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一章 形势背景
一、总体概况
天津市位于北纬38°34'~40°15′,东经116°43′~118°4′之间,地处太平洋西岸,华北平原东北部,东临渤海,北依燕山,西靠首都北京。海岸线北起津冀行政北界线与海岸线交点(涧河口以西约2.4公里处),南至歧口,沿海岸线呈弧形条带展布,全长153.67公里,管理海域面积2146平方公里。
(一)地形地貌
天津海岸带陆地地势低平,海岸坡度总体由西向东由陆向海缓慢倾斜,属冲积海积低平原和海积低平原,由海侵层和河流冲积层交互形成。海积低平原沿海岸呈带状分布,主要由滨海盐滩、潟湖洼地、沼泽和潮滩构成,地表以淤泥质黏性土为主,土壤盐渍化。盐田和滩涂约占陆地面积的1/3。沿岸线向东发育平坦宽阔的潮间带(潮滩),宽3~7.3公里。潮滩向海域自然延伸形成宽缓的海底,海域平均水深一般小于15米。
(二)海洋环境质量状况
“十三五”期间,我市近岸海域水质改善明显,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从2015年的7.8%上升到2020年的70.4%,增加了62.6个百分点,在环渤海三省一市中改善幅度最大。近岸海域富营养化指数逐年下降,2018年局部沿岸海域呈中度富营养状态,2020年近岸海域未出现富营养化状况。入海河流水质大幅改善,2017年之前12条入海河流全部为劣Ⅴ类,到2020年底12条入海河流全部消除劣V类。直排海污染源保持稳定达标排放。
(三)海洋生态状况
天津市滨海湿地资源较为丰富,主要分布于滨海新区的汉沽、塘沽和大港;相继建成各级海洋保护区3个,分别是天津滨海国家海洋公园、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北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其中天津滨海国家海洋公园保存全国唯一现代纯天然泥质活体牡蛎礁,在牡蛎礁附近海域生活着牡蛎、青蛤、扁玉螺、栉孔扇贝、毛蚶等多种海洋贝类,是渤海非常宝贵的贝类种质资源库。天津海岸线开发强度大,自然岸线长度仅为18.63公里。海洋生物群落结构较为稳定,整体处于“一般”等级,现有鱼类24种,分隶8目,是对虾、小黄鱼、鱿鱼等主要经济鱼虾产卵、索饵、育肥、生长的重要场所。天津位于东亚—澳大利西亚鸟类迁徙通道上,丰富的滨海湿地是鸟类迁徙途中的重要驿站,每年在滨海新区过境、越冬的东方白鹳、遗鸥、丹顶鹤、大鸨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达29种,其中遗鸥最多时数量可达16000余只,约占全球种群的80%。
二、“十三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
“十三五”以来,我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决策部署,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共治,全力实施渤海综合治理,海洋污染防治成效显著,海洋生态保护力度持续加大,海洋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增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水平全面提升,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一是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党的十九大以来,按照国家机构改革总体要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从海洋部门整合到生态环境部门,打通了“陆地和海洋”,为建立陆海统筹、系统保护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奠定了基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我市印发实施了《天津市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强化作战计划》和《天津市入海河流污染治理“一河一策”工作方案》,成立天津市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指挥部,市委书记、市长亲自领衔挂帅、靠前指挥,各区、各部门密切配合、协作作战,全市上下形成“党政同责、齐抓共管”的协同治海大格局。
二是海洋污染防治取得显著成效。全面落实12条入海河流“一河一策”治理,实施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三水”共治,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提高30%,每年约10亿吨污水“由废转清”。开展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罚”专项行动,完成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两类”入海排污口整改,全市工业直排海污染源保持稳定达标排放。清理整治2.76万亩非法海水养殖,工厂化海水养殖企业和名录内渔港实现污染防治设施全覆盖。实行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制度。建立“海上环卫”工作机制,海洋垃圾实现制度化、常态化防治。
三是海洋生态保护力度持续加大。划定并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完善滨海湿地分级保护,推进大港湿地和汉沽湿地自然保护地选划,获批成立天津滨海国家海洋公园。印发实施“蓝色海湾”整治修复规划,建设完成天津港保税区临港湿地二期、东疆东部沿海岸线等一批生态工程,滨海湿地修复面积达530公顷。严格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清理违规渔具1.7万余条,增殖放流各类海洋苗种近72亿单位,逐步恢复海洋生物资源。
四是海洋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增强。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机制逐步完善,开展沿海区域危险化学品企业现状摸排,实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完成沿海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海上溢油风险防控能力不断增强,建成7个海上污染应急设备库(站)和1个滨海工业带环境应急物资装备库,海上一次溢油控制清除能力超过2000吨。海洋生态灾害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升,定期开展海洋赤潮、绿潮、水母灾害早期预警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五是海洋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升。海洋环境基础研究不断深入,一批重点领域科技专项顺利推进,对科学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逐步凸显。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逐步完善,加强现场监测和实验分析能力建设,优化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布局,初步构建了覆盖水质、沉积物、生物等多要素的一体化海洋环境监测网络。执法监督更加有力,加强海洋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渔政、海警、海监、海事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开展“碧海”“春雷”等专项执法行动,有效震慑了海洋环境违法行为。
六是海洋法规和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修订《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调整《天津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出台《天津市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规定》《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等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为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面临机遇与挑战
