府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和责任意识。
8.1.2 区有关部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本区域的人员进行气象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8.1.3 区教育局要将气象灾害应急避险知识纳入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避险知识教育大纲,各类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教育,提高学校及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2 培训
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培训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街道、社区负责人以及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开展培训。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编制
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区气指办备案。
街道办事处根据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制定基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9.2 应急演练
9.2.1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专项应急演练,专项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组织1次;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气象灾害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常性地开展或者会同相邻的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演练,也可与本区综合性应急演练同步开展。
9.2.2 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本级应急预案或本部门保障预案。
9.3 预案修订
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依照《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有关应急预案的修订要求,区应急局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区指挥部成员依据修订后的本预案,修订本部门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保障预案,并重新报区气指办备案。
街道办事处根据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制定并修订基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局承担。
10 附则
10.1 责任与奖惩
10.1.1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照要求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等行为,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10.1.2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受市气指办和市有关部门对预案落实工作的指导,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10.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级标准
2.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
 
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规范全区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全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和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依靠和发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中的突击队作用,发挥民兵、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5 风险分析
我区面临的主要自然灾害有: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和地震灾害等。
1.5.1 水旱灾害。近年我区汛期气候状况总体偏差,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偏多,海河流域防汛形势严峻。我区降雨主要集中在7、8月份,年均降雨量500毫米,因地势低洼和排水管网老旧等原因,汛期短时强降雨易导致区内重点积水片发生城市内涝。同时我市作为北方最缺水的城市之一,因降水减少或水工程供水不足易引起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
1.5.2 气象灾害。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成为新常态,我区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种类多、危害范围广、影响深度大,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呈上升趋势,直接影响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1.5.3 地震灾害。天津城区位于河北平原地震带和张家口—渤海地震带的交汇部位,受多条活动断裂带影响,存在发生中强以上地震的构造背景,处于首都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我区作为中心城区的核心区,区域内人口密集、经济发达,有大量商务楼宇、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老旧房屋,一旦遭受地震破坏,损失巨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和平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作为区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1.2 区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公室、区人防办、区应急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科技局、区国资委、区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纪委监委、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区红十字会、公安和平分局、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生态环境局、区统计局、区民宗委、区档案局、区人社局、区审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金融局等单位负责人。
2.2 办事机构
2.2.1 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区应急局综合防治科承担。其职责:
(1)传达、贯彻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
(2)向有关部门传达区减灾委的工作指令并督促落实;
(3)及时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听取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5)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6)承担全区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7)负责处理区减灾委日常事务,办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新闻单位对全区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2)区委网信办:负责做好舆情监看、属地管控、宣传引导、举报监督等工作,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
(3)区人武部:负责调动民兵应急队伍和协调驻区部队担负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救灾任务。
(4)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综合协调工作;制定灾后重建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协调保障重大恢复重建项目和其他防灾项目;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粮油储备、调拨和供应工作;掌握有关应急物资的生产状况和储备情况,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协调灾后重建物资的生产和供应;负责协调供电单位做好应急供电保障工作。
(5)区外办: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的涉外工作等。
(6)区住房建设委: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加固、防震减震新技术推广运用工作,组织实施受灾工程设计和施工;负责检查落实自然灾害易发区建筑设施安全措施情况;指导灾区开展既有房屋安全鉴定和评估工作;组织协调联系相关单位抢修因事故受损的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
(7)区城市管理委:负责保障供热、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协调有关单位保障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负责灾后生活垃圾清运、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受灾群众集中安置场所环境卫生保障等。协调燃气集团输配公司和平管线所,负责组织恢复因灾损坏的燃气通道的抢修,保障居民用气畅通。
(8)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对因灾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开展受灾期间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监测工作等。
(9)区国资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属国有大型企业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
(10)区教育局:做好受灾学校师生转移安置工作,并对受灾困难学生实施救助;帮助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指导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制订学校减灾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防灾减灾教育。
(11)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本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督促各单位按法定比例列支自然灾害救济预备金,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2)区应急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实施,组织查灾、核灾报灾;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区域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慰问受灾人员和因灾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指导街道做好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区级生活类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储备;负责与相关部门、街道的沟通与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有序参与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3)区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掌握本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根据区政府部署安排,及时调配应急储备物资。
(14)区民政局:组织指导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负责协调市殡葬部门处置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工作;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等。
(15)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负责组织受灾地区善后处置期间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方案设计以及供地的审批工作。
(16)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和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等。
(17)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受灾期间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查处各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劣药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救灾期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等。
(18)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转发,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落实区政府工作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区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文化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9)区体育局:提供必要的体育场馆作为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避难避险场所,负责指引场所位置等。
(20)公安和平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障灾区机关、机要和金融部门及救灾物资等安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等。
(21)公安交管和平支队: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交通道路上的指示,做好应急救助物资和人员运送的交通疏导工作。
(22)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受灾期间火灾防范及灭火救援;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现场抢险;参与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
(23)区科技局:负责科研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科研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科研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商市通信管理局协调、联系通信运营企业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通信保障工作。
(24)区人防办: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协助区科技局做好应急救助信息保障工作。
(25)区金融局:协调驻区各大银行,申请发放抗灾救灾专项贷款,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26)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等。
(27)区司法局:组织做好救灾工作相关法律服务。
(28)区税务局:协助牵头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配套政策等。
(29)区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救助,组织开展救灾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等工作,宣传普及群众性自救互救、逃生避险知识。
2.3 指挥体系合并
自然灾害发生后,可将应急指挥体系与自然灾害救助体系指挥职能进行合并,统一进行指挥,救助工作由区指挥部指定灾害救助队伍,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实施。
2.4 专家组
根据本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区减灾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专家组,为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向区减灾办通报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3.2 启动程序
区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进行研判,认定灾情达到预警启动标准,报区减灾办主任同意后,启动救灾预警响应。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主任和区人民政府报告。
3.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3.3.1 及时向区减灾委和相关成员单位报告;向相关街道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3.3.2 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3.3 通知各相关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3.3.4 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3.3.5 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并落实区领导的要求。
3.3.6 做好启动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经区减灾办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办终止预警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委主任和区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区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
4.1.1 区应急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汛情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区减灾办通报。
