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粮调〔2022〕15号
市发展改革委 市粮食和物资局 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形成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新格局,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试点目标任务
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的原则,结合本市政府储备规模和粮食市场宏观调控、应急保障需要,“十四五”期间逐步在全市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制度,推动形成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新格局,进一步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统筹、企业申报。市粮食和物资局根据全市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上年度加工经营情况,明确社会责任储备的数量、品种和布局;有关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企业经营状况及相关条件进行核查,引导企业申报承担社会责任储备任务,签订协议明确品种、数量和权利义务,并督促承储企业按标准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2.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按照先面粉、大米后食用油,先重点后一般的次序,先在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社会责任储备试点,后逐步推广到全市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
二、试点实施范围和条件
(一)实施范围
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应从本市辖区内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中选取。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根据国家统计部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口径予以确定。
(二)企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主营业务为粮食加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3.具备与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相匹配的粮食有效仓容和加工能力,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4.粮食经营台账齐全;
5.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且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三、试点规模数量要求
社会责任储备规模数量按照企业上年度加工经营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月均加工原料用量或月均产出成品粮油数量的10%。同时承担政府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任务的企业,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不得以政府储备库存代替社会责任储备库存。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每年可提出一次空库申请,以满足企业生产设备检修、仓房升级改造等运转需要。空库申请须经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空库期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60天。
社会责任储备实行动态管理,承储企业必须保证除空库期外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少于承储协议规定的数量,质量等级不低于承储协议规定的标准。
四、动用管理
(一)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变化、宏观调控需要和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等情况,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社会责任储备的动用方案,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
(二)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动用方案后,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动用价格原则上随行就市;确需采取限价出售方式动用,对企业造成损失的,相应补偿标准应纳入动用方案。
五、主要措施
(一)强化服务指导。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本辖区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的沟通联系,及时提供相关政策解读和信息服务,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各项政策资源,调动企业的参与积极性,提高企业的参与度。
(二)落实激励措施。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在申请地方储备粮承储指标、参与地方政策性粮食购销业务、参加“天津好粮油”产品遴选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考虑。市有关部门还可通过支持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在限电、疫情防控期间道路限行等方面列入“白名单”等措施对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予以支持。
(三)压实责任义务。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协议条款落实品种、数量、质量等相关要求,并定期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对未按协议要求落实或擅自动用社会责任储备,不执行政府动用指令、不配合应急指令,储存社会责任储备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的,将予以严肃处理,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增强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严从实抓好社会责任储备相关工作。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为全面推进社会责任储备制度建立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签订协议明确权责。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辖区内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规定社会责任储备具体标准,确保品种、数量、质量符合要求,在出现粮源供应紧张时能够调得动、供得上。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承储企业严格落实库存数量,每月报送粮食实际库存数量及变化情况,并做好实物台账备查。同时,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检,清点实际库存数量,核定企业当月库存数量。
市发展改革委 市粮食和物资局 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