“十四五”时期,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统筹谋划、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具有多方面优势和条件。从国家层面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中央做出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整体布局,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整合到生态环境部,并在环渤海三省一市打响了全国首场重点海域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新时期谋划陆海统筹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政策红利、体制优势和机制保障。从全市层面看,“一基地三区”的功能定位基本实现,海洋生产总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年均30%以上,海洋经济成为本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并初步形成了“一核两带五区”的海洋经济发展新格局,地区经济转型发展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撑作用更加凸显。经过实施三年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建立了陆海统筹、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效能得到大幅提升,为新时期全面深入做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与此同时,我市长期以来积累形成的深层次、结构性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实现海洋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成“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仍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日益复杂的形势和艰巨的任务给“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主要表现在:
一是海洋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任重道远。“十三五”期间,天津近岸海域水质总体呈波动向好趋势,但长期来看本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近岸海域水质改善成效尚不稳固,特别是受陆源污染输入、自然禀赋制约等因素影响,汛期水质波动等问题依然突出,环境污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亟待加强。
二是海洋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天津海岸线开发强度较高,滨海湿地面积大幅减少造成近岸海域生态空间破碎化严重,自然岸线仅有18.63公里,保有率远低于渤海平均水平,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海洋生态系统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与海洋开发建设规模相比,现阶段海洋生态修复建设规模不足,质量不高,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三是海洋环境事故风险压力依然突出。天津沿海分布有大量石化、化工、装备制造业等重工业,产业结构偏重,环境风险隐患较大。随着天津港货物吞吐量逐年增加,海上船舶航行日益密集,并呈现国际化、大型化、快速化发展趋势,更加复杂的海上运输环境对海上溢油污染应急处置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外来物种入侵、海洋赤潮等生态灾害仍处于多发期,海洋生态灾害风险持续加大。
四是公众临海亲海空间明显不足。近年来,天津沿海地区工业化和城镇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受周边港口开发、产业项目、构筑物用海等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生活旅游岸线和公共亲海空间在一定程度上被挤占。已建成的亲海空间和岸线偏少,且布局分散、交通等配套水平较低,影响了公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五是海洋生态环境监管能力有待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尚不健全,部门联动不协调、工作合力不强的问题依然存在,陆海统筹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亟待加强,科技支撑能力依然薄弱,对近岸海域污染物来源和迁移转化等特征规律认识不足,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设备相对滞后,难以支撑日益精细化、专业化的管理需求。
第二章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渤海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坚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聚焦建设美丽海湾的主线,统筹推进污染治理、生态保护、风险防范,健全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体系,提升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海洋生态环境需要,为实现美丽天津建设目标奠定良好基础。
二、规划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坚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沿海、海洋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促进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合理布局,以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沿海经济高质量发展。
突出重点,稳中求进。以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因地制宜、以点带面,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实施,优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巩固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成效。
陆海统筹,系统治理。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共治,落实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要求,注重流域海域之间环境质量关联性,强化源头至末端全链条治理,系统谋划陆海污染防治联动机制与目标任务,协同推进治理工程措施。
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围绕巩固深化渤海综合治理成效,聚焦深层次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明确攻坚关键领域重点任务,实施分类分区精准管控,着力解决制约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突出问题和短板,提升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水平。