4.1.2 区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传递灾情预警,向有关部门和街道通报。
4.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区、街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做好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灾情填报工作。
4.2.2 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4.3 灾情信息共享
区减灾办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街道通报信息。
4.4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4.4.1 灾情初报。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区应急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区应急局在接到街道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等灾情严重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自然灾害,区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和应急管理部。
4.4.2 灾情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应急局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街道办事处每天10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应急局上报,区应急局每天12时之前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4.4.3 灾情核报。各街道办事处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在接到街道报告后,应在6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区汇总数据向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报告。
4.5 灾情核定
4.5.1 部门核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进行核定。
4.5.2 部门会商。区应急局协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4.5.3 专家评估。区应急局、区住房建设委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5.4 区应急局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需政府救济人口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6 灾情信息发布
4.6.1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4.6.2 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信息,由区减灾委统一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应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灾情信息应适时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6.3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4.6.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5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自然灾害救助以街道办事处为主。灾害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组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设定三个响应等级。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1.3 应急响应措施
在区委领导下,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局关于救灾救助的指示精神。由区长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区长主持或委托区减灾委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赴街道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局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要求时限每日向区减灾办通报救灾情况。必要时,请专家组协助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等相关单位为受灾街道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公安和平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救援的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区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区发展改革委加大市场价格监测力度,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区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科技局协调驻区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住房建设委指导灾后住房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工作。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区长批准,由区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审核,报请区减灾委主任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2.3 应急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街道参加,分析受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主任带队赶赴街道核查灾情,指导街道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发布工作。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要求时限每日向区减灾办通报1次救灾情况。必要时,请专家组协助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各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等相关单位为街道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公安和平分局负责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街道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灾害救助工作。
(6)区应急局视情况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工作。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审核,报请区减灾委主任同意,由区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3)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后,报请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批准,由区减灾委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3.3 应急响应措施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1)区减灾委副主任负责指导街道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并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区应急局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情形势,落实抗灾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向街道派出救灾工作组。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区减灾委副主任赴街道慰问受灾群众、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4)各街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根据各街道的申请,区应急局商请区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各相关单位协助区应急局为街道紧急调拨必要的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区应急局每日10时前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6)区人民政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救灾情况,区应急局负责督促检查各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7)区委宣传部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向区减灾委提出建议,报请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批准,由区减灾委终止自然灾害救助三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区人民政府报告,视情况向区委报告。
5.4 响应等级调整
如果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可根据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适当提高本区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后救助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发改、财政、金融等部门搞好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资金的安排、信贷及优惠政策的制定等。发改、教育、卫健、应急、住建、城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院以及排水、供水、供气、供电、交通、通信等设施的修复和重建。
6.2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1 自然灾害发生后,由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相关街道办事处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2.2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照相关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必要时,按规定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2.3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街道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区应急局会同各街道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赴街道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3.2 区应急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上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3.3 根据各街道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并统筹区级资金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区发展改革委协调区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区住房建设委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审批、资金保障、选址和规划方案设计工作。
6.4.1 区应急局根据各街道上报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4.2 区应急局收到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依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会同区财政局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并由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6.4.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局应会同区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市财政局。
6.4.4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技术支持、质量监督、优惠政策制定等工作。
6.4.5 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1.1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天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外,要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和调研经费。
7.1.2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必要时申请市级资金支持。
7.2 物资保障
7.2.1 区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相关部门应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7.2.3 区应急局在入汛前,应购置补充救灾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种类、数量。
7.2.4 区商务局应准备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
7.2.5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储备、采购一定数量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递畅通,确保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正常运行,为减灾救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讯和信息服务。区应急局要加强区、街两级救灾通信网络建设和管理,确保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4 救灾装备保障
7.4.1 区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救灾设备和救灾装备。
7.4.3 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准化标识。
7.5 队伍保障
7.5.1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应当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民兵预备役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5.2 区减灾委专家组根据灾情需要,协调相关专家、技术人员,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进行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区应急局应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区应急局等部门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及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区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积极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区科技局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7.7.2 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区应急局等部门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培训、演练
7.8.1 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区减灾办积极推动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加强社区减灾工作,协调相关单位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及保险的基本常识,增强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地球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7.8.2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业务培训。
7.8.3 区应急委、区减灾委要组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灾害发生特点,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开展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7.9 沟通与协作
7.9.1 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局积极开展救灾交流,借鉴其他省市和城区先进的救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9.2 区应急局会同毗邻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协作,建立完善协同机制,加强区域之间在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力量支援、物资保障、预案衔接等方面的合作。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应急部门、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单位、各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评定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3.2 区减灾办会同其他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演练至少每2年进行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8.3.3 视情况变化,区应急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作出修订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各街道和各部门要根据本预案修订本领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4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5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流程图