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加大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力度,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动员、引导和推动社会公众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目标指标
总体目标:到2025年,我市近岸海域水质稳中向好,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2%;全市入海河流水质实现巩固提升,国控河流入海断面总氮浓度达到国家目标要求;入海排污口完成清理整治;岸线和滨海湿地整治修复持续推进;海洋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响应能力明显提升;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具体指标:围绕总体目标,在海洋环境质量、海洋生态保护、亲海环境品质、基础能力建设等4个方面设置9项具体指标,详见下表。
天津市“十四五”海洋环境保护主要指标
|
序号 |
分类 |
指标 |
现状值 (2020年) |
2025年 |
指标 类别 |
|
1 |
海洋环境质量 |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 |
66.4(2018~2020均值) |
72 |
约束性 |
|
2 |
入海河流断面消除劣V类水质比例(%) |
100 |
100 |
约束性 |
|
|
3 |
入海排污口整治完成率(%)① |
/ |
100 |
预期性 |
|
|
4 |
海洋生态保护 |
自然岸线保有量(公里) |
18 |
18 |
约束性 |
|
5 |
岸线整治修复长度(公里) |
—— |
18② |
预期性 |
|
|
6 |
滨海湿地整治修复面积(公顷) |
—— |
180② |
预期性 |
|
|
7 |
亲海环境品质 |
整治修复亲海岸滩长度(公里) |
—— |
15② |
预期性 |
|
8 |
基本建成美丽海湾数量(个) |
—— |
1 |
预期性 |
|
|
9 |
基础能力建设 |
海上一次溢油控制清除能力(吨) |
2000 |
2500 |
预期性 |
注:①入海排污口整治完成率:指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入海排污(水)口整治方案》中的问题排口,完成整治的百分数。
②指“十四五”期间的新增量。
第三章 深化陆海统筹污染治理
以近岸海湾、河口为重点,强化精准治污,分区分类实施陆海污染源头治理,加强海洋塑料垃圾防治,深入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陆海统筹持续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
一、减少陆源入海污染负荷
推进入海河流水质巩固与总氮控制。坚持“控源、治污、扩容、严管”四措并举,深入实施“一河一策”。加强涉氮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控制和监管执法,强化排污许可管理。实施入海河流总氮削减工程,推进入海河流水质持续改善。到2025年,12条入海河流水质实现巩固提升,8条国控河流完成国家下达的入海断面总氮控制目标。
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城镇排水管网建设,实施合流制片区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建立完善雨水管网(井)清掏长效机制。开展农业面源综合防治,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到2025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7%以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90%以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90%以上。
分类整治入海排污口。深入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制定“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分类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建立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完成入海排污口命名、编码和标志牌设置,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备案、监测、监管等制度,完善入海排污口分类监管体系。建立入海排污口动态信息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信息系统共享联动,工业直排海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到2023年,入海排污口基本完成清理整治;到2025年,实现入海排污口规范管理。
二、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治
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禁止在禁养区开展海水养殖活动,加强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污染防控。严格海水养殖环评准入机制,依法依规做好海水养殖新改扩建项目和相关规划的环评审查。推动海水养殖环保设施建设与清洁生产。研究制订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开展池塘海水养殖标准化改造示范建设,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完善海水工厂化养殖企业尾水处理设施并规范运行。规范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推进海水工厂化养殖尾水排放监测。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海水养殖用药的监督抽查,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2023年底前,出台海水养殖尾水相关排放标准。
三、推进港口船舶污染治理
强化港口船舶污染防治。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加强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和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船舶向海域非法排污行为。严格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机制,推进“船-港-城”全过程衔接和协作,实施闭环管理。
强化渔港渔船污染防治。进一步推进渔港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建设和环境清理整治,规范渔港渔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固体垃圾、塑料及废弃渔网渔具等的回收、清理和处置。加大渔港船舶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等违法行为。到2025年,名录内渔港全部落实“一港一策”的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水和垃圾应收尽收、应处尽处。
四、加强海洋垃圾与塑料治理
完善“海上环卫”机制,形成沿岸海域和岸滩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责任体系,实现岸滩堆积垃圾、近岸漂浮垃圾等海洋垃圾常态化治理,提升海漂垃圾预测打捞能力。以东疆港区为重点区域,建立海上垃圾智能化巡查平台,提升海洋垃圾治理信息化水平。到2025年,岸滩垃圾、海漂垃圾等得到有效管控,“海上环卫”制度更加健全。加强岸滩及海面漂浮垃圾的监测调查,开展海洋塑料垃圾和微塑料污染机理、监测、防治技术等相关研究。
第四章 强化生态保护与修复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海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理念,更加注重整体保护和系统修复,着力构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修复恢复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强化海洋生态监管,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一、加强海岸带分类管控
加强海岸生态空间保护,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落实《天津市蓝色海湾整治修复规划(海岸线保护利用规划)(2019-2035年)》,强化岸线分类管控。对于严格保护类岸线,禁止开展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对于限制开发类岸线,严格控制改变海岸自然形态和影响海岸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预留未来发展空间,严格海域使用审批。对于优化利用类岸线,严格控制占用岸线长度,提高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优化海岸线开发利用格局。到2025年,自然岸线保有量不低于18公里。
二、实施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与修复
持续加强“蓝色海湾”整治修复。以中新天津生态城、天津港保税区(临港片区)、南港工业区等区域为重点,加快岸线和湿地整治修复,积极推进临海新城北堤岸线生态修复、南港工业区海堤生态化建设、大神堂“退养还滩”等一批整治修复工程。加强生态修复前期论证和适宜性评价,强化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跟踪监测,掌握修复区域生态和减灾功能提升情况。完善重大生态修复工程论证、实施、管护、监测机制,确保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科学有效。到2025年,整治修复岸线不少于18公里,整治修复滨海湿地规模不少于180公顷。
三、加快构建生态亲海空间
加强亲海岸段入海污染源排查与环境综合治理,通过岸线清洁整治、建设观海景观、完善亲海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强化岸滩和海漂垃圾常态化监管等方式,在天津中新生态城南湾滨水区、东疆保税港区等区域打造生态休闲绿色海岸带,为公众增加亲海亲水空间。到2025年,公共亲海亲水岸线不少于15公里。
四、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健全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体系。开展近岸海域生态系统、重点生物物种及重要生物遗传资源调查。加强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及时掌握资源变动情况,推进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严格伏季休渔监管执法,全面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加大“三场一通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保护力度。有效保护候鸟迁徙路线和栖息地。持续开展我市近岸海域增殖放流,推动海洋牧场建设,逐步恢复经济贝类、对虾等主要海洋生物资源,2025年底前,增殖放流各类苗种不少于20亿单位。加强外来物种入侵管控,强化互花米草入侵严重区域的从严管控和综合治理。2025年底前,按国家要求完成海洋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并建立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
五、强化海洋生态保护监管
强化海洋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优化调整海洋生态红线,将汉沽八卦滩湿地、大神堂近岸海域等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补划入海洋生态红线。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机制。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积极推进海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定期开展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现场巡查等手段,加大对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常态化监管和监控预警,提升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信息化水平。2025年底前,将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纳入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
加强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常态化监测监控。按国家要求,采用遥感监测、现场调查、野外长期监控等多技术手段,深化拓展海湾、河口、滩涂湿地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加快构建海洋生态监测监控网络。探索开展近岸海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评估。按国家要求,加强对海洋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的分类监管和成效评估。2025年底前,海洋生态修复监管和成效评估制度基本建立并常态化实施。
第五章 加强海洋环境风险防范
加强海洋环境风险源头防范,全面摸排重大海洋环境风险源,以海上溢油为重点,系统构建分区分类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安全。
一、强化陆源涉海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
加强沿海石化聚集区、危化品生产存储等涉海环境风险重点区域的调查评估,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并开展环境风险源整治。建立健全重点区域环境风险源专项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沿海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2023年底前,完成海洋环境风险源排查工作。
二、提高海上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建立健全原油危化品码头、船舶等重点风险源专项排查与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严防因海上运输事故等引发的次生溢油污染事件。提升海洋环境应急管理智慧化水平,建设海上污染应急资源运行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天津海上污染应急能力建设一张网,强化应急处置、物资储备等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定期开展应急演习演练。2025年底前,天津海上一次溢油控制清除能力不小于2500吨。
三、加强海洋生态灾害预警与应急联动
加强赤潮、绿潮等海洋生态灾害早期预警监测与应急监测,跟踪掌握海洋生态灾害发生的种类、规模、影响范围等,提高预警准确率,推进灾害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及时发布海洋生态灾害预警信息。2023年底前,海洋生态灾害早期预警和应急体系进一步完善。