2.应急指挥体系与自然灾害救助体系职能对接架构图
 
和平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针对辖区火灾事故的现状和特点,切实有效应对和处置火灾事故,坚持问题导向,理顺体制机制,强化联动协作,实现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持续优化完善灭火救援体系,进一步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逐级指挥。发生火灾事故,特别是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坚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统一领导、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消防工作体制,积极参与,群策群力,保证灭火救援工作协调有序开展。
1.3.2 救人第一、先控制后处置。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积极抢救人员生命为第一要务。对于火灾现场要以控制灾情蔓延扩大为重点,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损失及因火灾引发的次生灾害损失。
1.3.3 科学决策、果断处置。根据火灾的不同类型,捕捉有利战机,果断决策,快速行动,严格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保证灭火救援工作的快速有效。
1.3.4 协同作战、统一行动。建立各类应急救援力量联动机制,构建专兼结合的应急救援体系。火灾事故现场各参战力量要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按照任务分工统一行动,相互之间密切配合、协调一致。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机构构成
成立和平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火灾事故扑救任务。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组成。
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政治委员担任。
区指挥部下设和平区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担任,按照区指挥部部署,负责做好灭火救援的组织、协调、推动、指导等具体工作。
成员单位由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公安和平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人防办、区科技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各街道办事处、天津一号线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神铁二号线(天津)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天津三号线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及中铁(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建设公司组成。
2.1.2 相关成员主要职责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推动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和多种形式消防救援力量开展灭火救援训练演练;推动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做好应对处置火灾事故的准备工作;组织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火灾事故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的监看研判及调控管控工作。
公安和平分局:负责组织警力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救援疏散、转移避险等工作;做好涉及刑事、治安案件的处置工作,严防借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做好火灾防范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火灾事故后的有关社会救助保障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
区人社局:负责依据国家及本市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章,保障灭火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火灾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火灾事故中的工程抢险救援工作;协助调集火场清理使用的大型工程机械;负责对事发相关建筑开展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参与建设工程重大火灾事故的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协调供水、供电企业做好相关保障。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在火灾事故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修复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协助实施火灾事故现场中燃气突发事故处置。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负责在火灾事故中组织协调做好交通疏导保障工作,做好道路上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车辆的疏导和转移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
疗救治情况。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调度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合参与应急处置;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专家对火灾事故相关生产安全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建议;负责协同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牵头负责根据灭火救援需要组织应急天气会商,对接市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实况监测和预报信息;根据区指挥部需要,对接市气象部门开展火灾事故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区人防办:负责组织协调人防工程火灾事故中的处置指挥和抢修排险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对接市通信管理局,沟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开展现场公众通信保障工作。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火灾事故现场本单位资产范围内设备的供电、断电、抢修等作业措施;负责提供起火单位及周边区域,本单位资产范围内电力设备的相关资料,为电力设施火灾扑救提供技术支持。
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切断火场内部及周边区域燃气输送,抢修受损设备和管线,排除一切影响火灾扑救和给灭火人员带来危险的燃气泄漏隐患。负责提供起火单位及周边区域燃气供给资料,为燃气设施火灾扑救提供技术支持。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居民小区内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车辆的疏导和转移工作,负责根据被困人员和伤员情况拨打120,配合区卫生健康委开展受伤人员救治。
各街道办事处、天津一号线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神铁二号线(天津)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天津三号线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及中铁(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建设公司负责配合区指挥部开展火灾事故处置工作;负责配合火灾事故中人员疏散安全、抢险救援及灭火救援行动后火灾事故场所的警戒工作,负责配合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2 现场指挥部
根据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需要,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火灾现场的处置、指挥、协调等工作,制定灭火救援行动方案,指挥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相关成员单位和应急力量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2.3 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3.1 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局和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根据需要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公安、民政、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城市管理、商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民防空等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组成。负责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负责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3.2 信息舆情组
区委宣传部牵头,根据需要由区委网信办、公安和平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信息发布、舆情管控、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负责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3.3 警戒安全组
公安和平分局牵头,根据需要由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建设委、公安交管和平支队、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津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组成。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根据火情实施警戒、疏散、避险、身份核查、安全监测等工作;负责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3.4 医疗救助组
区卫生健康委牵头,根据需要由区民政局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现场人员医疗急救、卫生防疫、心理干预及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必要时医疗救助组应配合消防救援人员对被困群众开展营救;负责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3.5 专家咨询组
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根据需要由应急管理、消防、建筑、化工、急救、交通运输、通讯、电力、燃气、人民防空、环境保护等领域有关专家组成。负责为区指挥部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指挥部研判灾情;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参与工艺处置、风险评估和安全保障等工作;负责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2.3.6 综合保障组
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根据需要由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住房建设委、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做好火灾扑救所需的车辆、器材、灭火剂、燃料及其他物资的供应,做好供水、供电、通讯、交通运输、气象信息转发等保障;负责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3 预防和预警
3.1 火警监测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道路交通图像监控、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实时监测火灾事故信息。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情,应当立即通过各种途径报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火灾警示
区消防救援支队在重点防火季节,对消防安全重点行业及时发布火灾风险警示信息,及时通报国内、本市突发火灾情况。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应急值守
区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日常要加强应急值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对重大敏感警情,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值守力量。
4.2 信息报告
发生以下情况及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区指挥部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火灾事故基本情况;区人民政府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事故;
(2)启动三级及以上响应的火灾事故;
(3)死亡人数可能超过3人的火灾事故;
(4)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火灾事故等。
4.3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火灾态势,根据火灾事故的发展情况和严重程度,视情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各成员单位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到场。各成员单位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和响应等级,依据职责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4个等级。
5.1.1 一、二、三级应急响应
一级应急响应报警描述为:造成10人以上被困、失联或50人以上重伤,扑救难度和社会影响巨大的火灾。
二级应急响应报警描述为: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失联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扑救难度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火灾。
三级应急响应报警描述为:造成3人以下被困、失联或10人以下重伤,发生在高层、地下,大跨度、化工、大型综合体等建筑设施的火灾,火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危险性较大或突变险情的火灾,或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应急响应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依照《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一、二、三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指挥下,组织开展火灾事故救援工作。在市指挥部派出的应急救援力量到达本区前,区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火灾扑灭、医疗救治、现场秩序维护和生活救助等必要的先期处置工作,做好应急物资和资金保障,对火灾事故影响、人员伤亡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指挥部及区有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配合市指挥部组成现场指挥部,并按市指挥部发布的指令开展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5.1.2 四级应急响应
报警描述为:现场未发现人员被困、失联或受伤,过火面积较大、扑救时间较长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火灾,依照《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区消防救援支队到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处置工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配合处置。
(2)区指挥部办公室关注火情事态发展,根据需要调派增援力量及灭火所需物资、装备;视情况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增援。
5.2 处置措施
在火灾事故处置中,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准确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尽快处置,减少损失;根据火势发展情况确定和调整灭火救援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
5.2.1 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重点关注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生命安全。当有人员被困或受到威胁时,第一时间展开救援,对救出的被困人员立即实施救护。
5.2.2 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不间断供水。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相关职能单位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视情实施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5.3 新闻与舆情应对
5.3.1 区委宣传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应急的新闻报道工作。对启动三、四级应急响应的火灾事故,区委宣传部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负责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组织信息舆情组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5.3.2 对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火灾事故,依照《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由区委宣传部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5.3.3 未经批准,参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5.4 跨区增援
当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进一步扩大,本区灭火救援力量不足时,由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程序报请市消防救援总队,调动周边消防救援力量跨区紧急增援。
5.5 应急结束
5.5.1 火灾现场的被困人员全部被救出,火势被彻底扑灭,影响灾情扩大的重大危险源被控制、消除,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5.2 依照《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一、二、三、四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宣布结束,在市指挥部宣布结束后,区级灭火救援力量有序撤离,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必要时,由区指挥部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5.3 宣布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视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现场应急队伍有序撤离。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区人民政府要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民,保障基本生活条件。
6.1.2 民政、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要根据灾害损失程度,依据职责明确灾民申请救济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救济工作迅速到位。组织协调社会、个人开展互助互济、捐款捐物活动,妥善安置灾民生活。社会救助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实施。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6.2 火灾调查
6.2.1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1号),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调查除一次火灾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受灾50户以上的火灾事故以外的其他火灾事故,接受上级部门监督和指导。
6.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灭火救援情况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各成员单位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队伍为辅助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各类队伍要经常开展灭火救援训练、业务技能培训、联合实战演练,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强有力的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灭火救援物资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片储备、分级管理和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备应急救援物资,满足应急状态时的工作需要。
7.3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火灾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处置火灾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区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7.4 指挥与通信保障
7.4.1 区指挥部应依托市消防救援总队119调度指挥系统,完善指挥通信网络建设,并与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保持日常及火灾事故处置现场的有线、无线通信联络。
7.4.2 在火灾事故处置现场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出现盲区时,区科技局负责对接市通信管理局,沟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开展现场公众通信保障工作。
7.5 医疗急救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要组织足够的医疗急救人员和设备及时到达灭火救援现场,对伤员开展现场急救和转运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
7.6 交通保障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根据火灾事故应急需要,做好火场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等交通保障工作。
7.7 治安保障
依照《天津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由市公安局视情在事发区域设置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公安和平分局配合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7.8 应急供电保障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应建立健全供电应急保障队伍,完善供电保障设备设施,保障现场指挥部、火灾事故现场的应急供电。
7.9 气象服务保障
区应急局应根据区指挥部需要,对接市气象部门提供大气温度、湿度、风力、风向、气压等影响火灾发生发展的气象数据。
7.10 宣传培训
区消防救援支队制定年度宣传教育计划,编制宣传材料和培训教材,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做好本系统、本地区应急处置力量的培训工作。
8 附则
8.1 责任落实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预案要求,履行火灾事故应急响应职责,保证定岗定责、责任到人;确保装备物资储备充足、完整好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总结。对不履行职责、不服从指挥、应急响应不力而导致火灾事故扩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消防救援支队承担。
8.2.2 区消防救援支队每年至少组织1次灭火救援联合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火灾事故的,本年度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演练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火情设定、力量部署、扑救对策、注意事项等内容。
8.2.3 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明确负责人和联络员,制定详细行动方案、工作措施,统计具体物资储备、救援力量,并将有关数据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8.2.4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实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修订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2.5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6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和平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简本
2.和平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3.火灾等级标准
 
和平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和平。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和平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纳入本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适用于因供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输水工程发生事故或者城市供水、二次供水发生事故,影响本区供水系统和供水水质、水量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夯实城市安全实力基础,塑造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环境,以“时时放不下心”的责任感,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以赴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
(2)统一领导、依法管理。加强党对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汇聚强大合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全力做好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按照本市部署要求,加强我区应急救援处置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完善协调联动机制,规范属地管理、明确职责匹配,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成立和平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住房建设委主任担任。
2.1.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落实区政府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本区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伤员救治、交通疏导、群众安置、维护稳定、桶装水瓶装水供应和排水等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级层面开展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
2.2 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下设和平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建设委,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建设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开展和平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完善和平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支撑文件;督促、检查区指挥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住房建设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施工道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组织开展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排水工作;协调联系有关单位开展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供电、通信设施抢修工作,协调供水单位做好居民和单位临时用水的供给保障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发布供水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组织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区委政法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化解因供水突发事件产生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事件相关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和网络谣言等有害信息处置,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配合公安和平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区发展改革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持物价基本稳定;协调联系电网企业开展供电应急保障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协调联系通信运营单位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开展临时生活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对的资金保障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对环境恢复提出建议措施。
区城市管理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城市道路、供热、燃气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保障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伤病人员的院前急救、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病人员数量和医疗救治情况;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区应急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在供水突发事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按程序启动《和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措施建议;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联系市气象局,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应急救援处置期间市场物价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维持市场价格稳定。
公安和平分局: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加强社会面治安管控,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组织群众疏散。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疏导,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抢险救援道路畅通。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发区域人员搜救等抢险救援工作。
国网城南供电分公司: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事发区域的电力供应及抢修,做好救援处置现场应急供电保障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工作需要,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水务局等部门和相关供水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是: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研判,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立即报请市指挥部协调处置,并按规定移交指挥权限。
2.5 各街道办事处
各街道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区指挥部部署的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基层应急队伍管理、疏通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等工作。事发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按照统一部署做好后续综合协调处置和善后工作。
2.6 应急专家组
根据需要聘请市指挥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或本区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为事件研判、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按照《天津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3.1.1 红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20%以上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3.1.2 橙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10%—20%(大于等于10%小于20%)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3.1.3 黄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5%—10%(大于等于5%小于10%)的供水缺口,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3.1.4 蓝色预警
(1)当水源工程、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水质污染、外力破坏,或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系统发生故障,预计出现最大用水需求5%以下的供水缺口,可能需要采取部分限制用水措施;
(2)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3.2.1 本区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由市级层面发布,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做好预警信息的转发工作。当确定突发事件不会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市级层面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具体解除工作由区级层面进行实施。
3.2.2 相关部门(单位)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公告、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手机短信、警报器、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渠道做好预警信息、解除预警信息的传递工作。
3.3 采取应对措施
获悉预警信息后,区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加强有关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