四、加强涉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保障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将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国家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有关规定。加强船舶装备、物资保障、监测预警预报等能力建设,提高沿岸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到2025年,配备1艘400吨级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船舶。
第六章 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
以海湾(湾区)为管理单元和行动载体,系统谋划、示范先行、梯次推进“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全面带动和促进我市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幸福感。
一、深入实施海湾系统治理
以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海湾(湾区)为重要单元,坚持问题导向和精准施策,“一湾一策”梯次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在北部湾区实施亲海景观与湿地建设,加强亲海岸段入海污染源排查整治,完善海岸配套公共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生态质量和功能;在中部和南部湾区,深入推进入海污染负荷削减、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岸线综合整治修复、海岸带垃圾治理等工作。
二、强化美丽海湾示范引领
将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纳入滨海新区城市建设的总体布局,强化示范引领,积极申报全国美丽海湾优秀案例。开展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关键技术体系以及面向2035年建设目标的中长期战略和实施路径研究。通过美丽海湾规划、建设、评估、宣传进行示范带动,全面提升海湾环境品质和生态服务功能。到2025年,在中新天津生态城临海新城湾段实现美丽海湾建设率先突破。
三、建立健全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综合监管机制
建设海湾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强化与“河长制”的协调衔接,落实海湾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常态化开展海湾(湾区)生态环境巡查监管,到2025年,推进形成“问题发现和报告-任务交办和督促落实-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等多方联动、顺畅高效的综合监管机制。
第七章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目标责任和考核机制,加大投资力度,强化宣传教育和执法力度,确保规划顺利实施、目标圆满实现、任务全面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面加强对规划实施落地的组织领导和推动,滨海新区要加大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工程内容组织推动,确保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各项任务完成。市有关部门要落实部门职责,加强对各区的指导,增强分工协作,以严格管理促环境质量改善。
二、加大投入保障
积极争取各类中央财政性涉海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支持,市、区两级积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积极落实规划确定的各项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建设。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采取多种投资形式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鼓励专业化公司承担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设施的建设或运营。
三、加强科技支撑
统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重大科技需求,积极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并组织我市科技项目,推动科技攻关。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科技创新平台、科学观测监测站等建设,加强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修复领域关键技术研究,积极推动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按照国家部署,开展海洋生态环境基础调查,摸清海洋生态环境基础情况,精准识别本区域存在的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完善入海排污口、海洋环境质量和海洋生态监测网络。开发天津市海洋生态环境综合监管平台,加强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化等科技手段应用,持续提升海洋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四、突出法治保障
紧跟国家海洋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修订工作,结合天津实际,适时推动修订《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推进“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等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应用。推进我市海洋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建设,健全生态环境、海警、海监、海事、渔政等部门协同联动执法机制,持续开展“碧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五、强化监督考核
实施工作调度机制,对规划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保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对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及重点工程等实施进展和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等进行定期评估并衔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对未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区和部门,督促限期整改,并视情进行函告、通报、约谈。
六、强化宣传引导
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宣传作用,充分利用六五环境日、六八海洋日、国际净滩日等重要节点,深入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海洋生态环境科普知识,传播海洋生态文明理念,宣传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成效。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开门问策”和信息公开,鼓励引导社会团体、志愿者、公众社会力量参与各种海洋环保活动,提高公众投身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监督平台作用,加强对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的监督,推动形成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全民行动体系。