(2)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3)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供水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4)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救援装备、物资、工具的准备,确保随时实施救援行动;
(5)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转移、疏散或撤离可能受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6)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或即将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涉及的供水单位要立即向市水务局和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区人民政府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4.1.2 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供水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区领导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后,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1.3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事件性质、损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 区人民政府接报后,区指挥部迅速组织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根据危害程度组织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指挥部。
4.2.2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织调动警务人员、保安员、医务人员、红十字救护员并协调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基层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救护伤员、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抢险救援等应急行动,并及时向区指挥部及区人民政府报告。
4.2.3 事发地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要立即自行开展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落实区人民政府及区指挥部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的要求。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
区级层面负责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以及跨区的供水突发事件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如果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2 响应级别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结合本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设置,本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高到低实行三级响应:一级、二级和三级。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时,区委、区政府组织全区应急力量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全力以赴开展紧急处置行动。
(2)发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时,市指挥部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对应启动本区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在市指挥部指导下,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4.3.3 现场指挥
发生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在市指挥部指导下,由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市级部门、供水单位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到达现场后,现场总指挥负责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导。
4.4 处置措施
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引江、引滦水源同时发生突发事故,城市供水面临断水危机时,按照中心城区无外调水源的紧急状况,根据指令严格执行《市内六区供配水应急方案》,落实压减城市用水指标政策,采取相应供水措施,同时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用水实行定时、定点、限量供应,暂停洗车、洗浴等服务业用水,保证城市供水最低需求,尽可能延长城市供水时间。
(2)加强应急响应期间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救治伤员,治疗群体肠道疾病病人,做好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3)组织相关单位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
(4)根据应急救援处置需要,调用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工具、设施等,必要时依法实施征用。
(5)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危害人员及时转移、疏散、救治,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抵达。
(6)组织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单位)抢修因供水突发事件损坏的交通、通信、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合市水务局开展供水设施抢修工作。
(7)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供水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社会秩序。
(9)结合供水突发事件实际情况,特别做好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疏散、转移、安置和桶装水瓶装水供应等保障服务工作。
(10)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新闻与舆情应对
4.5.1 区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在市委宣传部指导下,区委宣传部负责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区级层面配合做好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4.5.2 区委网信办配合做好网络舆情监测预警,统筹指导涉事单位做好研判处置及舆论引导工作,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配合公安和平区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4.6 应急结束
4.6.1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衍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6.2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结束由市级层面宣布,区指挥部视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4.6.3 应急结束后,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善后处置
5.1 修复重建
应急结束后,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区人民政府配合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修复被损坏的供水设施,保证企事业单位、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
5.2 调查评估
按照供水突发事件级别,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较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5.3 善后处置
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区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配合做好灾情统计和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依托本区综合、专业、基层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本辖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各级应急救援处置队伍要组织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保持工作状态,服从市、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6.2 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需要。区商务局重点做好应急响应期间的桶装水瓶装水市场供应,满足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3 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通信联络网,执行相应的通信保障和应急值守制度,保障应急响应期间各部门、各单位通信联络畅通。应急响应期间,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和抢险人员要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快捷、反应迅速。
6.4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资金管理。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区财政局依法依规对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7 培训和演练
7.1 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并督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本预案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本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7.2 应急演练
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本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调整、修订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城市供水: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或个人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
二次供水:指因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本市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将城市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供水的方式。
8.2 责任与奖惩
8.2.1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区指挥部对本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问题整改。
8.2.2 对在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起草,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水务局备案。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中相关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部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方案,并抄送区住房建设委。
8.3.2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附件:供水突发事件分级
 
和平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防范化解核与辐射安全风险,进一步提升有效应对能力,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核与辐射事故,最大程度减少核与辐射事故及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事故分级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本区核与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重大核与辐射事故、较大核与辐射事故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未列入下列情形的事故级别参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1.4.1 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1.4.2 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核与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4.3 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核与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4.4 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密切协同,快速反应、科学决策,属地为主、常备不懈。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成立和平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区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总协调人)和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和平分局、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人防办、区消防救援支队、区科技局和各街道办事处。
2.2 工作机构
2.2.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核与辐射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2.2.2 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四级),由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发生较大(三级)以上核与辐射事故,依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配合市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 专家机构
在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后,按照区辐射应急指挥部部署,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从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的专家组中抽调专家,相关专家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 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职责
2.4.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建立区级核与辐射安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涉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相关力量应对处置辖区内发生的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发布相应事故应急响应命令,做好应急响应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召开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联席会议;督促、检查、指导全区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协助开展较大及以上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2.4.2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负责核与辐射应急日常管理工作;为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核与辐射事故预案应急响应、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提出对策建议;承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3 现场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应急状态下,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2.5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对本区和涉及本区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舆论引导、新闻发布以及对辖区内居民及常住人口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2)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媒体与移动新媒体在信息发布内容和舆情等方面的分析、引导工作,管控处置网上相关违法有害信息。
(3)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相关的区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草案等工作;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粮食等物资储备综合管理。
(4)公安和平分局:负责对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的交通保障,负责对丢失和被盗的Ⅳ类、Ⅴ类放射源进行追缴;负责维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秩序,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现场人员、应急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公安交管和平支队:负责维持疏导交通和制定道路管制方案。
(6)区财政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的支持保障;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抢险救灾资金和灾民生产、生活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市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7)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一般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放射性污染进行应急响应与监测、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协助对较大及以上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监测;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Ⅳ类、Ⅴ类放射源;传达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要求;承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燃气、供热行业应急管理,保障供热、供气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9)区住房建设委:负责组织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电力运行保障工作;负责协调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负责协调对可能受到核与辐射污染的水体进行检测。
(10)区商务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供应。
(11)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受到核辐射、核污染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公众受到的核与辐射污染所致剂量进行检测和调查;负责对应急现场人员进行内、外照射检测;负责灾后卫生防疫,防止重大疫情的传播及蔓延。
(12)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情况的汇总、上报,组织协调其基本生活保障。
(13)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14)区国资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
(15)区人防办:负责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人防应急响应,按照要求及时发布警报信号;组织相关单位维护、开启和封闭人防工程,提供必要的公用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16)区消防救援支队: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现场处置灭火救援工作。
(17)区科技局:负责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对接市通信管理局,沟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18)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实施核与辐射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配合核与辐射事故的调查工作;组织对属地居民及常住人口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配合灾后卫生防疫,防止重大疫情的传播及蔓延;组织维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秩序,组织现场人员紧急疏散;承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
3.1.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空气、水、沉降物、土壤的监测以及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工作,对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分析研判。
3.1.2 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测、监管。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引发的、涉及敏感地区的以及衍生、次生的社会事件预测和控制,并及时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3.1.3 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 预警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相关涉核与辐射监测信息,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公众健康的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区人民政府根据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3.2.3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适时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依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级别由市人民政府调整和解除,区人民政府负责适时对蓝色预警进行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宣传等部门报告,上述部门接报后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汇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1.2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对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分别向区委、区政府书面报告;对发生的较大或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在接报后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在30分钟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电话报告,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对发生的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须立即层报市委、市政府。
4.1.3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通报信息,实时共享。
4.2 先期处置
4.2.1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及时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职责启动相关应急处置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4.2.3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实施先期处置,掌控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现场动态信息,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
4.3 分级响应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级别: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一级响应,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二级响应,较大及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三级响应,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四级响应。
4.3.1 一级、二级响应、三级响应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和跨区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协助配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3.2 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调查和评估。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3.3 响应等级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按照程序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在专家组指导下,按照程序适时提高响应等级,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当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相应提高。
4.4 外区域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影响本区的响应
外区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区的,区有关部门要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密切监控本区环境污染情况,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从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的专家组中抽调专家,分析、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必要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和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根据事态发展,对事发区进入我区的人员、车辆、食品等密切监控,必要时开展监测工作。
4.5 人员防护
4.5.1 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的佩戴提供指导,及时做好个人剂量监测,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应急人员所受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
4.5.2 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公众安全防护,必要时采取撤离等措施,确保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4.6 应急终止
4.6.1 依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一级、二级、三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宣布;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根据市有关决定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
4.6.2 四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经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进行组织论证,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宣布,同时上报市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5.2 调查评估
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对辐射事故调查评估;区人民政府协助配合调查评估工作。四级应急响应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
5.3 信息发布
5.3.1 区委宣传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3.2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拟写新闻稿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 应急保障
区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应急队伍,接受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指挥,并按照职责承担应急保障任务。
6.1 通信保障
  区科技局对接市通信管理局,沟通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2 监测与救援保障
6.2.1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作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基本力量。救援队由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消防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的环境监测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6.2.2 强化现有的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采取措施将核与辐射相关工作人员纳入现有的应急救援体系。
6.2.3 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作用,必要时参与、协助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6.3 交通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依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由市公安局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公安交管和平支队配合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6.4 医疗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依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以及转送专科医院救治;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6.5 治安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依照《天津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由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6 物资保障
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对应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领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事故处置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6.7 经费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由区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区年度财政预算。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本预案是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主要依据。随着相关法律法规日臻完善、部门职责调整变化以及应急管理工作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并向市核与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成员单位依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抄送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2 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指导全区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媒介广泛宣传核与辐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常识和技能,不断提高公众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
7.3 应急培训
区人民政府要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根本,以提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为目标,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安全防护培训,提升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能够有序开展应对工作。
7.4 应急演练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并按有关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5 监督检查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核与辐射应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7.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和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加强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指导和规范全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类突发事件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按照《和平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强化统一指挥、专常兼备、上下联动、平急结合的卫生应急管理体制,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政府、部门、社区和个人“四位一体”,形成群防群控工作合力,有效落实各项综合性应急防控措施。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科学有效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装备等应急准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快速调集应急力量,按照“早、小、严、实”原则,规范科学、高效有序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群专结合,科学防控。群防群控与专项防控相结合,有针对性开展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监测预警工作。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在和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和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领导下,推动全区防控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2.1.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配合市指挥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跨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负责区级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
(4)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应急联席会议,开展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5)健全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联动响应机制,保障应急响应迅速、运转高效。
2.1.3 区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公安和平分局、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卫生健康委、区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局、区医保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红十字会、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和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在组织指挥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时,区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关专项工作组。
2.2 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下设和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担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开展防控工作;组织修订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管控有关区域等建议;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强化正面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为公众解疑释惑,维护社会稳定。
区委政法委: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掌握有关信息,维护公共场所及重点部位秩序;严密防范各种不安定因素,确保本区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加强网格化服务和管理,提升精细化治理水平。
区委网信办:统筹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上宣传引导和舆情调控管控工作;加强属地监管,督促网站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网上有害信息的发现、研判、处置;依法规范管理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政务直播等发布相关内容。
区发展改革委:开展主要农副产品价格应急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和食用油市场供应保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常识和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落实晨检和缺勤登记等制度,对有相关症状的学生及时要求就医;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督促做好室内通风和消毒工作,加大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倡导良好卫生习惯。
区城市管理委: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指导属地加强对建成区散养家禽的管理。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组织专家组对防控工作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组织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公布;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做好防控和医疗救治;提出涉及防控、救治、疫苗应急接种工作的相关药品、器材、装备等物资需求计划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根据预防控制需要,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隔离、封控有关区域等重大措施的建议。
区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市规划资源局和平分局:负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公安和平分局:密切关注社会动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人员的追踪和有关管理工作;对网络有害信息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交通保障工作,适时对疫区进行隔离控制和交通管制,为应急处置和物资保障等车辆提供通行便利,确保道路畅通有序。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级防控工作经费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属地街道工作要求,参与群防群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监督依法登记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禽肉入场检查制度;监督禽肉销售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禽肉进货查验与记录制度;在依法登记的集中交易市场中发现未使用专用标识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无合法来源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利用活动,立即通报野生动物保护行政部门依法处置;负责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调特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特需药品进口审批。
区科技局:协调市科技局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技术科研攻关。
区医保局:负责按规定落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参保人员医疗保障相关待遇。
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与市文化和旅游局请示沟通,与外事部门沟通衔接,及时收集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协调第三方公司做好医疗废物的转动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各街道办事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做好后续综合协调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
2.4.1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组建和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2.4.2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区指挥部和区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3.1.1 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所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日常监测,各部门做好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2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收集分析国内外有关信息,定期进行趋势研判。
3.2 风险评估
依据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制度,依法对辖区内各类风险点、危害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管控和化解风险。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专家组分析研判意见,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作出预警。预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标示。
(1)蓝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2)黄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3)橙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红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3.2 预警发布与解除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指挥部按程序报批后发布。
3.3.3 预警行动
(1)蓝色预警响应: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普及预防知识;组织相关单位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与控制,并做好应对准备。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专家指导下开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准备。
(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根据全市统一部署,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市、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共同开展调查、核实与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
4 信息报告
4.1 报告主体、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发现可能构成或者已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2 报告内容及形式
4.2.1 责任监测报告主体的报告内容和形式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人数(涉及人数,发病人数,其中重病病例数、死亡人数);
(2)事件的主要特征;
(3)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根据责任监测报告主体的性质可以采取网络直报、书面报告或口头报告等形式。
4.2.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报告内容和形式
(1)事件名称、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和人数(涉及人数,发病人数,其中重症病例数、死亡人数);
(2)事件的主要特征和可能的原因;
(3)已经采取的紧急措施;
(4)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如遇紧急事件或(2)(3)(4)项内容调查时间超过报告时限时,可先行报告“事件名称、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和发病人数(重症病例数、死亡人数)”,其他内容可再行补报。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根据不同类别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作为非事件发生地时,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并按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响应级别,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级别。
(1)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市级层面启动涉及本区的一级、二级响应的。
(2)二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级层面启动涉及本区的三级、四级响应的。
(3)三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初期级别尚不明确或发展趋势不明时,可结合专家研判意见和防控工作需要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进展,应急响应级别可适时调整。
5.3 应急响应措施
5.3.1 一级应急响应
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有关区领导同志和区指挥部总指挥、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待市指挥部到达后,移交指挥权,并按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5.3.2 二级应急响应
(1)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有关区领导同志和区指挥部总指挥、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政法委密切关注社会动态,确保本区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公安和平分局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对网络有害信息进行依法处置。
区教育局组织做好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做好交通保障工作,确保道路畅通有序。
区商务局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级防控工作经费保障。
(2)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有关区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下设工作组由总指挥指定负责人员。
(3)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物资调配等工作。
(4)制定并适时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方案。在市指挥部及专家组指导协助下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将指挥权移交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5)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
(6)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完成其他事项。
5.3.3 三级应急响应
(1)区指挥部总指挥、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区指挥部组织专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强化危险程度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控建议;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
(3)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
5.4 处置措施
5.4.1 区指挥部
(1)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2)应急力量调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根据防控工作需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新闻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回应民意关切。
(7)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以及居民委员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以及人员分散隔离和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9)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4.2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开展、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3)督导检查: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开展培训: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工作。
(5)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4.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患者进行分级分类救治处置,坚持中医药防治并举,对传染病患者按规范进行处置。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标本的采集。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5.4.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市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工作:按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
(5)制订技术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订技术方案或实施方案。
(6)开展技术培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相关人员的培训。
5.4.5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
(1)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区域内卫生健康监督工作。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4.6 非事件发生地
作为非事件发生地时,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事件发生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指挥部宣布区级应急响应终止,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并将终止响应信息报市卫生健康委。如市级层面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宣布市级应急响应终止。
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动态调整时,要综合考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范围和严重程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社会综合因素等。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与重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动员区内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各级作用,调动区内各类资源,开展自助和互助,加快恢复和重建。
6.2 调查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部署,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6.3 抚恤和补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并给予补助。
6.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 应急保障
7.1 机制保障
7.1.1 提高重大疫情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全域、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统一高效的医疗救治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分类处置、平急结合的发热门诊服务体系;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援、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心理危机干预等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卫生应急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进一步提升应急救治能力。
7.1.2 完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体系。执行全市统一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体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对卫生健康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7.2 队伍保障
按照精简、精锐、数量足够的原则,组建专业卫生应急队伍。按照“平急结合”原则,优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结构,提高卫生应急装备水平与核心处置能力。组织队伍技能培训和卫生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
7.3 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要物资的储备机制,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清单,依托全市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确保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供应。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4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7.5 技术保障
依托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6 通信与交通保障
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7 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天津应急广播、和平有线电视台、天津日报(今日和平版)、网络(和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平区人民政府官方微博)、社区宣传栏等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避险知识,深入普及自救互救技能,深入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文化建设水平。同时,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8.2 责任和奖惩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力,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并造成工作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承担。
8.3.2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事件的应急演练。
8.3.3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和平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完善本区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机制,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高效进行,提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急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健康危害和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和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设立和平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
2.1.2 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政策措施;配合天津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开展本区重大及以上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应急工作,组织本区较大和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应急工作;研究解决本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等。
2.2 办事机构
2.2.1 区领导小组下设和平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担任。
2.2.2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区领导小组的部署,协助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有关工作;起草以区领导小组名义发布的文件;组织、检查、督导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修订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组建设;承办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加强属地监管,督促网站平台落实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做好突发事件和紧急医学救援相关工作的网上宣传、舆情引导和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加强对涉网络突发事件和紧急医学救援等方面有害信息的发现研判处置;依法规范管理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政务直播等发布相关内容。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主要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和食用油市场供应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医疗卫生力量和资源,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区科技局:协调市科技局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
公安和平分局: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调特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特需药品进口审批。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生产、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区人社局: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给予生活救助;在市民政局指导下,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区医保局:按照本市医保有关规定对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区外办:负责指导、协调处置突发事件所引起的对外交涉等相关事宜。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驻区部队医院根据军队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装备、器材,参与和支援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2.4.1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驻区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2.4.2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健康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健康监督工作。
2.4.3 确定总医院和血液病医院作为我区化学中毒和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机构,负责辖区内化学中毒事件和核事故、辐射事故的现场处理与伤病员救治工作。
2.4.4 根据和平区人口密度与有关规划要求,加强急救机构建设,完善急救网络。分别在新兴街道、五大道街道、南营门街道、小白楼街道、南市街道、劝业场街道、海光寺地区共设立7个急救站点,区建市管,按照市里统一要求,做好人员、车辆和装备的配备工作。
2.5 工作组
根据医疗救援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调配救援物资,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配合,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等工作。
2.6 专家组
向市卫生健康委组建的专家组进行咨询,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请教技术指导。
3 信息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区卫生健康委报告,接报的区各相关部门立即向区领导小组报告。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区领导小组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区卫生健康委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结合《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响应级别,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区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级别。
4.1.1 一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有关区领导同志和区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做好先期救援处置工作,待市领导小组及市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移交指挥权,配合开展医疗救治、伤病员转送和院内救治工作。
4.1.2 二级应急响应
(1)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或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报告后,和平区启动区级应急响应。
(2)在区人民政府的指挥下,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3)区领导小组组长率相关成员赶赴现场,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公安和平分局及时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区民政局在市民政局指导下,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区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
(5)必要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将指挥权移交市领导小组,配合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区人民政府及时研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1.3 三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或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报告后,和平区启动区级应急响应。
(2)在区人民政府的指挥下,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3)区领导小组副组长率相关成员赶赴现场,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根据救援需要,配合市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和专家开展救援工作。
(5)区人民政府及时研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4.2 处置措施
4.2.1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情况。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转送伤病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医院救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②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汇总。
③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舱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④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⑤合理分流伤病员或向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指定的医疗机构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2.2 医疗机构救治
收治伤病员的医疗机构,要立即开通急救“绿色通道”,对接收的伤病员进行早期处理,对有生命危险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理。同时,做好伤病员的统计汇总,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报告。对超出医疗机构救治能力的伤病员,医疗机构要写好病历,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及时将其转往就近或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4.2.3 疾病防控和卫生健康监督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健康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及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监督执法,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3 社会动员
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4.4 应急响应终止
4.4.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由市领导小组按程序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4.4.2 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区级应急响应终止,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并将终止响应信息报市卫生健康委。
4.5 信息发布
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区人民政府和市领导小组部署,负责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参照市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编成,组建区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具备以下处置能力:紧急医学救援、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医疗卫生防疫等。
5.2 物资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
5.3 资金保障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急救机构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区财政局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4 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公安交管和平支队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5 信息技术保障
依据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区卫生健康委之间以及区卫生健康委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6 宣传培训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提供宣传资料并做好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6 附则
6.1 责任和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2 预案管理
6.2.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承担。
6.2.2 区卫生健康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卫生应急管理与专业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培训和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须报区人民政府同意。
6.2.3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6.2.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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